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失信、限高措施可以解除

文摘   2024-11-21 23:4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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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十一批法答网精选问答。其中一则是: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应当解除。

此外,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中止执行程序,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这无疑是对破产制度适用的鼓励。

企业会更加积极主动申请破产,或者减少对破产的抵触与抗拒。

截止到2024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现有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已达8,482,974个,另有同等数量可观的被限制高消费的人群(禁乘飞机、高铁、子女禁入私立学校、禁止投资房产等)。

其中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丧失清偿能力,有的则属于替老板背锅(很多是因为没有风险意识),甚至老板已经不发工资、物理失联,可怜的人还困在限高里无法抽身。

这些人对于摆脱黑名单有着迫切的需求。

债权人必然是焦虑的。

本来执行已经困难重重,失去限高约束后,债务人会不会更加肆无忌惮?

确实,限高措施里的禁乘飞机、高铁,禁住星级酒店的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威力很大,造成的不方便是真真切切的。

小组长的一位被执行人,春节从北京到海南,一路开车,全程30多个小时,人累个半残。

然而,即便如此痛苦不堪,大量企业实控人被限高后,仍然拖欠债务,经年累月。

因为很多情况下,被执行人欠债不还,是无钱可还。法律可以惩罚,但钱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

有人说,老板有钱,照样开公司、做项目。

是的,他有钱,但钱也只够进货、开工资,还钱是不够的。钱用来还债,公司马上就得关门。

人在发现债务怎么也还不完的时候,就会放弃信用。

执行的问题已经很严峻了。在有失信、限高的情况下,大量执行积案常年无产可执,债权人和债务人互相僵持对立。

超10万亿执行标的,执行到位率不足30%

能够在破产程序下把一部分非恶意逃废债的,尚有工作能力、经营能力的人的枷锁打开,让他们出差、出行,是有积极意义的。

企业破产与个人责任

当然,我们目前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类个人破产制度供给只在深圳、江苏、浙江、山东等部分地区有试点,还远不够完善。

一家企业负债,实控人往往也会有个人连带担保。

理论上,企业破产,实控人个人并不会一并破产、切割债务。这也是实务中一个痛点。实控人甩不掉个人责任,就不愿配合企业破产交接。

不过,破产的实践操作非常灵活,在很多破产重整案子里,通过与债权人集体表决方式,可以将实控人的个人偿债问题一并解决。

对于有盘活价值的企业,经营班子有留守价值的,债权人乐意争取实控人的配合,双方也因此有了协商沟通的空间。

最高院回复企业破产可解失信、限高,是对破产制度适用的鼓励,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诚信的大原则下,用好破产救济,至少可以减少内耗,减少损失。


对于那些真的逃废债的老赖怎么办?

债权人不要手软,坚决挖出他们的财产,追究“虚假破产罪”刑责。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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