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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是的。
这种事情,在国外有成熟的产业,叫做“第三方资助”(Third-Party Funding)。但是门槛特别高,对案子要精挑细选,案子标的要足够大(比如1个小目标),胜诉概率足够高,而且胜诉后,资助方会分走很大比例,比如30%起。
而且第三方资助不是律师干的,而是有专门的投资公司。比如英国不允许律师做全风险代理,所以才需要第三方资助公司充当出资人,先付钱给律师干活。
在国内,首先是不鼓励诉讼文化。人民内部矛盾讲究和风细雨地化解,怎么能煽风点火、赞助诉讼呢?风险代理比例也有限制,30%是违法的。回报率低,会使得风险承担不划算。
国内有些律师拉案子太心急,不管什么案子先全风险拿到手里再说,很容易做亏。
尤其是代垫诉讼费的,小组长甚至听过一些传闻 —— 当事人故意让律师代垫诉讼费,然后偷偷去法院申请撤诉。撤诉是可以退回一半诉讼费的,当事人就赚这个钱。(没有核实真假,理论上确有可能)
朋友骇然。问:律师懂法律,一定会好好收拾这种人吧?
小组长叹了一口气,说:
你知道剪子、包袱、锤的游戏吧?锤子很厉害吧?可碰到布一点儿办法也没有。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工具,但不是所有问题都是钉子。吃瘪也是常有的事情。
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貌似法律对被告更友好。
作为一名原告,不仅要承担诉讼带来的经济压力,还要越过重重的技术关卡。
以前解释这个问题有点吃力。但最近不是发生了韩国围棋事件吗?这个例子很形象。
我们的棋圣柯洁在韩国比赛围棋。韩国有一条很变态的规则,要求棋手必须将吃掉的对手的棋子放在小小的棋盘盖上,就像下图一样。如果有一颗废棋掉出来,就要扣分儿。
有的法律规则也是这样的。
讲个案例。
某君投资一个项目。牵头的人说这个项目好,能上市。我注册了一个有限合伙,我做GP,你投资200万做LP,拿5%的股份,如果两年不上市,你可以退伙,本金还你,附带7%的利息。某君觉得不错,签了协议,合伙企业和牵头人分别签了字。
两年后,上市毫无迹象。某君要求退伙,拿回本金和利息。牵头人躲起来不露面,某君只好起诉。
按说合同签得明明白白,有什么理由不退钱呢?
有。
法官说,你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需要所有合伙人同意。这家合伙企业除了你之外,还有20个合伙人,你得找他们都签字啊。
某君愣住了。其他20个合伙人和他一样,都是冲着GP签的合同,谁管其他人是谁?
退一万步说,这个合伙协议是假的,合伙人的身份也是假的。按照合伙企业法,成为合伙人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这20个人谁也不认识谁,被登记成合伙人的时候,根本也没打过招呼,怎么退出的时候就要其他人“全体同意”了呢?
骗子骗走了几千万,合同签得处处不符合法律规范,最后不用承担一点责任;受害人却被要求一丝不苟按照最严谨的法律不能有一分一毫的偏差。
是啊,规则就是规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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