你知道吗?
2017年4月18日,刘某以年租金24000元的价格承租迟某家的园子,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截至2017年7月1日,刘某共支付租金14000元,至今拖欠10000元未支付,故迟某将刘某诉至长岭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剩余租金10000元。
被告刘某在庭审中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迟某的诉讼请求。经承办法官郑娜审理后认为,原告迟某主张权利最后一日为2017年7月1日,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三年,因原告迟某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被告刘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迟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 杨立鑫
初审:王雪松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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