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中医师私自更改方式,患者索赔近50余万

学术   2024-08-30 08:1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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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以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增加了一类新的子案由: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仅仅告知不到位,都需要赔偿吗?今天分享一例告知不到位引发的医疗纠纷。



诊疗经过


患者因大便次数增多,于某5月5日就诊于被告医院。门诊病历记载:专科查体KC肛门指诊距肛缘约6cm处可及一质硬肿物下极,未及上极,绕肠一周,活动度差,无触痛,指套无血染。门诊诊断:直肠占位:CA?其他。门诊以“直肠占位”收入院,入院完善检查,肠镜及病检提示1、升结肠腺癌、2、直肠腺癌。术前一天患者及家属签字选择右半结肠切除手术+Dixon手术,未选择回肠造瘘术。手术当天行剖腹探查+Dixon手术+右半结肠切除+回肠造瘘术,且术中未告知家属及签字,术后第4天开车患者逐渐出现发热,最高达39.3度,一直到术后第9天完善肺部CT:双肺下叶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并分离出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并未告知患者家属或者上级医院,后患者因病情危重转上级医院治疗,无好转,最终因肺部感染死亡。

死亡诊断:1、重症肺部感染、呼吸衰竭;2、直肠癌术后;3、多器官功能障碍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93647元;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诊疗过错


1、患者术前诊断明确,行Dixon+右半结肠切除+回肠单腔造瘘术方案合理。医方进行回肠造瘘时并未取得患方理解和知情,术中增加术式未告知家属,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错等;

2、被告高龄、有长期吸烟史,术前未充分评估肺部并发症及预案;全麻手术时间较长,增加了肺部感染的风险;术后对患者肺部检查不及时、感染控制措施不力等过错;

3、患者痰培养存在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但被告未及时将结果告知家属等,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转院后的早期诊断及治疗,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次要作用),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约为30%–40%。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因病至被告就诊,被告应按照医疗规范对患者进行治疗。患者因病到被告医院就诊最终出现死亡的损害后果。经双方同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经鉴定,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本院综合考虑到患者自身患有疾病及身体状况,依法认定被告应对患者死亡的后果承担35%的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9,493.7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什么叫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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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更改手术方式并没有与患方沟通,为什么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虽然医师是治病救人为先,但是必要的知情告知还是不能少吧。这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次要因果关系都是30%–4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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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应该关系判断指南》,次要因果关系的系数其实为16%-44%。司法鉴定意见中,有一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并不会细化责任系数,通常仅以轻微原因、次要原因、同等原因、主要原因等概述。但是也有司法鉴定机构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限定责任系数。例如案例中的次要原因限定在30%-40%之间,变相的认为,仅以次要责任扔定比例偏低,不足以评定医疗机构的过错,故适当地提高了过错系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有利于患方的情况呢?这说得说寻找具有专业临床背景的律师的重要性了。发生医疗纠纷,找对专业人士,就成功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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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重大变化: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改为56%-95%,不再是61%-90%


80%医疗纠纷和告知不足有关?那就看看知情同意审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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