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将婚姻之外的第三者称为“小三”,视为“小三”的前提是,“小三”对于男方已婚的状态是完全知晓的。
而“被小三”,则是“小三”对于男方已婚的状态完全不知晓,以为男方也是单身,自己可以随时与之进入婚姻。
但其实就是已婚的一方隐瞒了自己已婚的身份与之交往。
为增进感情,男方赠送“小三”礼物、现金的情况非常常见,原配发现后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小三”返还。
但在“被小三”的情况下,这些财物还需要返还吗?
最近刚结束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便是典型的“被小三”。
案情是男女双方结婚数年,育有子女。
男方在外遇到自己心爱的女生小美,对小美谎称自己单身,双方以互赠钱款、礼物维系恋爱关系。
小美亦拿出自己的积蓄给男方做生意、男方以女婿身份见小美的家长。
小美在双方恋爱期间也问过男方是否为单身,在支付宝查询过男方单身的证明,男方多次与小美聊到需要准备多少彩礼的话题… …
正当小美沉浸在幸福婚姻生活的憧憬中时,突然收到的一纸诉状,将小美的美梦无情打破——“被小三”了。
原来比她仅大两岁的男方已婚且育有子女。
婚外情的剧情还是那么俗套,没什么新鲜花样。
本案中,小美作为被告方,是否应当返还与男方恋爱期间的款项呢?
回溯起来,司法实务中几乎是“一刀切”地保护了原配的利益,支持全额返还,有孩子的则酌情按照抚养费进行分配。
本文想站在小美的角度来分析:女方以违背公序良俗、男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赠与合同无效,小美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是否应当返还赠与的款项?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法律对于“被小三”的群体没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小美应该从什么角度才能证明自己没有“知三当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总称。
在判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需要从法律行为的客体、内容、所附条件等方面进行判断,在判断公序良俗时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判断小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首先需要第三者明知一方有配偶的状态下仍与其交往,此为大众正常认知违背公序良俗的一种情形。
若第三者认为其与有配偶者交往,不违背公序良俗,则不考虑第三者的主观认知,仍可认定第三者违背了公序良俗。
本案中,小美在与男方几次聊天中均说到“不奔着结婚谁跟你在这儿浪费啥时间”“从我们认识开始,就跟你说我不碰结婚的男生,谁知道你就是个已婚男,还瞒我这么久”。
从以上对话可知,小美的主观认知和客观的大众认知完全一致,即:不会与已婚男士交往。
小美的认知中对不和已婚男士交往有很明确的价值观。
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小美享有与他人恋爱的权利。
恋爱双方一般交往时,年龄相当(小美与男方年龄相差2岁)、男方询问女方彩礼(男方说我妈妈让问问你们彩礼收多少钱)、在彼此的朋友面前说随时结婚、男方见女方的家长(男方曾以准女婿身份见小美母亲)等,男方完全表现出一副我是单身,可以随时准备与小美结婚的架势,足以做到让小美相信男方是单身。
在生活中,未婚男女在交往前,很难查证一方是否单身,且民政部门已经取消开具单身证明的服务。
关于支付宝查询的婚姻状态,小美后来得知支付宝需要手动上传结婚证,才会显示已婚状态,民政局和支付宝是没有数据共享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双方交往前一般只要能达到表面言行举止为单身,双方即可展开交往。
在此情形下,从小美的角度并没有违背大众所认知的公序良俗。
经前文分析,本案中小美的行为并未违背公序良俗,与男方之间的转账行为应当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支出。
在此情况下再具体明确哪些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哪些属于双方能够说明的其他款项,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小美给男方出借的款项无借款凭证:本案由于男方对已婚事实的刻意隐瞒,小美无法客观地知道男方已婚的事实。
由于小美以结婚为目的与男方交往,未曾让男方出具转账交易的书面凭证。
也正是由于关系特殊,即情侣之间鲜少出具书面凭证作为转账交易的依据,而多以道德约束为主。
故仅能从双方的聊天记录等作为双方转账往来的依据,这也是此类案件缺少书面凭证较为真实的呈现方式。
彼此之间的赠与:小美与男方恋爱期间的转账往来,双方都有赠与对方钱款,且双方转账往来的性质并非仅单纯的赠与,亦有还款、生活费、代为支付等其他支出。
双方彼此的赠与均为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如520、1314等应当适用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善意取得。
生活费属于双方共同支出的款项,且大部分为房租和日常生活开销,且已经实际使用,并非赠与小美一人,此类支出亦无权要求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接受合同就成立,不承担返还义务。
