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如何把握好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驱动引擎,是实现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的关键议题,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由之路。那么,何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如何实现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在全球经济服务化和数字化的发展格局下,高质量发展是否存在着全新突破口和驱动源泉?迄今为止,针对“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蕴意和推进方向,国内现有研究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是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需求,这是“高质量发展”的评判核心。“质量”本身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不同于“数量”的主观性、复合型评价标准。实际上,虽然“质量”的测算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阶段性和差异性,但其核心在于“人民性”,即是否强调人民的“核心位置”与“主体作用”,在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维度上日益增长的“美好诉求”的同时,激发和调动全社会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活力,带动全体人民“共创”和“共建”,并且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根本目标。第二,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的统筹协调,这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从过度偏重数量型增长到强调质量型增长,统筹协调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这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经之路。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数量是对立统一的,集中体现为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反馈和相互转化的深刻联系,通过“质”和“量”的共同发展、统筹协作、综合平衡、系统谋划和整体推进,实现以“质”提“量”,以“量”养“质”。第三,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制度环境优化的赋能共振,这是“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泉。高质量发展的实质是社会经济形态和生产方式的前进突破,是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变革的统一,是经济驱动机制和源泉的演化创新。传统生产力在“跃迁”和“蜕变”过程中演化出“新质生产力”,以及与之对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共同赋能并牵引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其中,科学技术的迭代创新和应用落地,以及经济制度的稳步优化和调整改革,是打造“新质生产力”和构筑新型生产关系的两大动力源泉。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新技术从研发、诞生,到广泛应用的长期过程,反映了生产力的能级飞跃和实质突破,实现了“技术-要素-业态”三重维度的延伸和升级。另一方面,任何发展都不能脱离特定的制度框架,尤其是在社会制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经济制度,其调整和改革的过程体现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相互适配,从而塑造出可持续、稳定有效的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机制。第四,结构优化、效益共享、安全开放的系统性推进,这是“高质量发展”的实现路径。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一项复杂漫长、长期推进的系统性工程。首先,“结构优化”旨在解决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供给侧和需求侧之间的结构性失衡,从根本上扭转“脱实向虚”和“重虚轻实”的实际矛盾,加速缓解国内生产端供给和消费端需求之间的结构性错位。其次,“效益共享”意味着将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培育、先进文化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内化为经济发展的“新财富”和“硬约束”,在创造更大规模、更高水平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同时,必须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公平、合理和普惠的成果共享,保障高质量发展效益的共享性分配和空间均衡性增长。最后,“安全开放”强调国家对外开放与安全稳定的动态协调、相得益彰,必须扎实巩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基础,坚守国家安全的底线原则,防范和预警重要能源、粮食、金融、信息网络、产业链和供应链等领域的全球性风险冲击,加快构建更高水平、深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随着数据要素的海量生成、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数字化平台生态的持续延伸,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蓬勃扩张的同时,加速了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进一步促进了更全方位、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这种“数实融合”推动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从松散联结到实体嵌入的演化突破,催化出不同于传统实体经济的资源配置、供求调节、生产组织、企业协同和商业运营等新模式,体现了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跃迁的趋势特征,逐步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新兴动能。