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在全区生效裁判中精选出若干典型案例,拟定相关适法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可视实际情况予以酌情支持
——别某诉A公司、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文标题:施工合同因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情形而致无效时,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别某诉A公司、某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后A公司与别某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目标协议》,约定涉案工程款由A公司收入20%、别某收入80%。同时约定,A公司负责向项目业主收取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并统一管理,在按比例扣除应缴税和与别某约定的管理费、保险、劳务派遣费后,余款按实际情况拨付。合同履行完毕后,A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全额付款,别某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主张不应扣减3%管理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了别某向A公司交纳管理费。虽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目标协议》因转包而无效,但别某依然按约取得工程款。A公司尽到了一定的施工管理责任,故法院酌情确认别某应承担协议约定管理费三分之一的责任,即双方协议约定的工程决算总价款3%管理费的三分之一,符合公平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情形而无效,无效后果应适用合同无效的规则进行处理。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既没有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未实际参与施工,而是由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可以认定该管理费实际上并非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承担了一定的施工现场管理职责,或付出了其他施工成本,可结合其合理支出、合同各方的过错程度、利益平衡等因素,参照当事人的约定酌情支持部分费用。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改
时间:2024-12-17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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