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妙龄少女清宫时未发现宫外孕,愤起向医院索赔

学术   2024-08-29 10:25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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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育龄期女性月经不正常应当高度警惕妊娠,甚至是宫外孕。避免未及时发现造成损害后果。分析一例相关案例。


诊疗经过


原告,女,20岁,因“月经不正常”于某年2月20日到被告医院就诊,医师开具超声医学影像和尿液标本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某“副主任医师”告知原告怀孕了,但已经自然流产,子宫内胚胎等组织并未完全排出,需要进一步行清宫手术。当天15时原告行清宫手术后回家休养。随后原告一直出现阴道流血伴腹痛。10天后再次复诊,完善相关检查后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并破裂,随后急诊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原告认为医院存在过错,故起诉到法院。


医疗过错


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未尽告知义务:

一是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未有对患者实施刮宫术的指征、目的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方面的记录,刮宫术未签署知情告知书(被告提交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手术名称、疾病诊断等关键内容经过黑笔完全涂改遮盖,手写修改的内容又未经患者签名确认,不能排除手写内容是在原告签字后由被告单方进行修改的可能,法院不同意做为证据提交);

二是针对原告B超的情况被告未能告知和解释检查结果;医方违反诊疗规范和常规,针对患者的病症仅进行了部分检查,检查措施欠全面,缺少进一步检查如血HCG、后穹隆穿刺等措施;

三是医方未进行鉴别诊断,未考虑异位妊娠的可能,就按子宫内膜增厚进行刮宫手术,导致漏诊异位妊娠,使原告延误治疗;原告就诊前已出现下腹胀痛伴阴道流血,输卵管妊娠破裂主要为原告自身病情发生转归必然所致,医方的错诊漏诊,延误患者的治疗,在损害后果的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促进和加重作用。

综上,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机构有坚定资质,鉴定人员有相应资格,程序合法,结论明确、依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关于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首先,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手术名称、疾病诊断等关键内容经过黑笔完全涂改遮盖,手写修改的内容又未经患者签名确认;其次,即使原告确实曾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亦不能排除手写内容是在原告签字后由被告单方进行修改的可能,本院不将其作为鉴定材料并无不当。并且该文书无任何关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方面的记载,不足以证实被告在行诊刮术前已尽说明告知义务。综上,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认定被告应对原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责任比例为30%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32637.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怎么做才是修改病历的正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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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经常会碰到患方质疑医疗机构病历的真实性。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本案例中由于手术同意书修改不符合规范,被告作为证据提交以后,原告及法院均不予认可,导致该证据被排除在鉴定材料之外。当病例中的关键资料被排除以外,对鉴定意见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甚至可能导致鉴定不能、最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发生。


为何又出现漏诊并担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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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并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漏诊是否符合当时的诊疗行为、产生什么样的损害后果。如若基于当时现有医疗水平,绝大多数医务人员均可能出现漏诊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案例中漏诊的原因并非因为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不行,而是医师责任心和诊疗能力不全面所致,未能仔细分析辅助检查报告和进行必要的检查比如尿HCG等,最终导致原告的一侧输卵管被切除的损害后果。


生殖系统的伤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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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体损伤程度致残分级》标准(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子宫大部分切除、部分切除、修补术分别构成7级、9级、10级伤残。

一侧卵巢切除、修补术分别构成9级、10级伤残等。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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