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但本案或许还有其他实现合法权益的方式。
短短两句话,心情两重天。当申请执行人张先生自己也认为执行标的133.46万元及利息难有着落时,执行法官金宇翔的约谈内容让张先生喜出望外。
2017年6月,某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集体企业将一处266.99平方米公企房出售给张先生,售价133.46万元。张先生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了所有款项,集体企业出具了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的收条并交付房屋。
不久后,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找到张先生,称该公司是此房屋的产权人,集体企业从张先生手中将房屋收回。
这让付了全款、持有收条的张先生又震惊又疑惑,遂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房屋买卖纠纷。
集体企业并不是房屋产权人,无权出售该房屋,其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集体企业应按照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向张先生返还依无效合同所得之财产,即购房款133.46万元。
判决生效后,集体企业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集体企业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张先生原本以为钱款无望。
但执行法官坚持探索,发现集体企业将收回的房屋出租给赵某,赵某拖欠多年租金。法官告知张先生可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追索租金。张先生成功获得部分款项后,对未执行到位款项表示担忧。
执行法官通过约谈和释法,促成国资公司同意集体企业以租期内使用权抵债,张先生可自由支配房屋使用权,集体企业不得干涉,征收时优先支付余款。张先生放弃后续利息,各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张先生的权益得以兑现。
因案施策破僵局,持“执”以恒解民忧。执行法官多问一些、多想一层、多走一步,群众就会多满意一分。今后,南关法院将继续坚持“如我在执”理念,把握强制与灵活的平衡,注重力度与温度的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作者:金宇翔
丛 群
孙 茁
初审:韩 菡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推 荐 阅 读
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