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丨车犬相撞谁责任?原来法院这样判

文摘   2024-11-11 11:30   吉林  


遛弯爱犬不拴绳!
现在问你疼不疼?


以案释法






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了社会的流行趋势和普遍现象。在公共场所遛宠物随处可见。与此同时,一些诸如遛狗不拴犬绳、纵容宠物随处大小便而不清理的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也因此引发一些事故及纠纷。

辉南县人民法院朝阳法庭近期审理了一起宠物犬未拴犬绳被撞死亡,宠物犬所有人向司机索赔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司机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宠物犬所有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马女士为辉南县朝阳镇某小区居民,2024年8月7日早9时许,李女士在辉南县朝阳镇某小区楼下遛宠物犬,宠物犬未牵犬绳。马女士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此处时,与在小区内飞奔的宠物犬相撞,该宠物犬被碾压致死,案涉宠物犬未办理犬证。李女士与马女士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马女士辩称,我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当时我属于在小区内正常驾驶,李女士的狗没有绳,我并非是有意的。小狗未绳在小区内自由活动,违反了宠物犬管理规定,极大增加了发生意外风险的情况,我不能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女士宠物犬与马女士所驾驶的机动车相撞死亡,马女士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马女士是否具有过错。

在马女士提交当时报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行车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明了马女士驾驶的车辆属于在小区路上正常行驶,交警部门未认定其有违反道路安全法规的行为。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责任,但从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内容看,李女士未尽到安全看管宠物犬的义务,出行时未用犬绳牵领宠物犬,使其脱离主人的管理控制,体现宠物主人放任的一种心理状态,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有明显过错,突然窜出的宠物犬被在小区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死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马女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存在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因自身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是正义的要求;相反,行为非处于过失,行为人已经尽到应有的注意,在道德上也没有可指责的,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正义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马女士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在未超速的情况下,将李女士未拴犬绳突然窜出的宠物犬撞死,行为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李女士承受着丧失爱犬的痛苦,但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李女士未按照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犬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后果。

现实生活中,自由和责任是对等的。宠物饲养人在照顾宠物的同时,也需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使之处于自己的监管之下,避免宠物伤人、亦避免宠物被伤。只有自律,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地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作者:宋雪君

          邵鸿举

初审:毕铭玮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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