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路上丨无可供执行财产?来看执行法官如何“无中生有”!

文摘   2024-11-07 11:30   吉林  


执行法官:

经调查,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张先生:


执行法官:

但本案或许还有其他实现合法权益的方式。

张先生:






短短两句话,心情两重天。当申请执行人张先生自己也认为执行标的133.46万元及利息难有着落时,执行法官金宇翔的约谈内容让张先生喜出望外。


掏出真金白银  遭遇合同无效

2017年6月,某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集体企业将一处266.99平方米公企房出售给张先生,售价133.46万元。张先生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了所有款项,集体企业出具了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的收条并交付房屋。


不久后,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找到张先生,称该公司是此房屋的产权人,集体企业从张先生手中将房屋收回。

这让付了全款、持有收条的张先生又震惊又疑惑,遂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房屋买卖纠纷。


法院审理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某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包括该房屋在内的公企房资产产权无偿划转给国资公司后,该国资公司于2016年2月与集体企业签订《公有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由集体企业承租该房屋,并定期向国资公司缴纳租金。

集体企业于2017年6月将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国资公司对集体企业的行为并不知情。


法院认为

集体企业并不是房屋产权人,无权出售该房屋,其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集体企业应按照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向张先生返还依无效合同所得之财产,即购房款133.46万元。




打破执行僵局   法官“无中生有”

判决生效后,集体企业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集体企业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张先生原本以为钱款无望。

但执行法官坚持探索,发现集体企业将收回的房屋出租给赵某,赵某拖欠多年租金。法官告知张先生可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追索租金。张先生成功获得部分款项后,对未执行到位款项表示担忧。

执行法官通过约谈和释法,促成国资公司同意集体企业以租期内使用权抵债,张先生可自由支配房屋使用权,集体企业不得干涉,征收时优先支付余款。张先生放弃后续利息,各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张先生的权益得以兑现。


坚持如我在执  解决急难愁盼

因案施策破僵局,持“执”以恒解民忧。执行法官多问一些、多想一层、多走一步,群众就会多满意一分。今后,南关法院将继续坚持“如我在执”理念,把握强制与灵活的平衡,注重力度与温度的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作者:金宇翔

          丛   

          孙   茁

初审:韩   菡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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