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如何追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

学术   2024-12-28 11:48   安徽  


写在前面

 

此前发布的文章《被小三”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原配能否要求返还?》为遭遇“被小三”群体提供了些许维权思路,同时,也收到了不少来自原配们的咨询。

原配辛苦付出换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有用心的第三者轻易获得,那么作为原配该如何维权呢?


本文旨在指导原配如何清醒理智地面对婚姻背叛,运用法律的智慧,巧妙地迫使第三者归还丈夫赠与的财产。


维权方式


▇ 协商处理


原配在选择维护家庭财产权益的同时,亦可同时考虑是否继续维系婚姻关系。


原配可以尝试与第三者来一次面对面的交流,通过协商的方式,运用谈判技巧要求对方自愿退还所收到的财产,如协商有效,还可以尝试劝退第三者。


在实务中,该种方式相对较为温和,且成本较低,但成功与否取决于丈夫及第三者的配合程度。


即使谈判、协商不能成功,通过首次的接触也能为后期维护实体权益做铺垫,或多或少会掌握到其他线索,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也能获取对己方有利的诉讼证据。


▇ 原配‌提起诉讼


如果协商无果,在掌握部分线索后,可以对第三者提起诉讼,将丈夫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


诉讼中律师还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查询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证据。



实践,丈夫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或以投资名义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形式居多,通过诉讼可以查询到主要证据,从而达到追回财产的目的。


实务,除了直接向第三者主张返还财产外,还可以要求丈夫协助追回财产。


▇ 申请财产保全

为了保证将来判决或调解确认的财产能顺利执行到位,在向第三者和丈夫发起诉讼之前或在诉讼中,可以对第三者的财产申请保全,防止其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很有力地限制第三者和丈夫的财产处分权,从而达到保障诉讼结果的目的。

 

证据收集

 

民事诉讼始终是证据为王。


实务中,丈夫出轨后,与第三者交往的证据往往会被出轨一方立即清理掉,试图让出轨事实不暴露在阳光之下。


而作为原配,一旦发现丈夫出轨并向第三者单方赠与财物,一定要留心日常生活中的蛛丝马迹,收集有效证据,及时咨询律师。



以下列举若干可收集的证据材料供原配参考。


▇ 关于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不正当关系的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及录音、信件、网购订单、出行记录、开房记录等证据,均可作为辅助证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材料;

(2)配偶与第三者交往时拍摄的亲密照片、视频、社交媒体记录等;

(3)配偶一方出具的认错书、保证书、承诺书等;

(4)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等。


▇ 关于配偶单方赠与的证据


作为原配,需要初步提供转账流水、支付宝或微信等交易记录、代付记录等证据,证明赠与行为的发生。


如果接受财物的一方认为并非赠与的法律关系,则被起诉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接受财物一方抗辩是民间借贷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合伙关系等,则须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己方的主张。


若接受财物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则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案说法

 

真实案例一


案号:(2023)沪0109民初5930号、(2023)沪02民终10382号


葛某与尹某系合法夫妻关系,葛某系尹某的原配妻子。尹某于婚内与杨某建立恋爱关系,后结束恋爱关系。


尹某在恋爱期间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等方式向杨某转账合计435400.1元,其中有部分转账金额为1314元、520元、5200元,并备注如“宝宝,我想你了” “儿童节快乐,小宝贝” “爱你长长久久” “秋天的第一杯奶茶” “一生一世”等暧昧信息。


原配的诉讼请求:

1. 确认尹某对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2. 判令杨某向葛某返还款项464784.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6478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葛某、尹某未在婚内约定财产形式的情形下,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一方面,尹某在与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保持婚外情关系,在未经葛某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某,该行为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保持专一的善良风俗。


另一方面,杨某明知尹某已婚状态下仍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并接受其赠与,违反公序良俗,系争赠与行为损害了葛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认定无效。


故对于葛某要求确认尹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后,葛某基于财产共有人身份以及赠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主张杨某支付利息,因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故杨某应承担占有钱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配妻子葛某的诉讼请求。



真实案例二


案号:(2024)沪0104民初4549号


金某与张某曾系夫妻关系,于2022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24年4月3日经调解离婚。


张某于2023年7月结识黄某后,双方发展成恋爱关系。


张某自2023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向黄某转账钱款合计147530元。


金某提供张某在该期间通过商户消费的记录以及张某为黄某购买礼物等记录,合计花费价款68506元。


原配的诉讼请求 :

1. 确认张某对黄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2. 判令黄某返还原告216036元;

3. 依法判令黄某支付金某以21603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与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


本案中,张某在与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未经金某同意,擅自向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黄某赠与钱物,有违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即便如黄某所述其事先对张某的已婚事实并不知情,没有介入他人婚姻的主观恶意,但也不能因此改变两人交往的不正当性。


且张某亦是基于与黄某建立的这种不正当关系,才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既是无权处分,也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仍属无效。


最终法院支持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可以由一方决定,对于重要财产处理的决策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丈夫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显然超出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严重损害了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权益,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共同维续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这也是夫妻间的基本义务。


婚姻中丈夫出轨行为不仅是对中华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背叛,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谴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丈夫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在社会道德层面被广泛视为不道德、违背伦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原配并非赠与法律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利害关系人,原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第三者返还财产。


以上请求权依据,为原配追回财产清晰指明了法律路径。

 

结语

 

作为原配,若丈夫痛改前非,配合取证,原配的取证工作相对来说会简单很多,而当丈夫拒不配合时,作为原配更需沉着冷静,建议寻求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另外,若原配后续发起离婚诉讼,丈夫单方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证据也将会成为丈夫婚内过错的体现,原配妻子可以继续在离婚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          朱敏  / 潘婷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系公众号“申同律师” 原创
感谢作者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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