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和董事、高管极易触发个人责任的几件事

文摘   2024-11-14 23:1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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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实施,对股东、董事和其他高管的约束全面提升,对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明显趋严,从公司设立、经营到退出,全过程均有规范约束,股东、董监高引发个人责任承担的情形增加。

  • 一、 出资责任

  1. 1.    注册资本认缴制改为五年实缴,压实股东出资责任。(第四十七条)

  2. 2.    出资责任连带制(第五十条、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没有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持股1%的小股东也需要对持股99%的大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 3.   董事出资催缴责任(第五十一条)
  2.     股东未按期出资,董事会没有及时催缴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4.    股东失权。(第五十二条)

未全面缴纳出资,经催缴后未补足,董事会可决议通知股东丧失未出资部分的股权。

  1. 5.   抽逃出资责任(第五十三条)
  2.      出资后抽逃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6.    出资加速到期(第五十四条)
  4.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5. 7.    转股不免责。(第八十八条)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原始股东仍然承担补充责任;

股权转让前的出资瑕疵(到期未缴或出资不实)由转让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却不知情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1. 8.    违规分红担责。(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配利润前,需要首先弥补之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9.    违法减资担责。(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1. 1.    关联交易担责。(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 2.    股东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3.    横向人格否认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的,各关联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1. 4.    一人公司默认连带

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5.    个人账户收款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挪用公司自己,不得将公司自己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 6.    实控人操控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控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处实控人不限法定登记股东。


  • 三、小股东的退出

  1. 1.    大股东压制

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归股权退出。(第八十九条)

  1. 2.    强制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诉请解散公司。(第二百三十条)


四、清算义务

公司出现解散情形,没有及时办理清算的,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账册丢失、应收账款应追未追、财产贬值等),董事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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