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 | 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还款是否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文摘   2024-11-24 11:30   吉林  


在民间借贷中,时常会发生

“借贷人还不上债,

债主找保证人追讨债务”的情况,

那么保证期届满后,

保证人还需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吗?

近日,延吉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01

2021年9月,甲公司向朴某借款50万元,李某自愿提供担保,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2022年3月30日还款。2023年1月,李某向朴某偿还一万元。之后,甲公司和李某均未偿还借款,朴某将甲公司和李某诉至延吉法院。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朴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上述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03

本案中,保证期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朴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李某主张过权利,且朴某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李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朴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PART 01

现实生活中为熟人“担保”借款的情况并不鲜见,大家熟悉的“担保”,在法律上称为“保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一般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同时,经债权人催要后,保证期间可转化为诉讼时效,因此要全面衡量担保可能存在的风险,慎重为他人提供担保。


PART 02

此外,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主动还款的,除非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否则不导致保证责任恢复。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履行保证义务,并不代表保证人就此丧失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保证期间届满后(丧失实体权利),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按指印,不能像诉讼时效一样认定保证人仍需承担责任,除非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因为保证期间的届满产生的是实体权利的消灭,仅仅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按指印,不足以认定保证人有重新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作者:金红花 梁静

初审:杨迪扉

复审:那华鹏

终审:徐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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