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鹤勇
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专利代理师
军民融合法律事务部主任
擅长领域:
刑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军地纠纷;
涉及知识产权的商标、著作权、专利
及商业秘密的申请与保护、侵权纠纷处理。
今天想要跟大家分享的话题是,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具体应该如何区分。
在分享今天的主题之前,首先大家需要明确诈骗罪的几个构成要件:
但是发生在交易领域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二者的外观构架基本相同,仅通过这几个环节难以区分。下面就通过“客观事实”与“虚构事实”的要素比较法来为大家具体剖析这二者的区别。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因涉及到罪与非罪,故一直是法律界人士热门探讨的话题。关于二者之间的区分,理论与实务界公认的区分标准,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即民事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从表面观察,民事欺诈主体也表现为非法占有意图。因此,不同之处,应当主要体现于实质内容。
控方除了笔录之外,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辩方也从客观行为入手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那么如何进行区别认定,我们提出来“要素比较法”。
这个绿色的区域是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可看做行为人画的大饼;实际履行的部分,行为人做的饼子如果在蓝色区域,相比较还可以,差的不是太多,属于民事欺诈,属于刑事可以容忍的范围;如果实际履行部分过小或者没有,如果在红色区域,那就构成刑事诈骗。
这本质是一个“度”的把握,借助定量分析来定性判断。那么怎么来判断,客观事实位于哪一部分呢?
结合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学习和我们实务中的经验,有这么几个维度供大家参考。
要素分析法:
1、履行主体的资格及履行能力:有些诈骗需要履行主体须有身份或能力,比如请托型诈骗,是否能联系到相应身份和职权的人员。一些诈骗要求行为人是否有可供履约的现金、固定资产、债权,及预期 收益(如股权、继承权等),亦即行为人有无履约的现实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是判断行为 人是否具有诈骗动机的重要方面。若行为人无履约的现实可能性及期待可能性,仍然与对方约定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则一般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
2、是否有切实的履行行为:是考察行为人有没有积极而有效的履约行为。要结合案发前后,查看行为人有没有主动履约和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若行为人事前没有为履约创造必要条件,事中没有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事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损失,则倾向于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
3、标的物的履行质量:履行的质量和效果与被害人的目的是否一致或具有高度相关性,履行的数量与虚构事实的差距是否可以忍受。
4、事后行为:是考察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事后的态度。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要注意分析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以及这些原因对阻碍履约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在违约之后是掩盖、隐瞒、放任,还是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均关系到对其主观动机的认定。应关注民事手段是否能够救济,民事手段救济应当是切实有保证的,否则不能认为是民事手段可以救济。
除了以上几个维度,实务中根据行为人与受害人的交易目的可以增加、调整评价维度。上述推定规则需综合整个案情,由表及里,去伪存真,作出准确判断,不可简单地以一个或几个因素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下面结合指导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134辑:指导案例【第1512号】指导案例--黄某正等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黄某在为德恒公司提供的446根桩基施工过程中,安排相关人员虚增工程量。起初,通过实际运输6立方米开具9立方米混凝土送货单的方式虚开混凝土送货单,后改为直接虚开未实际发生的送货单,领取的虚假送货单混杂在真实送货单中,由现场技术员被告人周某填录在工程量签证单中,并授意周某不如实记录施工相关数据,虚增桩长和土层厚度数据,致使签证单上反映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不符。
宣判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正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在工程量签证单上虚增数量的欺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事后能否通过民事救济手段挽回损失,不影响合同诈骗罪性质的认定。原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意见正确,支持抗诉。
那接下来仔细分析本案中的几个要素:
(1)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黄某正等人作为施工方的主体资格是真实的,并且有完全履约能力,案发前已经垫资完成了3亿多元的工程量。
(2)实际履行行为:黄某正等人将虚假的送货单混杂在真实送货单中,其虚增的工程量只占整个工程的极小一部分,对合同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性、决定性的影响。
(3)受害人过失:德恒公司和监理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就签字确认,未尽到审查职责,客观上也为黄某正等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故亦存在过失。
(4)履行质量及事后行为:黄某正等人获得工程进度款后,没有将取得财物用于挥霍、从事非法活动、携款逃匿等而是继续投入到工程建设之中,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其行为不属于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所规定的前四种情形,在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 方面也未达到与该四种情形相当的程度,不能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在实务中的区别一直是一个难点,通过典型案例裁判思路的梳理,提出对客观事实与虚构事实采用要素比较法,从而进行准确区分。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为各位律师同仁提供一个分析的思路和方法。
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
让优质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长峰中心30、38层,办公面积3600余平方米,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服务,帮助客户追求公平并创造价值,促进法治环境的持续改善是我们的使命。
瀛和沈阳通过数字瀛和开发的KindleLaw数字化法律服务系统,正逐渐向数字化律所方向迈进。我们将法律服务与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在一起,用科技为法律服务赋能,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主编:刘小维 排版编辑:董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