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3起「涉场外配资纠纷」典型案例(2024年12月31日)

学术   2025-01-03 10:01   安徽  


场外配资是指以高于用资方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用资方在特定证券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


场外配资活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从事场外配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江苏法院坚决落实“零容忍”工作要求,加强与监管部门工作协同,加大对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强化警示震慑,现发布3起涉场外配资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涉场外配资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场外配资行为的认定与事实查明的方法——谢某甲诉杨某某、姜某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用资方与配资方应按过错承担责任——李某某诉林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三  用资方或配资方请求分配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法院不予支持——贺某某诉李某某、方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吧~


典型案例1

应以账户实际使用主体、操作及盈亏情况认定以账户控制为核心的场外配资关系

——谢某甲诉杨某某、姜某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谢某甲与杨某某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谢某甲提供配资资金,杨某某提供保证金并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前述资金转入周某某资金账户供杨某某炒股。


除前述账户外,谢某甲还与姜某某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由谢某甲提供王某甲名下4000万元的资金账户、王某乙名下5000万元的资金账户,王某甲账户另转入保证金800万元,王某乙账户另转入保证金1000万元。


王某甲资金账户使用过程中先是股票转托管至王某甲另一账户,股票卖出后资金转出至银行账户后转入谢某乙名下账户操作,谢某乙的账户配资方与用资方均在使用。


王某乙资金账户使用过程中,资金与持仓股票另转入信用账户操作,后持仓股票转入王某乙的另一券商账户操作。


2018年11月23日,谢某甲与杨某某签订《借款合同》,载明截至2018年11月12日周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账户关联借款本金合计11200万元,利息合计11892602.74元。


2020年12月20日,杨某某书写《欠条》一张,载明杨某某给谢某甲造成亏损101190722元。


审理中,法院要求谢某甲提供案涉账户出借期间的资金对账单、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依职权调取相关股票资金账户委托下单设备的MAC地址、硬盘序列号、UUID号等信息。


谢某甲据此起诉请求杨某某、姜某某返还各自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杨某某辩称本案系场外配资纠纷,委托投资协议无效,杨某某给付的利息应冲抵本金。


姜某某辩称其系代杨某某签订合同,谢某甲不认识自己也未向自己交付证券资金、账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委托投资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比对账户股票委托下单设备的MAC地址、硬盘序列号、UUID号,确认不同账户间存在交易终端信息重合、资金与股票的转入转出衔接等情形,认定案涉行为构成场外配资。


进而认定本案当事人在没有股票配资资质的情况下从事股票配资活动,涉及证券账户数量多、涉案金额高、时间跨度长,行为具有显著违法性,案涉《委托投资协议》无效。


杨某某、姜某某应向谢某甲返还其所取得的配资本金,但对谢某甲主张依照《借款合同》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审判实践中对于自然人之间“借钱炒股”是否属于场外配资活动存在争议。


自然人从事场外配资活动,亦是在进行股票信用交易,将自然人排除在配资主体之外,既与实践中的实际情况相背离,也会导致配资方易通过以个人名义出借资金,规避金融监管与司法审查。


本案中配资方、用资方均为自然人,双方订立多份《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款项用途、固定利息回报、强制平仓等内容。


配资方出借十数个由其控制的账户并提供多笔资金,从出借账户数量、配资金额、行为持续时间看,案涉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应当认定构成场外配资。


这种认定需对案件事实进行穿透式审查,在以账户控制为核心的场外配资关系中,证券账户的实际使用主体、操作及盈亏情况是案件应当查明的基础事实。


应以关联资金账户的对账单、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作为核心证据,准确全面查明事实。



典型案例2

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用资方与配资方应按过错承担责任

——李某某诉林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林某甲与林某乙签订《股票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林某乙向林某甲提供证券账户及资金。


林某甲操作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独立承担交易盈亏,向林某乙支付资金使用费,林某乙有权监管账户,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修改账户密码,双方还对警戒线、平仓线等作出约定。


