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了社会的流行趋势和普遍现象。在公共场所遛宠物随处可见。与此同时,一些诸如遛狗不拴犬绳、纵容宠物随处大小便而不清理的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也因此引发一些事故及纠纷。
辉南县人民法院朝阳法庭近期审理了一起宠物犬未拴犬绳被撞死亡,宠物犬所有人向司机索赔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司机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宠物犬所有人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与马女士为辉南县朝阳镇某小区居民,2024年8月7日早9时许,李女士在辉南县朝阳镇某小区楼下遛宠物犬,宠物犬未牵犬绳。马女士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此处时,与在小区内飞奔的宠物犬相撞,该宠物犬被碾压致死,案涉宠物犬未办理犬证。李女士与马女士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马女士辩称,我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当时我属于在小区内正常驾驶,李女士的狗没有拴绳,我并非是有意的。小狗未拴绳在小区内自由活动,违反了宠物犬管理规定,极大增加了发生意外风险的情况,我不能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存在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因自身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是正义的要求;相反,行为非处于过失,行为人已经尽到应有的注意,在道德上也没有可指责的,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正义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马女士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在未超速的情况下,将李女士未拴犬绳突然窜出的宠物犬撞死,行为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李女士承受着丧失爱犬的痛苦,但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李女士未按照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犬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后果。
现实生活中,自由和责任是对等的。宠物饲养人在照顾宠物的同时,也需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使之处于自己的监管之下,避免宠物伤人、亦避免宠物被伤。只有自律,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地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作者:宋雪君
邵鸿举
初审:毕铭玮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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