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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资责任
1. 注册资本认缴制改为五年实缴,压实股东出资责任。(第四十七条)
2. 出资责任连带制(第五十条、第九十九条)
3. 董事出资催缴责任。(第五十一条) 股东未按期出资,董事会没有及时催缴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股东失权。(第五十二条)
5. 抽逃出资责任(第五十三条) 出资后抽逃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出资加速到期(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7. 转股不免责。(第八十八条)
8. 违规分红担责。(第二百一十一条)
9. 违法减资担责。(第二百二十六条)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1. 关联交易担责。(第二十二条)
2. 股东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
3. 横向人格否认。
4. 一人公司默认连带。
5. 个人账户收款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
6. 实控人操控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三、小股东的退出
1. 大股东压制。
2. 强制解散。
四、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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