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的推广,目前很多医疗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发布健康科普等宣传教育信息。但是有的信息可能会被定性为违法“医疗广告”,也有医疗机构以“健康科普”之名行“医疗广告”之实。
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是卫生法律法规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67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应当履行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的义务。《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卫办发〔2021〕43号)也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公开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但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健康知识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医疗广告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2019)辽02行终627号行政判决书中,某区中医医院在网站中发布标题为《平凡中药尽显神奇(一)—中医治疗肿瘤顽症3则》文章,主要内容:“患者郭某某,左肺癌多发转移,曾辗转求医于北京某医院,后患者觉得疼痛越治越重。患者于5月末入住我科,经过中药穴位敷贴,神奇效果出现……”。当地市场监管局认定该院发布的文章属于医疗广告,且存在“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给予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案涉文章并非广告,而是依据文件进行中医科普宣传分级就诊的文章。法院审理认为,文章整体内容并不是原告所主张的向大众介绍疾病防治知识,而是通过患者病例来宣传原告的治疗效果,具有推介自身服务的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文章提及患者之前在其他医疗机构的治疗过程及所用镇痛药物,并概括为“越治越重”,又在文章中宣传自己治疗患者所使用的药物、方法,并称“效果神奇”,其文章内容显然构成与其他药品功效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因此法院驳回该院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