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尾,可能很多人都十分关心的一个话题就是——这一年挣了多少钱,以及还有多少外债还没收回来,还能不能收回来,或者怎么能更快地收回来?
所以,为了解答大家的一些困惑,已经有相关领域十余年代理经验的瀛和沈阳高级合伙人甄军辉律师特别结合他的专业知识进行了系统分享,以下是关于甄军辉律师分享的主要内容。相信一定能帮助大家解锁安全借贷的关键点!
民间借贷的范围
要讲民间借贷,首先就要了解到底哪些主体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哪些主体之间的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
可能我们很多人买房子都会跟银行贷款,这种向银行、信用社,以及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的借款就不属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仅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相互的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我们说的借款行为。除了个人跟个人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外,公司和公司之间基于周转需要的借款也属于民间借贷。以及类似学校、幼儿园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其他法律上承认的非金融机构等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先做这个区分呢?因为只有属于民间借贷,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借款利率、争议管辖地、借款合同无效等内容的规定及限制。
向其他人借款需要注意的事项
1. 留存借款人身份信息
出借人一定要掌握借款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如果你要借款给某个人的话,那就一定要在借款之前掌握对方的身份信息,而且最好能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照片。这是因为如果要起诉的话,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电话号码和联系地址等,如果被告信息不全,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所以哪怕你和借款人很熟,也要记得留存这些信息。
同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不仅涉及到法院的送达也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选定。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案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但原告住所地不一定是最佳的起诉地点,因为如果借款人在外地的话,那么判决之后可能就需要异地执行,可能不利于案件执行。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和借款人甚至没有见过面只是网上认识的网友,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把钱借给了对方。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微信和支付宝都不一定是实名的,而且你如果你不知道对方身份信息就把钱借给对方,这个后续想要催要借款就非常麻烦。
2. 借款人要记得保留借款方式的凭据
通常我们借款的方式就是以下几种,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而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需要证明把借款确实支付给了对方。
如果你通过你实名的银行卡向对方实名的银行卡进行的转账,银行转账记录就是非常有利的证据。但如果你借给对方的是现金,可能你还需要补充你借给对方现金时的录音、录像或者对方收到现金的收条,比如我在哪年哪月收到了哪个人的多少现金,这个也可以证明对方确实收到了钱。但在很多时候,对于现金收条的真实性也会存在一些争议。因此,相对来讲,以银行转账将借款提供给对方是对出借人最好的方式。
借款人收款的银行卡最好是其本人的银行卡,或者至少是对方的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否则如果后续借款人不承认,还是会有维权的风险。而对于因为特殊原因要打给对方朋友的,一定还要让对方再出具一个收款账户的说明,认定这笔钱是出借人借给指定借款人的借款。
3. 借款合同、借据、借条和收条
很多人目前都了解借款要写借条,但是其实除了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以外,最好还要同时有收条(支付现金)和转账记录。
因为借条只能证明两者之间协商过借款的事宜,无法证明对方实际收到了这笔款项,所以如果在出借人只有借条的情况下去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有可能是会不支持出借人主张的。最理想的状态下,有借条和借款合同,同时再保留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对方收取现金的收条,这样案情就非常简单清晰了。
对于借条或借款合同应该怎么写。这里再给大家普及一下,作为借条的内容来讲,必不可少的信息包括借款人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出借人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等;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而如果写借条的时间晚于实际借款时间,那么也要写明实际借款时间。
如果两者之间有多笔借款,也要每笔都写清楚。同时,建议约定还款时间(当然不约定还款时间也可以)。此外,借条也需要包含是否约定利息,以及到期如果没有偿还是否要约定违约金等,因为如果不约定的话就会视为借款期间内没有利息,对方只需要到期偿还本金即可。
4. 民间借贷的利息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在不同阶段之下会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而且我们国家在不同时期对最高利率的规定是不同的。
2015年9月1日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这之前,民间借贷利率最高按照4倍同期贷款利率来执行的,而颁布之后是按照未付利息最高利率24%/年、已付利息最高利率36%/年来执行的。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最高利率是按照四倍LPR来执行,这是一个浮动值,因为LPR在变化,那如果按照现在的利率计算的话,四倍LPR就是12.4%,远低于之前的24%/年的。
对于已经偿还的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利息,是需要折抵本金的。而之后计算利息的本金金额需要是折抵后的本金金额。
我们瀛和沈阳的高级合伙人邢小龙律师还开发了LPR计算器,可以很快捷的计算出不同时间范围内的利息,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存在问题,也可以来律所进行相关咨询。
5. 民间借贷有哪些担保措施
