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2日傍晚,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大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家三口被撞,一岁幼子胡某当场死亡,母亲王某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父亲胡某受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同日,江西景德镇警方通报称,经勘察、检验鉴定,司机廖某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负事故全部责任。10月3日,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事后受害人家属介绍,遇难者是她的儿子、儿媳和还有当时还有8天满周岁的孙子。“肇事者与副驾女友为复合吵架,从400米处红绿灯加速,撞人时速度128.9km/h。夫妻俩想推开对方闪避,又都本能地把孩子抱紧护着,一起被撞飞。有中间人传话,肇事者家属提出赔偿,让他坐牢出来后侍候我们养老,希望取得谅解,我们没同意。”
10月9日,受害人家属在社交网络发布信息,“今天本来是我孙子一周岁的生日。可是,他却永远离开了我们。我的独子和儿媳还有孙子三人,被一辆在市中心飙车120迈的粤A牌照汽车撞倒,儿媳和孙子当场死亡,儿子在被送去120抢救后,也因伤重不治身亡,至此我们家遭遇了灭门惨案。”
律师观点
针对这起案件,我们分别采访了瀛和沈阳季昂律师和周天娇律师。
季昂律师认为,针对本案,行为人驾驶私家车超速行驶,导致三人死亡的结果,公安机关已经排除了酒驾和毒驾的情形,行为人也未存在与其他人追逐竞驶的情形,此种情况下以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进行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危险驾驶罪需要符合以下情形:
1. 追逐竞驶,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行为;
2. 醉酒驾驶;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的行为;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本案中行为人的驾驶结果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对其以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侦查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机动车驾驶人超速驾驶,撞倒小区门口三名行人,导致肇事行为发生,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角度来说,行人没有违反道理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并不存在上述危险驾驶罪所涵盖的情况。
正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其最高量刑不能超过七年。因为在交通肇事罪中,没有逃逸行为的情况下,最高可能就是七年有期徒刑。
但事故确实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铭记这次血泪教训,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了一家惨剧的发生,建议其主动联系受害者家属,主动进行赔偿,进行悔过。
不过我所周天娇律师认为,本案以交通肇事罪拘留只是警方的初步认定,后续司法机关会在本案深入调查后得出最终的罪名认定。因为交通肇事罪属典型的过失犯罪,通过后续调查核实,现场勘验,沿途录像等综合评判廖某的主观心理状态,也可能会变更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其一,廖某持有心态可能是一种放任的故意。
(1)从案发时间地点上看,案发地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莱顿风情小区门口的昌江大道小区门口,附近有多个密集住宅区,多个幼儿园、小学、甚至法院等政府机关,属于典型的人员密集中心城区。
况且,考虑到本案发生于10月2日18时42分,时值十一长假的傍晚时分,人员密集度较普通时段更高。廖某作为认知正常的成年人,对此种道路情况下应当减速行驶应有合理预判。
(2)从车速上看,廖某在闹市区严重超速行驶,时速达128.9千米/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廖某时速超过高速公路最高限速,超过闹市区规定时速的300%,据测算,该时速下紧急制动距离需要达到100-130米。此外,根据冲撞力测试,当汽车以时速 130 千米行驶发生冲撞时,汽车具有极高的动能,在碰撞瞬间这些能量会迅速释放,转化为对车辆自身、被撞物体以及车内人员的破坏力。车身可能会严重变形,发动机、变速器等关键部件可能会被撞毁移位。对于被撞车辆,会导致对方车辆遭受重创,甚至可能引发起火、爆炸等更严重的后果。如果是行人或其他较为脆弱的物体,几乎会造成毁灭性的伤害。
廖某作为已参加驾驶资格培训并取得驾驶资格的成年人,应当明知在在这样的人员密集区域以时速128.9千米/小时冲出红绿灯这一行为很难紧急制动,且冲撞破坏力大,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将对社会公众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车速120迈情况下发生冲撞的效果展示
其二,廖某行为上可能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1)从超速原因上看,如果根据在案证据,廖某在与女朋友发生争执后,选择了以开快车的方式来泄愤,那么廖某在极端情绪之下高速冲出红绿灯,行人及其他车辆安全并不在廖某的考虑范围之内,实际上可能对潜在交通危险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不属于预见危险但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加之上文讨论的紧急制动距离,一旦发生碰撞事故并不具备及时制动可能。
(2)从事后补救上看,一般过失犯罪的典型特点是“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在案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后廖某未对被害人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在未及时呼叫救护车、报警电话的情况下甚至有在案发现场抽烟、与朋友聊天讨论,观看婴儿尸体等行为,则体现了廖某对于伤者死亡持放任态度。
而受害人家属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一方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诉讼程序,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记录、费用清单、收入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另一方面,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因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并以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身份争取取得对案件更多的参与机会。
以上是两位律师对于这一案件的看法。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最终的定罪量刑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作出判断。
最后,希望逝者安息,也希望各位司机朋友未来都能谨慎驾驶,避免此类惨剧的发生。
周天娇律师
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
主要擅长刑事辩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代理案件多次出现公安撤案、不起诉等结果。多次参与各类专案辩护,多次参与国央企、大型商业集团、民营企业等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职务类犯罪或经济类犯罪的辩护工作。
季昂律师
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责任纠纷、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及合同纠纷、国企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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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刘小维 排版编辑:董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