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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普遍的印象里,涉房地产的案子,买房人通常是受到优先保护的。
当买房人遇到银行抵押权,如果买房人能够证明房产买卖合同签署在先、房款已付、属于唯一居住房产的,买房人的权利优先于银行抵押权。《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但在房企破产的语境下,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上海的一家房企破产,开发商在浦东新区人民西路的艺泰一品花园小区,有48套商品房存在买房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冲突。
开发商预售了房产之后,仍然将房子抵押给信托公司融资。2020年,开发商破产,信托公司和买房人展开了对房产的激烈争夺。
最大的争议在于房子是否属于“唯一住房“?
信托公司称,买房人名下至少有两套上海住房,而且2016年买这套房子的时候,是合伙投资,几个人签了《购房投资合伙协议书》,约定“投资人拥有的产权按投资比例确定和拥有“,房产可作为投资人共同度假居住。
另一个敏感情况 —— 买房人是这家破产房企的前高管。
他在1999年加入公司,20年间,先后在关联企业担任副总经理、集团总裁助理、分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监事等职务。
信托公司说,不仅当初给信托做抵押的时候他是知情的,甚至很可能抵押的事情就是他牵头主导的。
尽管如此,法院仍然保护了这位老人。因为2016年买房时,当事人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而且2018年房产抵押给信托公司时,他已经退休(至少表面上退休了)。法院判决涤除抵押登记,给买房人过户。
他是幸运的。
不过,类似的案子并不同判。
云南红河州中院和湖北荆州中院都有不同的判决,认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属于普通民事诉讼法下执行程序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破产程序。房企进入破产程序的,应当将债权公平受偿原则和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作为首要考量。这时的买房人,将面临失去房子的风险。
上面的房企破产案中,信托投资人损失惨重。
原本抵押有效的情况下,信托公司的4亿元债权可以足额清偿。但抵押权被涤除后,信托公司被迫接受了债权打折清偿,而且需要房企的二期土地开发建设完成后才能回款。
目前,二期土地还没有开工建设,周围不远处有一个殡仪馆和一个沥青化工厂,施工道路也没通。
房企重整计划和判决书已上传知识星球,星友可自行取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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