现有理论文献主要聚焦互联网、5G、区块链、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以及由此衍生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数字经济业态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而关于“数实融合”的概念探究,以及它是否满足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取向和内在要求,如何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泉,以及如何推动经济发展“结构优化”“效益共享”和“安全开放”的协同并进等问题,尚未得到充分论述和系统性回应。鉴于此,本文着力于阐述“数实融合”的概念特征和实现逻辑,根据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深刻内涵和推进方向,深入探讨“数实融合”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兴动能的理论逻辑和驱动效应,分析“数”和“实”发展,以及两者“融合”过程中的赋能梗阻和潜在矛盾,针对性地提出“数实融合”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优化路径。深刻理解和精准定位“数实融合”的核心要素、关键特征和交互逻辑,必须立足于“数”“实”和“融合”三大基本范畴,清晰认识“数实融合”的实现条件和运行机制。(一) “数”:生产要素、技术工具和经济形态的多重维度目前,关于“数实融合”中“数”的界定主要存在三大层次:第一,“数”是数据要素,它不仅符合传统生产要素的主要属性,还具有虚拟替代性、多元共享性、跨界融合性、智能即时性等新特性,促使其能够发挥对传统要素的“替代”或“促进”效应,成为数实深度融合的核心驱动力。数据要素的自然属性和“技术-经济”特征,使其能够实现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分配和监管全流程的价值释放。第二,“数”是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5G、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作为新型生产工具和技术手段,数字技术赋能数据信息的规模化、智能化的采集、生产和使用,从而加快构建从数据要素资源到信息、知识乃至智慧的信息生产体系,营造更加公平开放、规范有效,并且不受自然性、文化性和制度性等差异限制的线上市场,最大程度地降低、消除各类经济活动成本和不确定性。第三,“数”是数字化和数字经济,包含传统经济的数字化转型过程和宏观层面的数字经济形态。依托数字技术的工具载体和数据资源的关键要素,产业部门、企业组织和流程环节的数字化改造、转型、升级和创新,加快衍生出数智化的新业态、新场景、新平台和新模式,培育形成覆盖面广、影响力深、渗透率高的数字化生产和生活方式,共同塑造包括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等维度在内的数字经济全领域生态。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要求“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这正体现了“数”的第三层次含义。(二) “实”:实体经济的基本内容、主要形式和战略地位
实体经济是国家生产的商品与服务价值总量的集中体现,是围绕农业、制造业、服务业部门中物质与精神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和分配等具有真实意义的经济活动。根据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实体经济由窄到宽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制造业,即实体经济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二是实体经济的主体部分,除了第一层次的制造业外,还包括农业、建筑业,以及除制造业以外的其他工业;三是指实体经济最广义的概念范畴,即在前两个层次的基础上,还纳入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住宿餐饮,以及除金融和房地产业之外的所有服务业。作为我国“强国之基”“立身之本”和“富民之源”,实体经济的稳固与壮大不仅是构建中国式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前提,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着力点和重要支撑,更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物质基础。(三) “融合”:融合渗透的交互逻辑、赋能效应和结合点“融合”是指两项及以上的不同事物(技术、设备、产业部门等)相互接近、嵌入或合并,使得各方之间的边界模糊化,最终成为统一体。“数”和“实”的交互逻辑,归根结底在于两者目标导向的一致性和融合交叠的可行性。一方面,数字经济的诞生、扩散和成长,同实体经济的巩固、优化和拓展,都是出于提高经济效率和发展质量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之间具有庞大的融合空间和交叠领域(见图1),并形成了一个融合空间持续扩大的循环系统。其中,基于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ICT)的实体经济是数字经济中的关键成分,数字化的实体经济可视为未包含数字金融的数字经济。而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实体经济的延伸拓展,并加快形成“新实体经济”,不仅包括与数字技术直接相关的数字化产业,而且涵盖产业数字化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在它们的综合作用下,数字化转型的新实体经济部门和行业对相互连接、依赖、关联影响的上下游企业环节、经济环境产生数字化赋能的“涓滴渗透效应”,进而促进数实融合范围的循环性扩张。
