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并不当然免除承包人保修及赔偿的责任(新疆高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4-12-29 10:58   安徽  
新疆高院   2024年12月16日,新疆高院发布《新疆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年-2023年)》,为全区法院、建筑从业主体、律师团体、行业协会等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在全区生效裁判中精选出若干典型案例,拟定相关适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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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并不当然免除承包人保修及赔偿的责任

——B公司诉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文标题: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并不当然免除承包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及赔偿责任——B公司诉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承包给B公司。


B公司施工完毕后,双方先是分两次对涉案工程款进行结算,A公司向B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并在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入住使用。


后A公司得知B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了禁止使用的施工材料。


经鉴定,B公司施工工艺不合格。


另,行政主管部门亦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出具《整改通知》,要求对不合格部分予以拆除。


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A公司擅自使用,仅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B对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


又基于发包人A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监督、验收义务,发包人A公司亦应承担部分责任,遂判决由承包人B公司承担部分损失。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仅关系到发包人的利益,还涉及社会公众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可视为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发包人此时不能再以工程质量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承包人仍应履行修复义务。


当有证据证明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法定规范的施工材料影响建筑物整体安全时,可认定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违约。


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可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改



来源:新疆高院

时间:2024-12-17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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