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完全责任(一)

学术   社会   2024-10-11 08:37   广东  

知医团队的第145篇原创文章

本次研读的案例,标题用了“罕见”两字,并不是标题党。

笔者认为“罕见”的原因如下:

1、医方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罕见!

2、一名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了这医疗事故的发生,罕见!

3、案涉的民事一二审判决书、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都公开了,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的具体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都能看到,罕见!

我们先来看看给病人造成了怎么样的损害后果,才会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经鉴定,患者身体致残程度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具体表现在:

1、根据病人头CT及MR片显示,病人缺氧性脑病导致脑部病变进行性加重,目前双侧大脑弥索性、对称××变、脑萎缩,现病人四肢肌力均在3级以下,其身体致残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1.3款之规定,属一级伤残。

2、病人护理依赖程度符合《人体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标准4.2.2.3款之规定,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再来看看,在这起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承担了那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医院赔偿患者经济损失共计2287687.71元;
2、医院承担了一审诉讼费12417元、二审诉讼费19037元,共计31454元。
二、刑事责任
护士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三、行政责任
医院被罚款5万元
因时间关系,今天的案例研读先分享到这。
剧透一下,这个案例,之所以是护士的原因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护士违反了核心制度。而这个患者,当时仅仅是入院做个“会厌肿物摘除手术”。
笔者后续将会写一系列小文章来和大家详细分享这个案例,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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