具体而言,“数实融合”的互促赋能作用在微观层面表现为,由数实融合催生的新型实体企业的“以数促实”“以实助实”,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型实体企业,并释放其对更广范围内上下游部门、企业的转型辐射效应和技术外溢效应,进一步提升新型实体企业的实力;在中观层面表现为,平台生态、创新生态和数字产业集群生态的培育和完善,经济生态呈现出要素数据化、主体平台化、关系协同化等核心特征,成为微观“新型实体企业”与宏观“新型实体经济”之间的过渡衔接,即数实融合促进新型实体企业数量和规模的高速增长,塑造基于大数据和数字平台的数字生态,并随着数字经济生态覆盖面、影响力逐步扩大,形成全领域、全链条、全方位的新实体经济。“数实融合”的互促赋能作用在宏观层面表现为,构筑全社会范围内的新型实体经济形态,依托数字生态对传统生产函数的优化和经济底层逻辑的重构,实现数字化对实体经济的全面赋能改造。因此,“数”“实”融合必须以“数字经济”中的数据要素、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以及“实体经济”的运行场景、流程环节和行业部门,作为两者之间的结合点和对接口。综合上述分析,作为数字化实体经济的一种动态表达,“数实融合”从宏观和广义的视角可界定为:依托数据要素、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的数字经济形态,与三次产业中新实体经济部门之间重合交叠部分的扩张过程。数实融合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驱动效应,是以满足高质量发展的价值评判核心和内在要求为前提条件,通过增强科学技术创新和制度环境优化的两大动力,系统推进经济发展的“结构优化”“效益共享”和“安全开放”。(一) 数实融合驱动技术设施与体制的创新变革和转化落地第一,数实融合加速数字技术和新型基础设施的研发创新及推广应用。一方面,数实融合促使成熟的数字技术和成形的数字化基础设施落地运用,提升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5G、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手段在各类产业部门中的渗透和融合程度,加快建设和推广普及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在内的新型基础设施,提高数字技术和新型基础设施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用强度、广度和深度,提高生产、流通、消费和分配环节全链条的经济运行效率。另一方面,数实融合有利于发现数字技术研发同居民、企业、公共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主体应用之间的断层,针对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交互过程中暴露的磨合难题、全新需求和市场空缺,引导数字技术的持续迭代和突破创新,倒逼数字技术和相关基础设施设计研发的优化完善,形成技术研发和转化使用之间的循环互促,在提升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赋能两者进行更紧密、更快速和更充分的深度融合。第二,数实融合推进制度体系和治理方式的变革发展与适时调整。数实融合促进数字经济的持续扩张和实体经济的拓展延伸,这直接体现为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新岗位的快速涌现和不断细化。伴随无人超市、自动驾驶、数字政务、智慧农业、在线教育等数实融合产物的蓬勃发展,传统的经济体制、政府治理方式,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生产关系,已经难以满足数实融合背景下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环境诉求。例如,如何应对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监管的“灰色地带”?如何兼顾平台垄断治理和市场充分竞争的关系?海量数据生成、流动与应用背景下的劳动者权益应该如何保护?如何规范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统计口径、分类标准、监测手段?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反映了数实融合背景下的“新质生产力”与以准入控制严格、科层结构固化为特征的传统体制模式之间的冲突。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不仅有利于引导现有经济体制和治理框架进行改革,也赋予顶层设计和体制优化决策更丰富、具体、真实的相关数据信息,从而有效保障制度环境完善和监管模式创新的积极性、时效性、科学性、精准性和持续性。(二) 数实融合驱动供给侧与需求侧的扩容升级和高效匹配第一,数实融合推动生产端的转型升级,多方位赋能供给侧“降本增效”。首先,数实融合推动产业结构、内容和环节的革新发展,构筑结构系统关联、内容广泛多样、要素安全流动的供给侧生态系统。数实融合助推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在内的三次产业不同领域、不同程度和不同层次的数字化转型。一方面,数实融合培植新兴产业部门、全新行业领域和新型企业组织,建设打造量子信息、类脑智能、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分析等新产业,催生演化出即时零售、低空经济、互联网医疗、线上办公等新业态,以及无人生产、共享经济、万物互联等新模式,营造涉及门类更多、覆盖范围更大、效益水平更高的综合性产业生态圈。另一方面,数实融合转变优化供给端资源投入、组合和利用的传统模式,大幅减少高能耗、低水平、同质化严重的无效产出,促使生产端朝着绿色可持续、高效适配、高附加值的方向革新调整。其次,数实融合开辟生产要素的新配置途径、新应用场景和新功能赛道,加速培育、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一方面,数实融合深度挖掘数据要素的潜在价值和多重作用,通过工业互联网、5G基站、数据交易所、数字政府等新型基础设施和平台载体,持续汇聚高质量、高价值、特色化的数据要素资源,广泛构建场景驱动的产业数字化赋能机制。另一方面,在数实融合过程中开辟了几乎不受时空局限的线上市场,有效跨越地理性、文化性和制度性要素壁垒普遍存在的线下市场,进一步促使传统要素同数据要素相互结合、相互赋能和相互释放,加速构筑更加精准、高效、一体化的全要素数字化生态,实现各环节、各领域、各行业生产要素配置方式、流动途径和使用手段的数智化转型,通过与资本、劳动力、土地资源等传统经济要素结合协同,深度发挥数据要素的放大效应、叠加效应、倍增效应,实现生产端生产力的变革创新和供给侧的结构性转型升级。