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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凡人小事”栏目刊登了一篇文章:濒死的生产线活过来了。
这是一个小微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恢复生机的案例。
它的典型意义在于,破产不仅能够解决债务问题,还能够解决公司治理问题,解决 “人的因素”造成的公司僵局。
2021年,安徽省广德市一家电子公司成立,生产电子电路板,经营效益不错,业务从安徽扩展到广东、江苏等地。
2023年,公司两大股东产生矛盾,在股权比例和利润分配上意见不一,股东之间相互诉讼,无心经营,导致公司到期债务未能及时支付,14家债权人起诉,公司经营陷入僵局。
2024年年初,公司停产。随后,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2024年6月,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清算。
此时,公司账户有现金7万余元,另外还有生产设备,但设备使用年限久,残值低,变现价值不高,债务的总体清偿比例只有32.58%。
法院约谈了公司股东、员工,发现公司有很好的技术优势,产品的市场前景不错,股东愿意继续经营公司,也有能力补充出资,唯一的问题就是两位股东意见不合,一山不容二虎。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完全具有重整价值。法院只要做好老娘舅,调解股东关系,便可以化解纠纷。
经过反复沟通磋商,在法院主持下,两位股东终于达成和解,其中一名股东退出,另一名股东接管,并承接公司全部债务。
2024年9月14日,公司重整方案通过,职工债权100%一次性清偿,17名职工拿到经济补偿金17.28万元;普通债权在4个月内分两期清偿,整体重整清偿率90%。
已经被迫离职的20多名老职工,被召唤回来重新上岗。这让大家非常高兴,原本以为公司停产了几个月,工作没有指望了,没想到失而复得。
两个月后,法官回访。现在的工厂,已经恢复生产,机器轰鸣。因为理顺了管理机制,公司经营更加顺畅,生产产品出库率提高了40%,一片红红火火的景象。
如果不进破产,两名股东自行协商行不行?
其实也可以。但有时候,两人对立起来,通过第三方居中,能够更好地实现调解的效果。
本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周末,小组长参加了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调解员培训。海淀法院一位资深法官分享民事案件调解经验。
这位法官,自称从不加班,每年审结800个案子。(平均数是300-400个)
不靠硬判,靠调解,靠发现当事人之间的需求错位,提出让双方满意或者多方满意的方案,引导当事人纠纷处理自治。
有人说,那是民事案子,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商事案子不适用。
不。
商事案子同样适用。
小组长处理的大型金融债权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协商,回款率比纯诉讼清收提高了200%。
破产案子更是需要大量的调解。
像老中医一样,发现矛盾的根节所在,不对立、不对抗,提出建设性的化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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