从另一个角度说明,若小美每笔款项均有书面凭证,那或许太有心机,早早对男方进行防备。
而事实恰恰相反,彼此之间虽在微信聊天中有索要还款,一方承诺还钱的表示,但均未有借条等明确借贷关系的凭证来约束,已能达到情侣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盖然性。
这正好说明小美视男方为结婚对象。
从朴素的价值观而言,情侣之间彼此借款写书面借条,难免伤及感情导致关系降温,双方之间的借款往来完全凭双方道德约束。
故就本案中所示的部分转账,为男方向小美的还款,而并非全部为恋爱期间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法律规定,女方若隐瞒婚史以欺诈手段让男方向其支付了钱款,女方应当返还所有男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向女方支付了的赠与款项,此为法律所支持的。
举重以明轻,本案中隐瞒婚史欺骗小美的是男方,而小美以结婚为目的与男方相处,属于被欺诈方,法律不应让小美作为受害人承担返还责任的义务。
本案中,女方能够拿到男方的转账凭证以起诉小美,是否为女方与男方的共同决定不得而知。
表面看来女方诉请丈夫和“小三”返还赠与财产,但特殊点在于小美对男方已婚一事完全不知情。
在准备与男方共建家庭的情况下“从天而降”一个原配,给小美打上“小三”的恶名。
试问,谁来保障正常恋爱期间的正常赠与关系?
只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就能以违背公序良俗之名,给所谓“被小三”的人下定义,这是在变相保护已婚男性可随意侵害单身女性的权益。
不论已婚男性是否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所赠与的款项,在放弃维系婚外男女关系时,均能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这条“康庄大道”光明正大地索要赠与款项的方式,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男方因其已婚身份,自始对小美都存在欺骗行为,结合其自身条件,从根本上就无法实现建立另一段合法婚姻关系的婚约目的。
其对小美而言,存在身心的双重伤害和欺诈,对其欺诈行为小美保留追诉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这在(2019)粤03民终7796号侵权责任纠纷中曾作出相关判决,即隐瞒已婚的一方,对“被小三”一方,应当进行赔偿并道歉。
男方对曾经的妻子女方而言,未做好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担当,应当对女方做出道歉和财产赔付的双重承诺。
此类案件的实务审判,只要有婚姻关系存在,“一刀切”的判决第三者属于违背公序良俗,不论“小三”是否真的“知三当三”,都会判决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返还婚内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
结合本案,也是在一审中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金额,在二审中小美坚定地表示要对男方隐瞒已婚的事实提起侵权纠纷及借贷纠纷的情况下,法庭通过积极沟通,最终调解结案,算是双方各让一步。
本案中最大的受益者不是婚内的女方,也不是小美,而是出轨的渣男,对内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对外玩弄婚外女性的感情,却能够通过联合原配手撕“小三”的一场自导自演的戏码,借助司法手段实现顺利回归家庭、向原配表忠心来达到无成本婚外情的结果,成为案件最大的受益者,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惩罚。
客观上激发和助长了男性发生婚外情的主观意愿,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公平正义严重不符。
当然也不乏有正义的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如(2020)沪0115民初82576号判例中,夫妻双方联手对“小三”索要赠与款项,法庭驳回了原配的诉请,在此将该判例中法庭说理的精彩部分分享给大家。
“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法治的、善良的、纯洁的社会中,反对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所谓的金钱行罪恶之事。
“如果这些人达成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后,又能利用手段把原先的所谓付出讨回,使其'成本'归零,那是对道德的二次伤害。
“婚姻涉及男女双方,其家庭财产也是共有的,不是单独一个人的,而是每一个人都有部分的,受到伤害的一方更应向背叛者主张要求。”
有这样胆量与魄力的法官还是极少的,因为法律对“被小三”没有明文规定,故大部分法官会判决支持该类案件全额返还赠与金额。
从法律的角度讲,是正确的判决,但从内心感受上,并不是公平的判决。
“被小三”虽是小群体,也希望法律能完善相关的规定,不应让出轨一方随意举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大旗,借助司法的力量,零成本去玩欺骗感情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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