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违法建筑不具备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的条件,亦无修复工程质量问题的必要(新疆高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4-12-28 11:48   安徽  
新疆高院   2024年12月16日,新疆高院发布《新疆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年-2023年)》,为全区法院、建筑从业主体、律师团体、行业协会等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在全区生效裁判中精选出若干典型案例,拟定相关适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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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不具备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的条件,亦无修复工程质量问题的必要

——吴某诉崔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文标题:缺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不具备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的条件,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亦无修复的必要——吴某诉崔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崔某与吴某签订《施工协议》,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吴某。


崔某未提供任何必要设计资料,亦无任何完工标准要求。


工程完工后,崔某未对涉案工程组织验收,亦未使用该工程。


吴某起诉崔某要求剩余工程款,崔某反诉主张修复费用。


针对吴某本诉,经测绘机构测绘出涉案工程施工面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单价确定工程总造价及应付工程款。


针对崔某反诉,法院依崔某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质量、修复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作出修复评估意见书。


双方对涉案工程至今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事实均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吴某请求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因涉案工程未取得施工阶段必要的建筑审批手续,且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具备补正上述手续的可能,故涉案工程属于违法建筑。


因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吴某缺乏请求支付工程款或折价补偿的权利基础,其仅能主张合同无效后的损失。


基于吴某已收取工程款数额基本与其所受损失及涉案合同无效其应承担的过错程度相符,故对于其主张剩余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崔某反诉主张修复费的问题,因涉案工程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又存在质量问题,既不存在可利用价值,亦无修复的必要性,故崔某主张修复费用的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


遂判决对吴某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崔某主张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涉及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发包人应当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建设工程竣工后,仍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


对于违法建筑能否折价补偿的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如违法建筑能够通过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转变为合法建筑的,可以支持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


如果违法建筑无法通过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转变为合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的,则不具备折价补偿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即承包方没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或折价补偿的权利基础,其仅能主张合同无效后的建造成本损失。


并且,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不得交付使用,若违法建筑质量不合格,或被要求限期拆除,则其不存在可利用价值,并无修复的必要,法院对发包人主张的修复费用不应予以支持。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改



来源:新疆高院

时间:2024-12-17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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