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患者皮下组织感染致死 医院误诊误治承担主要责任

学术   2024-10-13 21:1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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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S(男,26岁)因腰部伴左下肢窜痛4天,伴颈部及右肩酸痛3天,经某省中医院(以下简称医方)急诊收住院。入院主要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2、颈椎病。入院时,患者一般情况良好,言语、行走自如,生命体征平稳。


入院前患者正常上班工作,无外伤和糖尿病史。


入院后,医方对患者予理疗、牵引、活血化瘀、消肿、祛风散寒、除湿止痛等中西医对症治疗。住院期间,患者先后出现右肩(胸)锁关节部胀痛、左侧臀部痛伴水肿,头面部颈部出现白色丘疹,排尿费力等临床表现,同时伴发热、血象、血糖和C反应蛋白等明显升高。入院后查颈椎、胸部X片正常。


入院后第8天,患者行超声检查,提示左侧臀部皮下软组织增厚并水肿,右胸锁关节下方异常回声区,考虑软组织病变。医方予静脉头孢哌酮钠抗菌治疗和金黄膏外敷等对症治疗。复查血象和炎性指标进一步升高,同时伴肝肾功能明显异常。此后,患者全身出现多处软组织肿胀、水肿和脓肿。


医方在患者入院后第13-15天,先后行右胸锁关节包块置管引流术、左拇指脓肿切开引流术和左大腿、左足背和右胸壁脓肿切开引流术。每处引出脓液约10-100ml不等。术后予左氧氟沙星、万古霉素等抗菌治疗。


入院后第15天患者病情恶化,出现明显的高热、低血压、高钾和代谢性酸中毒等,晚间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当夜死亡。患者在住院期间多次脓液和血培养,均为金葡菌(+),药敏试验除青霉素外均敏感。死亡诊断:1、感染性休克,2、筋膜脓肿(术后),3、II型糖尿病,4、肝肾功能不全等。


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患者的死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即患者S)系体表多部位皮下脂肪组织、肌组织弥漫性蜂窝织炎,致中度大脑水肿,最终因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而死亡。患者父母遂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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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观点

患方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治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主要有:1、临床诊断腰椎间盘突出和颈椎病无医学依据,属于明确的误诊,并且存在误诊误治;2、对患者的全身多处皮下软组织感染,未及时发现和诊治,存在明确的延误诊治,导致感染进行性加重;3、对患者皮下软组织感染未及时诊治,及对继发的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和急性多脏器多系统功能衰竭等诊疗措施不力,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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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观点

医方认为,1、患者入院以椎间盘突出、糖尿病、代谢综合征为主,经治疗有好转;2、患者存在体质差、基础病多、免疫功能下降等问题,导致感染风险增加;3、患者配合治疗欠佳,导致糖尿病等控制不良、病情迁延;4、临床诊断正确、处理措施科学和合理,抢救得当,但患者病情发展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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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对于被鉴定人(即患者S)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对于感染的诊断及治疗有所延误、对于病情变化观察记录不细、治疗期间血糖控制不佳、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善、诊断颈椎病及腰椎间盘突出依据不充分等问题,总体上未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病情进展。综合考量,认为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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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并结合患者自身疾病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医方承担70%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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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例中患者主要是全身多处皮下软组织感染即蜂窝织炎,根据现有临床医疗技术,临床诊断和治疗并不很难。并且,患者年轻,虽体胖但平素体健,无糖尿病史。只要获得及时的正确诊治,特别是早期得到有效的抗菌治疗,患者很大可能可获得良好的临床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有为患者提供与“当时的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中“当时的诊疗水平”是指“以诊疗当时的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平(即临床水准)”,即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义务、技术能力等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务人员(即同行)于同一时期、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临床实践标准。通俗地说,作为一个理性的合格的医务人员,有义务使用同一时期、相同地区或相似地区、相同条件下同行医务人员在相同疾病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诊疗技术。如医务人员违反了上述医务人员应有的诊疗义务,其诊疗水平未达到当时应有的临床水准,就可在法律上认定医务人员有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本例中,医方对患者的皮下软组织蜂窝织炎,理应按皮下软组织感染的诊疗规范进行治疗,特别是抗菌治疗很重要。但医方不仅在患者住院治疗1周左右仍未及时发现和诊断皮下软组织感染,在住院期间早期还按颈椎病和腰椎间盘突出症误诊误治,未予及时有效的抗菌治疗,这是导致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和死亡的主要原因。显然,医方未能提供“相同条件下同行医务人员在相同疾病中通常使用的诊疗技术”,其诊治水平明确未达到当时应有的临床水准。因此,法院判决医方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有合理的医学和法律依据。


另外,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误诊误治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对于医方或医疗机构来说,如在临床诊疗工作中注意防范,是有可能避免发生的。因此,值得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于伟勇  陆  因 卢意光

 

(本文系笔者代理的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故特将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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