第二,数实融合拉动消费端的扩容提质,深层次助力需求侧“开拓引流”。首先,数实融合催生消费新模式、新场景和新途径,营造灵活便捷、交互体验优质的消费环境。数字经济和农业、工业、服务业领域的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催生出农业电商、产品个性化定制平台、即时零售、无人超市、智慧餐厅、数字博物馆、云影院、AI智能自习室、远程诊疗等消费新领域,打造“5G+虚拟现实”智慧商圈、“国潮IP”元宇宙展览会、社交电商平台等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的消费新场景,开辟潜能深厚、广阔多样的数字化消费新空间。其次,数实融合引导数字化消费思维和行为的树立培养,开拓激活国内消费市场的庞大需求。消费内容、途径和场景的数字化转型,厚植培养平台订购、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等数字化消费理念和行为习惯,依托“数实融合”在二三线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以及不同年龄段消费者群体中的加速渗透,释放并开拓国内下沉市场、银发市场的需求边界和消费品类,扩大高品质、深层次、多样化、柔性化和零单化消费需求的容量规模。同时,数实融合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地铁数字展览厅”“智慧健康驿站”“数字公话亭”“有声图书墙”等智慧化、数字化、共享化、社会化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以及由数字化转型领先的企业机构、政府部门、高等院校构建的开放式数字技能学习服务平台和培训设施,加快提升了全社会、全龄段、全方位的数字消费素养和能力水平。第三,数实融合驱动供需匹配的高效化,畅通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循环系统。首先,数实融合畅通供给侧和需求侧数据信息的传输渠道,降低生产端和消费端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推动生产端广泛使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手段,根据消费端的海量数据和信息反馈展开量化分析、趋势研判、评价预测,结合云端直播平台、数字会展、搜索引擎等多元化的数字化营销模式,辅助制定客户搜寻和需求对接策略,生成高效率、低风险、全程可视化的实体货物运输管理系统,建设损耗小、速度快、成本低的数字化产品交付渠道,实现“生产-供应-需求”三端口的低耗联通、精准对接和高效匹配。其次,数实融合赋能企业组织和行业部门的跨界融合,催生新型职业岗位、新型就业形态和新型用工方式,增强国内劳动力就业环境的韧劲和弹性,为提高全社会的劳动参与率、实现就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从根本上保障了“供给侧”与“需求侧”互促升级的良性循环。(三) 数实融合驱动发展效益与成果的提质增量和普惠共享第一,数实融合引领高效益化、绿色低碳化、多元一体化的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协调、互补共赢和提质增量。在数实融合背景下,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的充分运用,以及数字化转型的全方位渗透,不仅提高了生产端和消费端之间的匹配精度和反馈时效,还借助影像技术、虚拟制片、3D 建模、沙盘投影、物理仿真、实时渲染等工具手段,赋能农田、渔场、林地、厂房等生产空间,以及遗产保护区、旅游景区、体育馆、电影院、博物馆、音乐厅等消费场景,实现可视化、智能化和高效化监测,推动康养保健、零售配送、文艺演出、体育赛事、游学旅行、大型展览等消费活动的“仿真预演”,赋能实体经济产业部门各链条的数据互通、联动共振、分工协作和资源配置优化。精准锚定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不同时段的产业发展优势和突出特色,避免各产业集群间在形式和内容上的高度雷同、协同性弱、个性化程度低等问题。依托产业集聚模式从线下向线上的重塑转型,突破资源禀赋、时空布局、区位条件等方面的限制性因素,提高各行业及其上下游环节的智慧决策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改造重复趋同的低质量、高消耗、不可再生资源依赖型的实体经济生产、流通、消费和分配模式,并且通过实体经济结构、内容、布局的调整、转型、优化和升级,转变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稀有金属等高能耗、重污染、低附加值资源的处理使用方式,增大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经济效益、绿色效益、社会效益空间。第二,数实融合加快高质量发展效益的扩散辐射,促进全社会各领域建设成果的广泛共享和高水平普惠。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打通了“线下”和“线上”市场二元空间,构建了劳动力、资本、信息、技术等要素的数字化流通渠道,减少了因自然性、制度性、文化性市场分割所导致的信息传输壁垒,凭借准入门槛低、相对统一完整、具有物理意义上无限延展性和广泛连接性的线上市场空间,构筑了包容开放、高效便捷、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创新创业环境和共同致富路径。此外,针对实体经济部门创造的物质和精神公共产品,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依托重点人群高效定位、公共服务边界延伸、提供模式便利化,增强政府扶贫工程建设和规划实施的精准性,保障广大民众更加均等化、优质化、低成本化地获取和享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通过如“智能停车系统”“24小时图书驿站”“数字农家书屋”“城乡电子阅报屏”“新型通信基站”“电子政务系统”等公共服务形态和应用建设项目,提高了公共服务的可达性、多维性、共享性和普惠性,实现了高质量发展成果的合理分配、切实落地和广泛渗透。(四) 数实融合驱动国家安全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统筹协调第一,数实融合强化数字经济的发展基础和实体经济的产业支撑,锻造前沿先进、安全稳定的高水平现代化产业体系。