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如何反败为胜,为客户避免三百余万损失

文摘   2024-10-12 16:43   辽宁  

    引言   

在2024年度沈阳律师首届法律服务技能大赛中,由我所王鹏律师、高级合伙人于晓霞律师、王凌律师共同办理,并由王鹏律师递交的案例经过激烈角逐最终获得优秀奖,为了让更多人能够从这一案例中有所收获,因此特别对这一典型案例进行详细专题报道。




案例概要


2021年5月,在某部已经依约足额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余万元,同时案涉工程专项经费全部花完的情况下,抚顺市中法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某部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360余万元。在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某部面临被强制执行360余万元的困境。




案件回放:


2014年1月,甲公司通过招标与某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固定总价包干(包死价)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合同价款为基础,工程如需变更应由某部提出并经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款,最终结算价款以军队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以土石方开挖量及回填量增加为由,发函要求某部确认土石方开挖回填工程量,得到某部按合同约定执行的答复后,甲公司擅自停工达3年之久。2017年9月,为推进工程进度,双方洽谈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某部表示可以在工程竣工后继续磋商。2017年12月,甲公司单方制作了《工作联系单》要求某部确认同意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让监理公司盖了章,但某部拒绝盖章并不予确认。2020年1月,双方委托建行辽宁省分行就原工程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进行了审价结算,由于甲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清单工程量不予调整,建行辽宁省分行未将案涉土、石方增量部分纳入结算审定,最终审定金额为1800余万元,与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相当,某部依约向甲公司足额支付了工程款1800余万元。


2020年10月,甲公司向清原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部支付土、石方增量工程款360余万元。2020年12月,清原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某部支付甲公司工程款360余万元。某部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5月,抚顺市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通过上方视频我们可以了解到,某部在按照约定(包死价)向甲公司支付了1800万元工程款、本案工程专项经费已经全部花完的情况下,又被法院生效判决再支付工程款360万元,某部队面临被强制执行胡困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对“增加工程量结算价款事项”是否达成了新的合意”主张不一致。甲公司主张:某部队同意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结算;某部队抗辩:从来没有认可过按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原审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某部队败诉。



办案思路


案涉工程是军队为了应对边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战备工程,建设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央军委专项经费,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支付。接受委托后,王鹏律师着眼依法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即:①争议标的上的利益关系②诉讼主体上的站位关系③举证主张上的证据关系)进行了深入思考,国防是国家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我们应当站在国防建设的高度,依法维护军队合法利益。


律师经过实地走访,查阅招投标文件、庭审笔录、庭审视频发现,本案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在招投标时已经全部锁定,是固定价款,甲公司是作为具有多年施工从业经验的专业公司,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已经承诺“工程量不予调整”。甲公司在投标成功后,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在通过3年停工的方式,要挟部队增加支付工程款。 



专业性


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产生争议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事实认定问题。很多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因,往往就是事实真伪难辨。如果不能依法有效解决好事实认定问题,就不可能进行公正的判决,司法公信力也会荡然无存。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和108条胡规定,法院审理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所主张的事实是否被在案证据证明到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甲公司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对“待证事实”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第一,双方会谈形成的《会议纪要》;第二,甲公司单方作出的《工作联系单》,;第三,某部队没有阻止甲公司对案涉土、石方测量,上述证据仅能证明某部队搁置争议、尽快竣工的态度,并不能证明某部同意按照实际增加的工程量结算。综合全案证据,根本无法高度可能的证明“部队同意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然而,原审法院认定“通过某部队的行为可以推定其对增加工程量结算价款予以认可”,系法院用“主观推定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运用“证明标准”去裁判案件认定事实。为了捍卫军队利益不受损,作为代理律师,我们支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最终,本案再审逆转、反败为胜,法院驳回了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创新性


作为涉军维权典型案例,联勤保障部队对本案专门刊发了《要讯》。通过本案,我们维护国防军队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充分运用法治思维破解涉军维权难题的信心,以实际行动促进了社会平安建设。




指导性


当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但再审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再审改判率更是少之又少。通过代理本案,我们深刻认识到,精准确定举证责任主体、准确把握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明标准,有助于律师不断提高诉讼技能,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积极说服法官按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正确裁判案件,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王鹏律师  

·  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  辽宁省省级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  沈阳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  沈阳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专家委员


退役上校,曾受命参与多起疑难案件和信访问题的依法处理,所撰写的《改进军人户籍制度的几点建议》被《解放军报内参》刊发,其关于“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建议在《兵役法》修订中被采纳。曾被评选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全军信访工作先进个人,北部战区军事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辽宁省高院、吉林省高院、山东省高院“北部战区五省(区)涉军维权先进个人”。


业务领域:

●军事行动法律指引     ●军用土地侵占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军婚纠纷调解诉讼

●军队停偿服务善后     ●军人死亡失踪处置

●遗留敏感问题处理     ●军队采购纠纷处理



  于晓霞律师  

·  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


社会职务及荣誉

曾经和正在为: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三十余家子公司、中润禾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新阳光科技公司、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公司、沈阳乔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代理仲裁、诉讼案件。

处理法律项目包括: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及清收业务

海南雅居乐酒店项目并购业务

深圳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相关法律业务

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方案设计

中润禾信产业集团公司股权设计及公司治理方案设计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及法律风险防控、公司治理股权纠纷、民商事诉讼

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

让优质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长峰中心30、38层,办公面积3600余平方米,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服务,帮助客户追求公平并创造价值,促进法治环境的持续改善是我们的使命。


瀛和沈阳通过数字瀛和开发的KindleLaw数字化法律服务系统,正逐渐向数字化律所方向迈进。我们将法律服务与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在一起,用科技为法律服务赋能,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END

   主编:刘小维          排版编辑:王云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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