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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位姐姐,2010年从开发商手里买入一套商品房,2011年初交房。不知为什么,这位姐姐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只做了预告登记。
2020年11月,开发商破产清算。她着急了,马上还清了剩余的按揭贷款,找开发商办理过户登记。
这时,离当初买房已经过去了10年。
开发商(破产管理人)不同意办理过户。不仅如此,还要求解除预售合同,收回房子。
理由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请求履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这里还有一个小插曲。
这位姐姐在外面有其他债务纠纷,别人查到了这套还没过户的房子,申请法院做了查封。在诉讼结束之前,房子不能办理过户。(是的,没过户的房子也是可以被查封的)当然这不影响纠纷化解之后房子解除查封继续过户,但给管理人拒绝过户多了一个理由。
事实上,要求解约真正的原因是 —— 房子已经大大地增值了。如果解除合同,只需要按照10年前的房价退款,房子重新挂牌拍卖,溢价部分可以让债权人多分。
其实,破产管理人本来可以更直接 —— 破产法下管理人有单方解除权,但受限于合同双方都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
上海姐姐很聪明,迅速把剩余房贷还完,她作为买方的合同义务就全部履行完毕了,管理人的单方解除权就失效了,于是被迫找了《民法典》580条的理由。
虽然房子被第三人查封,还有可能被拿去抵债,但对于这位姐姐来说,即便被拍卖抵债,也能解决很大的问题,至少她的债可以消掉,比拿回少得多的退房款更加划算。
所幸,案子打到法院后,法院支持了姐姐。事情很简单,购房合同签订于十年前,房款已经全部结清,也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子也已经交付使用。对于开发商来说,合同目的就是收取房款,继续履行没有困难。反而是解除合同对于买房人伤害很大,极不公平。
对于房子被查封无法过户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拍卖房产分配卖房款的方式解决,而不是将房子收回了之。
事情总算得到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但并不是所有类似的买房人都是幸运的。如果手上有几百万的房子没有过户,还是尽快办理吧。别拖到开发商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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