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人公司的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不予追加为被执行人(青岛中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5-01-03 10:01   安徽  

青岛中院  2024年12月17日,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中院2022至2024年《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审查白皮书》和青岛法院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审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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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不予追加为被执行人

——王某某申请执行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原文标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不予追加为被执行人



基本案情


王某某申请执行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某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追加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焦某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裁判


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推翻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的相关事实。

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认定本案不符合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


案例注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股东应提供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每一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在股东提交审计报告等证据后,相关举证证明责任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推翻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事实的情况下,应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来源:青岛中院

时间:2024-12-1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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