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人才”上阅读10万+文章提及的医疗事故,竟然是2016年发生的,判决书原文来了!

学术   社会   2024-10-09 22:51   广东  

知医团队的第144篇原创文章


公众号“粤卫人才”上的《广东一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这篇文章,不到一天的时间阅读量就10万+了。



我认真看了这文章后,把这个案例的判决书找到了。发现了这个案例除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很吸睛之外,还有以下几点特别之处:

1、这个案例患者死亡的时间竟然是2016年,不过判决是在2024年的7月5日做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时间是2024年的9月13日。




2、这个案件竟然做了4次医疗事故鉴定,这有点颠覆我的认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按这个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市级医学会的首次鉴定和省级医学会的再次鉴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也会组织鉴定,也就是说,最多就是三次。
这个案件做了4次医疗事故鉴定,不知是否因为存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重新鉴定的情形,因判决书没有披露更多的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无从得知。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3、东莞市卫计局曾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治疗涉事医生的刑事责任,但因为涉事医生的行为没有达到刑罚处罚的恶劣程度(具体是公安不立案,还是检察院不起诉,从判决书上无法知晓),直到2020年6月才提示患方可以依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提起对医院的民事诉讼。
4、在民事诉讼阶段,患方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
本例孕妇系在38岁高龄经产妇、孕4产3、剖宫产史、瘢痕子宫、胎盘植入、宫缩乏力等自身不利情况(协同根本死因1)基础上,东莞**医院的产前漏诊及其引产相关医疗过错(协同根本死因2),引产过程中发生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DIC、术中心跳骤停等情况后相关处置的医疗过错(中介原因),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贫血,低蛋白血症,电解质失衡,胸腹腔积液,多器官衰竭(直接死因)死亡。

同时,医院未及时提供相关医疗病历等情况一定程度地对本例死亡后果产生不利影响,属于辅助死因
法院认为漏诊及其引产相关医疗过错(协同根本死因2)的责任比例为30%;引产过程中发生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DIC、术中心跳骤停等情况后相关处置的医疗过错(中介原因)的责任比例为20%;未及时提供相关医疗病历等情况一定程度地对许某凤死亡后果产生不利影响,属于辅助死因(占10%)。即医院总的责任比例为60%,比医疗事故认定75%的责任比例的责任比例要低。
本判决书一共9220个字,笔者就不全部放到公众号上。
如果你需要判决书原文,请添加你可以添加笔者的企业微信,并告知需要“医疗事故案判决书”,笔者可以判决书发送给你。

声明: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作者以及知医团队均不为内容获得者由此采取的任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期笔记所引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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