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 为进一步促进裁判尺度统一,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修文某快递公司诉廖某劳动争议纠纷案》等8个案例作为全省法院第三批参考性案例发布。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审判执行领域,对新就业形态下快递服务人员劳动关系认定、夫妻双方均死亡后留存在治疗机构的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技术开发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分配规则、刑事案件中行政违法行为认定、自伤“碰瓷”并骗取财物行为认定、行政处罚程序轻微违法的处理、不具备发证条件不予行政许可是否构成违法、能否追加未免除责任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等问题提供了裁判思路,供全省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虽可以单方任意解除,但解除不具有溯及效力
——某市教育体育局诉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 / 交付 / 解除 / 风险负担1. 技术开发合同属于特殊承揽合同,在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2.技术开发合同解除的,开发风险应当按违约情形、开发进度、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受托人已付出的劳动量和支出的费用等,适用比例原则由当事人分担。委托人已支付的初期开发费用与受托人的付出没有明显失衡,委托人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3. 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以软件系统及其账户、登录密码的提供为交付,安全保护等级三级测评服务不构成计算机软件交付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八十七条、第八百五十二条、第八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2020年12月14日,某市教育体育局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某市中小学考试题库系统项目采购合同》。约定某市教育体育局以总价1317700元的价格向某科技公司购买研发“某市中小学考试题库系统”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商务服务。某市教育体育局局于2021年2月2日向某科技公司支付预付款500000元。某科技公司为完成研发任务,购买相关配套服务共计花费约310000元。
因某科技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系统研发,2021年5月24日,某市教育体育局致函某科技公司,催告某科技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某科技公司于次日函复承认逾期,并保证在2021年6月20日前拿出第一个可测试和演示的版本。2021年9月14日,某科技公司将研发的“教育云”系统提供给某市教育体育局。2021年9月17日左右,某科技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对各区县教育机构试用案涉系统进行培训。2021年11月2日完成了案涉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2021年12月21日,某科技公司对某市教育体育局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期间,某科技公司多次与某市教育体育局接洽和催促系统上线事宜。
2021年9月7日起,某科技公司开始与第三方公司接洽涉案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三级测评事宜,直至2021年9月23日,某科技公司才得知某市教育局已更名为某市教育体育局,遂协助第三方公司修改有关资料。2022年7月20日,某市教育体育局向某科技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认为某科技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决定行使单方解除权。2022年7月22日,某科技公司回复称合同约定的技术项目逾期完成并非该公司过错造成,并表示愿意同某市教育体育局妥善处理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某市教育体育局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已支付费用,赔偿损失50000元,并由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兰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某科技公司反诉要求某市教育体育局支付剩余开发费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黔0304知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一、由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市教育体育局支付违约金50000元,兰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某市教育体育局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黔03知民终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合同的性质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涉案计算机软件是否交付,某市教育体育局是否受领;
二、涉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从整个合同来看,案涉计算机软件的交付与安全保护等级三级测评服务系不同的合同义务。该测评服务依赖于市场购买或第三方服务,需要合同当事人相互协作配合,但某市教育体育局于2021年9月1日变更名称后,并未将该情况及时通知某科技公司,故相关测评服务未完成某市教育体育局亦有过错。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将案涉系统软件的账户及其登录密码提供给了某市教育体育局,并陆续为某市教育体育局购买云计算系统并提供必要培训,应当认为某科技公司已经履行交付研究成果的合同义务。某科技公司在复函中承认未按期交付案涉软件,其交付行为属于迟延交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委托开发人具有对软件研发的协助义务和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间,某市教育体育局一直与某科技公司就案涉软件的上线使用等事宜保持联系,并接受了某科技公司交付的软件和提供的有关技术服务。某市教育体育局行使任意解除权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理由如下:第一,某科技公司对于软件的研发已投入相关费用,如果准许委托人依照一般债务迟延的法则,行使解除权,使得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溯及既往地消灭,则对开发方而言严重不公。第二,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特点以及计算机软件开发行业的习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周期一般较长,合同各方通常约定按照所定工作事项的完成进度分期付款,故履行周期长、分阶段付款是此类合同的典型特征,某科技公司已得报酬与其投入研发成本相适。第三,安全保护等级三级测评服务是独立于交付软件的合同义务,且某科技公司已经取得安全保护等级三级测评的备案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可以完成对该软件的安全保护等级三级测评证书。某科技公司迟延完成测评工作不会导致案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综上所述,某市教育体育局已支付的费用系某科技公司完成合同义务后应得的合理报酬,某科技公司无需返还。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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