通常来讲,在民间借贷中起到担保措施有:保证,也就是由保证人提供连带或者一般保证;抵押:由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由质押人提供质押担保,办理质押登记。不管是保证、抵押还是质押,都是为了出借人能够更方便地回收借款。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借款到期之后,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则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借款到期之后,如果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出借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现行的民法典规定,如果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没有进行明确约定,默认的是一般保证。而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如果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默认的是连带保证。
抵押一般是以不动产、车辆、船舶等不动产及特殊物品提供担保,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担保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只签抵押协议,抵押权是未设立的。只有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出借人对抵押物才会有优先受偿权。
质押一般是指以动产或者权利提供担保。一些特殊权利比如公司股权、矿权等特殊权利作为质押财产也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公司股权要到工商部门进行质押登记,矿权要到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质押备案。质押登记的意义类似于抵押登记,就是保证出借人对质押物品的优先受偿权,同时防止权益人转移财产,因为质押之后就不能再转让了。
如果以有价值的动产来进行质押,比如黄金、名贵原材料,古董字画等等。这些动产的质押权需要以交付占有为基础。比如A向B借款,将某仓库的黄金饰品作为了质押物,那么A就需要把黄金饰品放在仓库,进行登记造册之后,由质权人B掌握钥匙。A不能随意取走质押的黄金饰品。这样在法律上可以认定质押物品已经交付给B占有,质押权才会生效。
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自然人向另一个自然人借钱的时候把房本押在对方手上进行抵押,但其实因为房产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押房本而不进行抵押登记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抵押权并未能有效设立。
6.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就是为了督促权益人尽快去行使自己的权益,如果超过一定时间没有行使,就丧失了胜诉权,通俗来说,超过诉讼时效,这个钱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那么该如何把握好这个诉讼时效让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呢?这个在实践当中是这样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的权益受到损害开始计算三年。比如A把钱借给了B,约定一年后还款,但是一年后B没有还,那么就从一年期届满时,A就应该知道他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怎么计算?如果不约定还款期限的话那就默认为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如果一直没有要求还款,则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要求借款人还款,则需要在要求还款之日计算诉讼时效。比如说A把钱借给了B,三个月之后A要求B还款,但是B没有还,那就从A要求B还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还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了一定的事项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哪种情况会涉及中断呢?一般有这三种情形:借款人主动偿还借款、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说A把钱借给了B,约定一年以后还,但是B没有还,但是一年零两个月的时候B还了A一部分,那么就从一年零两个月开始再计算三年。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了,怎么办呢?我们建议可以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要借款,借款人表示认可这笔借款,愿意继续还钱,那么也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从借款人重新承诺愿意还钱的日期开始再计算三年。
7. 如何规避“职业放贷人”风险
什么叫“职业放贷人”呢,就是以借贷为主业,但是并没有取得相关的金融许可,而如果这样的自然人或机构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就会被认为借款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标准不一样。在沈阳地区,如果两年有五个民间借贷案件的,那么你就可能会被列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如果通过审查,确实存在以借贷为主业,以盈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借款,那么就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而作为“职业放贷人”的话,借款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所对应的担保措施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8. 关于拒执罪的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诉讼开始后,借款人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恶意放弃债权或担保、恶意延长债权期限等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加大了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处罚力度。
甄军辉
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主任,数字瀛和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自执业以来,即以公司法为主要执业领域,先后为多家大中型国企、军企、民企以及外企提供法律顾问、专项法律服务及争议解决服务,对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国有资产处置、公司股权架构、企业改制、企业清算、涉外法律服务等拥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多次作为主办律师为企业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收购、企业改制等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公司合规、企业改制、融资并购、清算破产、私募基金业务公司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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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孟雨竹 编辑:刘小维 排版:董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