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是赃款,我在惩恶扬善!
拿我自己银行卡里的钱也犯法吗?
尽管国家严打电信诈骗,有人却视提供“两卡”为“生财之道”,妄图通过“黑吃黑”方式占有骗子存入自己银行卡的赃款,自以为惩恶扬善且骗子不敢报警,却不知此举同样触犯法律。
“丽丽姐”(在逃)作为帮助诈骗分子洗钱的中间人,不满小利,策划“黑吃黑”计划,即占有被害人转入银行卡的赃款。
她联系了小赵,小赵又联合了小钱(另案处理)、小孙,并告知他们“黑吃黑”计划。之后,四人找到小李加入。2023年11月23日,小赵驾车载着其余四人到南宁市某广场,准备与上游犯罪团伙见面。途中,小李发现卡内进账45200元,五人决定实施“黑吃黑”。在电信诈骗被害人张某向小李银行卡转入45200元后,小李取现并通知同伙,随后五人逃离现场并分赃,“丽丽姐”获利最多。
案发后,小孙主动投案,小赵和小李被抓获并如实供述。小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小孙上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赵、小孙、小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各有分工,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小孙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小赵、小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被害人损失已全部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缓期执行,并处罚金10000元;依法没收被告人小孙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上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息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在涉“两卡”案件中,“黑吃黑”现象常见,即行为人出租或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给上游犯罪分子后,又转移或截留卡内资金占为己有。对此,犯罪认定需依行为人目的和犯意:若行为人先出租出售银行卡,后另起犯意占有资金,且两行为均达犯罪标准,则数罪并罚;若出租出售行为本就为占有资金,提供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是手段,即假意“跑分”实则“黑吃黑”,则按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几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犯罪,仍出借银行卡,后取出卡内资金分赃,系假意“跑分”实则“黑吃黑”,应以盗窃罪追责。法官提醒:切勿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勿做电信诈骗帮凶或“黑吃黑”主犯,否则将受法律制裁。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董祉圻
初审:韩 菡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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