协议签订后,李某某(系郭某某儿媳)向郭某某名下账户转入配资资金,林某甲向该账户转入保证金,林某甲操作该账户进行了交易。


后因触及协议约定的平仓线,李某某卖出林某甲交易的标的股票A,但林某甲交易的标的股票B停牌,无法卖出。


2017年3月31日,李某某修改账户密码,此后一直未将修改后的密码告知林某甲。


12月6日,B股票复牌。12月7日,林某甲要求李某某继续持仓。


2018年2月22日,李某某将B股票卖出,协议项下交易结束。


李某某据此起诉请求林某甲返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林某甲辩称,本案实为场外配资合同纠纷,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该协议无效、李某某返还其投入的保证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协议签订前后林某甲与林某乙的通信记录、案涉账户户名、各方当事人陈述。


案涉协议虽系林某乙与林某甲签订,但实际配资方系李某某,双方之间的协议属于场外配资合同,应认定无效。


李某某作为配资方,明知其没有股票配资资质仍从事配资,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林某某向其支付约定息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林某甲作为用资方,追求高额收益,要求更高杠杆的配资比例,因证券市场波动及自行操作买卖股票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此外,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方式控制账户使用资方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对用资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A股票在此期间一直停牌无法抛出,并在复牌后连续跌停,且用资方有过不能抛售的意思表示,对该期间的损失,酌定由用资方与配资方按7:3的比例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在场外配资案件中,可通过查阅当事人资金账户对账单,掌握相关账户交易和盈亏情况,结合配资交易开展过程,确定实际参与场外配资交易的主体。


在当事人就配资方有无自行修改账户密码变更账户控制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结合资金账户的非交易操作流水查明账户密码修改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配资期间和损失计算。


若用资方能够证明系因配资方更改密码控制账户导致用资方无法及时止损,配资方应向用资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但若还存在被交易的股票因股票停牌等客观原因无法卖出,或用资方也存在过错,如要求配资方继续持仓等,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损失分担。



典型案例3

用资方或配资方请求分配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法院不予支持

——贺某某诉李某某、方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贺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李某某向贺某某提供证券账户和配资资金,贺某某提供保证金。


配资资金和保证金汇入双方指定的方某某证券账户后,再通过券商融资,由贺某某利用前述资金进行证券交易,双方共享收益,但亏损仅由贺某某承担,李某某承担向券商融资的成本,双方还对警戒线、平仓线等作出约定。


前述协议签订后,贺某某操作案涉证券账户交易获利2178240.96元。


此后,方某某将贺某某支付的保证金退还给贺某某,但未向其分配收益。


贺某某起诉请求李某某、方某某按照协议约定向其分配收益。


【典型意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贺某某签订协议,从事场外配资活动,案涉协议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


贺某某具备证券投资经验和能力,其融资的目的是通过借用他人股票信用交易追求高额收益,其基于无效协议主张获取使用配资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收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场外配资的配资方在没有股票配资资质且不可能获得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配资业务,与用资方签订配资合同,是合同无效的过错方。


用资方为追求高额收益,在不符合证券公司正规融资融券要求或不满足于正规融资融券的配资比的情况下,寻求更高杠杆的配资比例,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


用资方起诉请求分享账户盈余,实际上系请求法院保护其从事违法证券活动所得收益,法院对此不予保护。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改



来源:江苏高院
时间:2024-12-31  17:25
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Payrhot5yQL1usauvtMM1g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可查看原网页



更多精彩文章,敬请关注民商裁判实务

推荐阅读
海南高院发布10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2023年7月31日)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5起「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5月15日)
张家界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暨小微企业与中小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11月23日)
民商裁判实务 || 2023年热文榜 · 合辑

鼓励一下

赞完再走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原网页

民商裁判实务
民商事裁判实务的分析、归纳和总结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