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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农业科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农业科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某农业科技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某种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某农业科技公司的股东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为案件被执行人。
法院裁判
被执行人某农业科技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
虽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且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属于“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
故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出资应加速到期,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因此,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注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3年公司法规定出资认缴制之后,股东对出资享有期限利益。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后,有条件的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一是执行程序中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的;
二是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该案在审查时新《公司法》尚未出台,案件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追加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新《公司法》出台后,已经明确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认缴制股东的期限利益被剥夺,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为执行程序中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被执行人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激励债权保护,防范股东利用期限利益规避执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青岛中院
时间:2024-12-1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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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中院发布8起「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典型案例(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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