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百科   2024-11-06 14:04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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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天工》2024年第15期6-8页,知网、维普、万方、超星、龙源等网站全文收录。      

本文文献著录格式:倪菁.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J].天工,2024(17):6-8.






[摘 要]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以及传统手工艺的种类、特点,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的相关理论,提出了涉及制度建设、传承利用、资源保障、监督评价等多个方面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多元主体治理;协同治理;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7556(2024)17-0006-03
基金项目:2021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般课题“协同治理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以江苏为例”(项目编号:2021SJA1468);2023年度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课题“文化生态保护视野下的大运河文化带江苏段非遗传承人能力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3SYC-064);202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规划基金项目“精准扶贫后非遗助力黔东南地区乡村振兴研究” 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1YJA760096);第三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工艺美术传承创新教师创新团队”;2022年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团队建设项目“苏作非遗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塑造了我们伟大民族的古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智慧的结晶。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期由政府主导,文化事业单位承担,企业、非营利组织、公众等社会主体未被积极引导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治理中,这就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未达到最优效果。所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手工艺概述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传统手工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大类,主要是指在前工业时期以手工作业的方式对某种材料(或多种材料)施以某种手段(或多种手段)使之改变形态的过程及其结果。传统手工艺经过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形成了多种类型,主要有工艺材质、制作技艺和使用性质三种划分方法。根据工艺材质可分为纸制、竹制、木制、泥制、陶制等传统手工艺;根据制作技艺可分为印染类、编织类、塑作类、雕刻类等传统手工艺;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可分为生活实用性传统手工艺和玩耍、观赏性的传统手工艺(如陶瓷、木质制作的生活用具和刺绣、扎染的衣服鞋帽等属于生活实用性传统手工艺;剪纸、泥塑、年画、风筝、木偶、皮影等属于玩耍、观赏性传统手工艺)。
传统手工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门类,主要有五个特点:(1)活态性。传统手工艺是不断变化和动态发展的,依靠传承者的动作、语言进行传授。(2)传承性。传统手工艺依靠师徒传承、代代相传,得以保留和延续。(3)地域性和民族性。受不同区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影响,传统手工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从而产生了极具地域性和民族性的非物质文化形态。(4)社会性。传统手工艺是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智慧结晶和灿烂文化,其传承和发展的过程也是人类社会实践的过程。(5)独特性。传统手工艺是一种重要的传统文化形态,是人们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的集中体现。同时,传统手工艺既有文化效应,又有经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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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的相关理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治理的概念
“治理”一词在《辞海》中有“控制管理、整修、改造”等多种释义。西方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主张用治理代替统治。现代的“治理”一词多强调按照客观规律从主观上对事物进行管理、控制、梳理、整治、处理,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协同”一词源于希腊语,意为“协调合作”。协同治理的目的在于实现治理过程中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调合作治理的协同性,指多部门、多层级政府、公共团体等多元主体在协同合作下,共同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的活动和过程。在我国,协同治理被认为是一个公共管理的活动和过程,是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企业、非营利组织)、公民个人等多主体共同行动、彼此合作、共担风险,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校、研究院所)、非遗传承人、公民个人等多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合作,共同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从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是一个自上而下的互动活动和过程,多元主体通过相互协作,建立合作关系,以良性互动的模式协同合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质量的提升。协同治理理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应用,能够有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同时,在多主体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的过程中,适当引入竞争与合作机制也必不可少,各主体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有利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效率和质量,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的主体角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的主体是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公众等。
1.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主体,占据主导地位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治理中的主体角色主要包括:(1)政策的制定与运用。制定并运用相关宏观政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指明方向,引导文化企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引导公民个人参与保护与监督,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化、法制化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传承。(2)资源统筹与协调。根据各地区、城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对各类资源、资金进行统筹协调和调用,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实施资源、资金倾斜政策,最大限度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均衡发展。(3)管理职能履行。对于文化和旅游部直属文化事业单位进行直接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进行布局,确保其正确的发展方向。对于文化和旅游企业,以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为主,给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实现企业自身营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双丰收。
2.企业担负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与利用的重要职责
首先,企业要与政府机构合作,签订合作协议,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开发。在此过程中,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拓展开发,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促进非遗产品的生活化、大众化,从而获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其次,企业要遵循市场的发展规律,借助文化和旅游产业运作的力量,深度挖掘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形象。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非营利组织、传承人和公众也是重要的主体
非营利组织的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人才短缺的问题,提高欠发达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非遗传承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主体,也是被保护主体,具有双重身份。非遗传承人应利用各种专业技艺加强学习,提高和创新非遗技艺。同时,要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普及力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献计献策。普通民众应积极表达个人的文化诉求,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应涉及制度建设、传承利用、资源保障、监督评价等各方面。制度建设应抓好顶层设计,明确责任和义务,这是保护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传承利用是保护体系的核心,资源保障是保护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监督评价通过有效的信息反馈,可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各模块应紧密关联,相互影响,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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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体系建设,需要政府充分发挥作用,持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治理的制度建设。首要任务是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通过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规范,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确立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应包括协同实施非遗人才培养、协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投入、协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活动、协同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发展等多个方面,保障政府、非营利组织、文化和旅游企业、非遗传承人、公众在联动共治中能够协商议事、信息互通、资源整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建、共治、共享。
(二)形成多样的传承利用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体系建设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从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层面层层递进,进行制度规划和实施。国家层面强调制度的宏观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进行战略布局和总体规划;省级层面要注重协调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的总体规划进行分解,并进行布局;市级层面要注重微观性,落实国家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传承利用政策。企业和传承人应根据国家政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在传承中发展。以传统手工艺为例,可以将现代设计理念融入陶瓷、雕刻、银饰等传统手工艺产品设计中,进行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在保持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
(三)建设完备的资源保障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资源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人才保障三个方面。基础设施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依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收集、整理、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档案建设的基础保障。资金投入一方面来源于政府资金,加大各级政府资金的投入力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要拓宽渠道,通过各种手段引入社会资金,鼓励全社会共同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同时,调动部分市场流动资金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如,支持文化创意企业进行传统手工艺文创产品的开发,发挥传统手工艺产品商品价值的同时,对传统手工艺进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离不开各类技术技能人才,不仅要加强管理部门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更要促进非遗传承人群文化素质的提升。
(四)建立多元化的监督与评价体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的过程中,需要一套完善的监督和评价体系来保障各环节的有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多元化的监督与评价体系主要包括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监督和治理效果评价。监督与评价包括政府和社会两个方面。政府监督与评价的对象主要包括对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事业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对文化事业单位采用检查指导和定期汇报的方式,对企业采用政策约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社会参与能够弥补政府监督与评价的不足,非营利组织、企业、非遗传承人、社区居民都是社会监督与评价的主体。评价体系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状况、保护措施、社区参与、传承人条件等多个方面,以全面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同治理的情况。
四、结束语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保护、传承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具有重要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治理是一个全面、循环、持续的系统工程。构建参与主体多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从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建、共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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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仲涛,周蓉.我国协同治理理论研究现状与展望[J].社会治理,2016(3):48-53.
作者简介:倪 菁,女,1988年生,山东烟台人,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遗人才培养。
作者单位: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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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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