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第三人作出债务承诺,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青岛中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4-12-31 18:18   安徽  

青岛中院  2024年12月17日,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中院2022至2024年《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审查白皮书》和青岛法院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审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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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第三人作出债务承诺,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某纺织公司与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文标题: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第三人作出债务承诺,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基本案情


某纺织公司与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某商贸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注销,股东李某、秦某某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主张某商贸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债务,如违法失信,则由李某、秦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纺织公司申请追加李某、秦某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裁判

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李某、秦某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某商贸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债务,如承诺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则由李某、秦某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李某、秦某某书面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因此,某纺织公司追加李某、秦某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李某、秦某某为被执行人。


案例注解


依法开展清算是公司注销前的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基于债务承诺而变更、追加承诺主体的情形。

审查此类案件时应注意被执行人的类型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执行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而非吊销。

被执行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开展了清算程序,但清算程序不合法,作出债务承诺的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股东或出资人。

第三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应依据承诺内容确定,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第三人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种书面承诺常见于清算报告中,表述形式一般为公司股东承诺公司没有外债,如果有外债承诺承担清偿责任,这种清算报告通常是为了完成注销登记在工商部门进行的形式上的备案。

被执行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清算,否则作出债务承诺的第三人将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来源:青岛中院

时间:2024-12-1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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