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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申请执行人死亡,应变更继承人为申请执行人
基本案情
冯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宋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冯某某去世后,其配偶曲某某作为继承人申请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法院裁判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去世,其母亲、长子先于冯某某去世,其父亲及次子自愿放弃对本案债权的继承。
配偶曲某某作为继承人对本案涉及的权益享有权利,执行法院裁定变更曲某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案例注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并查明权利继受方的主体资格。
包括申请执行人是否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其余法定继承人是否均同意放弃继承或同意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
如果能够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同意申请人变更的,法院应当予以变更。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4-12-17 16:37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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