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手机短信、电子传真、电子邮件以及QQ、微博、微信等社交通讯软件,因其具有的快捷、经济和普及优势,不仅成为新兴电子商务中主要的意思表示工具,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传统民商事经济贸易活动中。
审判实践中,一些电子数据证据事前因缺乏固化保全,事后因成本、技术因素无法鉴定,导致认定困难,但其认定与否,通常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
一般来说,对于证据的认证主要是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电子数据证据也不例外。但是对于微信和QQ聊天记录这一特殊的虚拟聊天记录方式来说,想要作为电子证据,除了具备以上条件,关键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对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微信和QQ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真实的聊天人,微信聊天内容是否为当事人所发,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具有参加案件审理的诉讼主体资格。
聊天记录是否是原始的、完整的未经删除篡改的。根据有关电子证据使用的规定,如果只有单一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除对方完全确认外,当事人须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便相互印证,从而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只要形成了具有说明力的证据链,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如果不能形成证据链,是孤立的证据,则可能不被认可。
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以微信和QQ聊天记录作为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公证,在公证处的专业保全计算机上完成聊天记录保全。这样形成的证据、具备较强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同时也能防止对方当事人删除记录。当事人只要提供其他可以辅佐证明的证据,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一般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管理机关提供的证据,如腾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作者:何 威
初审:王雪松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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