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文章”还是“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在新媒体发信息要注意什么?

学术   2024-12-16 08:42   广东  
“科普文章”还是“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在新媒体发信息要注意什么?

2024年12月13日


      随着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的推广,目前很多医疗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发布健康科普等宣传教育信息。但是有的信息可能会被定性为违法“医疗广告”,也有医疗机构以“健康科普”之名行“医疗广告”之实。

    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是卫生法律法规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67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应当履行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的义务。《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卫办发〔2021〕43号)也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公开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但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健康知识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医疗广告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2019)辽02行终627号行政判决书中,某区中医医院在网站中发布标题为《平凡中药尽显神奇(一)—中医治疗肿瘤顽症3则》文章,主要内容“患者郭某某,左肺癌多发转移,曾辗转求医于北京某医院,后患者觉得疼痛越治越重。患者于5月末入住我科,经过中药穴位敷贴,神奇效果出现……”当地市场监管局认定该院发布的文章属于医疗广告,且存在“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给予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案涉文章并非广告,而是依据文件进行中医科普宣传分级就诊的文章。法院审理认为,文章整体内容并不是原告所主张的向大众介绍疾病防治知识,而是通过患者病例来宣传原告的治疗效果,具有推介自身服务的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文章提及患者之前在其他医疗机构的治疗过程及所用镇痛药物,并概括为“越治越重”,又在文章中宣传自己治疗患者所使用的药物、方法,并称“效果神奇”,其文章内容显然构成与其他药品功效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因此法院驳回该院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很多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案件,比如: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3年查处的第二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也涉及5家医疗机构(见文章:东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广告,涉5家医疗机构);广州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广州某医疗美容机构通过直播销售医疗美容项目行政处罚案(见文章:某医疗机构通过直播销售医疗美容项目涉医疗广告违法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中某医院通过微信公众号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见文章:医院通过微信公众号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等等。

    提醒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法规鼓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涉及发布医疗广告,应依法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发布信息前应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规定的“负面清单”(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医疗机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或者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延伸阅读:

医疗美容执业风险之发布虚假医疗广告

知医法律服务
知医,晓法,懂你 || 做不一样的医疗行业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