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合作应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学术   2024-12-09 23:17   广东  
医养合作应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2024年12月9日晚上


      近日,国家卫健委、民政部、中医药局和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426号),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深化协议合作。医养合作方式包括医疗机构通过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方式提供医疗服务,或者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家庭医生工作室等嵌入式服务,或者设有医务室、诊所的养老机构将内设医务室、诊所托管给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等等。医养结合是落实“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优化老年健康和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在执行政策中,各医疗机构要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落实依法执业责任,不要以为签订合作协议即可开展医疗服务。

     一、通过巡诊、家庭病床方式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注意增加“巡诊”“家庭病床”的服务方式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地址。原则上,医疗机构应按照登记的地址执业,否则涉嫌违法。医疗机构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应有合法化理由阻却违法,比如经备案的义诊、经备案的外出健康体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以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开展的居家上门医疗服务等(见文章:批复失效后,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如何处理?

    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未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上执业,可通过增加“巡诊”“家庭病床”等方式合法化。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医函〔2016179号)就明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以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开展的医疗服务,属于合法执业行为”。2022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将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为符合条件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 2023年《关于印发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318号)将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家庭病床、居家医疗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拓展到老年人家中或者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机构,对医疗机构资质也明确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顺便提一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登记事项中无服务方式,执法人员一般无法判定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如执法需要,只能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取资料或者通过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增加巡诊、家庭病床服务方式需要什么条件?笔者暂未看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附件提到“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规定下,在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家庭病床”,笔者理解可能由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规定,但是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应规定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否则被许可人将无可适从,也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二、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托管要避免变相出租出借许可证

    实践中,有医疗机构通过“合作协议”的名义,将医疗机构托管给其他机构管理。由于其“合作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法院通过审查合作协议结合其他关于证件管理、经营管理的证据,认定为变相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比如,(2019)粤民再481号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终9616号民事判决书中,再审法院:从本案《广州某医院托管合同书》的约定看,广州某医院将整个医院按现状全权委托乙公司经营管理,自负盈亏,医院的医生护士资料、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事故等一切后果均由乙公司负责。该合同虽然名为“托管”,实为广州某医院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由乙公司经营、管理、收益,属于变相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见文章:名为“合作”,实为“出租”——《合作协议》中的“猫腻”)。养老机构将内设医务室、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托管给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时,务必要注意避免名为“合作”,实为“出借”的问题。建议请专业律师审核相关合作协议。

    如被认定为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第2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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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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