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到底有没有文身自由?
未成年人盲目跟风文身,危害几何?
如何才能有效遏制文身低龄化倾向?
近年来,文身现象趋于低龄化,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通过文身的方式展现个性、体现审美,追求“不及那一身花绣,伴君四海逍遥游”的潇洒与不羁,但却忽视了文身的一系列后果,这些少年们身上的“图腾”,会对他们返校读书、就业参军、正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狠狠绊住孩子的前途和愿景。
2023年12月,16岁的金某出于对文身的好奇,前往王某经营的店铺文身。王某在未核实金某身份、年龄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400元。
2024年10月,金某家人发现后,认为此举给金某身心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多次找王某对此事进行协商,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16岁的金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文身行为因辨别能力有限而受损,父母未尽监护职责;经营者王某未核实金某年龄,存在重大过错。考虑到文身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法院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并认定文身服务合同无效,要求王某返还文身费。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返还金某400元文身费和100元精神抚慰金。
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因侵犯其健康权、发展权等,不具备保护其利益的特征,即便未成年人自愿或监护人同意,文身服务提供者也不能免责。
文身作为侵入式动作,对未成年人有诸多不利影响。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审慎核查顾客年龄,家长应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劝阻,学校、老师应加强教育和心理辅导。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从关心孩子出发,为未成年人提供最有利的保护和引导,防止未成年人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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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五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作者:李 晗
初审:韩 菡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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