一方面,实体经济为数字经济的蓬勃扩张提供坚实基础,夯实数字产业尤其是网络与数据安全产业的硬件基础,构建识别认定、监测预警、态势感知、信息共享、应急管理等功能一体化的网络治理基础设施和数据维护平台系统,筑牢可信可控的国家数字安全屏障。另一方面,数字经济赋能实体经济产业体系连接端点和路径的双重强化,通过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深度渗透,实现不同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同其他产业间的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升、部门运行成本降低、链条中断风险预防和新型实体企业的赋能发力,形成不同产业互联互通、支撑融合的“链条”形态,以及行业部门间互补共生、相互依赖、持续延展的网络关系,构建了产业内容前沿先进、产业结构系统完善、产业要素安全流动的实体经济系统,筑牢了可抵御外部消极因素、系统性风险和重大突发性事件冲击的根基。第二,数实融合构筑开放包容、安全有序的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国际竞争优势和全球价值链格局的重构。数实融合带动传统贸易标的、工具和模式的数字化转型,衍生出数字贸易的全新形态和途径模式,并且通过优化对外开放和贸易发展格局、完善贸易监管程序和治理体系、加速国际贸易供需双侧相互匹配和转型升级、降低传统贸易成本和扩大贸易效益空间、催生国际贸易新模式和新业态,加快推动我国对外开放的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塑造我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攀升和国际贸易竞争优势方面的新动力源、新赋能点、新增长极,在统筹兼顾“包容借鉴”的开放思维和“底线意识”的安全红线基础上,通过国内、国际市场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充分联动,为我国新发展格局构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广阔、更丰富的动力源泉。(一) 数字经济的发展困境:“要素-技术-标准”的三维视角第一,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关键堵点亟待疏通破解,数据价值红利和深层潜力释放不足。一是数据权属界定不清晰,数据要素交易机制不健全。数据确权是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前提,是数据要素安全、自由、合理流通和配置的基础,但由于数据要素具有易复制性、无形性、高贬损率、非竞争性、部分排他性、低生产成本性、主体和来源多元性等主要特征,国内数据产权制度和市场定价机制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范式框架。这种数据权属及其分配规则的留白处理,直接导致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滞后。二是城乡间普遍存在的数字鸿沟,以及政府部门和产业流程中的“数据烟囱”和“信息孤岛”现象,妨碍不同行业、企业机构、平台组织或个人之间数据信息连接互动或有效共享。井喷式增长的海量数据无法实现自由流通、快速传导、共享互利,降低了数据要素跨地域、跨部门整合利用、汇聚赋能、价值释放的效率水平。三是数据安全监管和信息隐私保护能力偏弱,相关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衔接性较低。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各地地方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经构成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安全发展的法律基石和治理依据,但针对数据安全等级分类、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追踪程序权限,以及跨境数据流动审查规范等细分领域的规定则较为笼统、模糊,难以妥善和充分地解决数据泄露、贩卖、非法交易等数据要素流通信任问题,以及有效应对消费者权益和数据主权受到侵犯等威胁。第二,“卡脖子”核心技术自主研发和创新攻关相对缓慢,技术异化、算法滥用和网络空间扭曲侵蚀数字经济的赋能效益。一是中国科技发展已经迈入从“起步”“追赶”,向“并跑”“超越”和“领先”转变的过渡期,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道路更加艰巨、漫长。尽管数实融合加快了阶段性科研成果同市场应用的有机结合,但是单纯依靠市场引导,并不能真正实现核心技术的基础性突破。目前,我国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重大创新成果的战略支撑薄弱,难以提供战略科技、关键核心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三类创新”协调发展的深厚根基,无法完全满足数字经济底座支撑、运行载体和赋能手段的发展诉求。二是数字技术的不当使用、监管缺位和无效治理,侵蚀削弱了数字经济提升人民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正向效应。一方面,数字技术的深层渗透和广泛扩散,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数字产品垄断“信息茧房”“网络回音壁”等问题的涟漪效应。在缺乏全社会教育引导和合理监管的条件下,这些问题进一步演化为算法歧视和数字霸权风险,以及网络社会身份迷失、精神消费异化、数字成瘾等症状,极大阻碍了数字技术与人类社会中共性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价值对齐”。另一方面,过度干预和操纵平台经济、科研模式和技术应用,必然压制理论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利于数字经济的持续性、长期性和飞跃性增长。因此,如何明确数字技术监管治理的权责划分和有效性边界,是破解数字经济赋能路径和发展过程中“科林格里奇困境”的关键所在。第三,现有的数字经济统计标准、分类框架、核算方法缺乏权威性、统一性和时效性,传统的统计理论、监测模式和调查制度已无法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一是数据要素成为重要的新型资产,并且开始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相关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尽管如此,如何界定数据资产的定义和范围?如何获取数据资产的资料来源和确认其权属?如何测度数据资产的实际价值?这些都是数据要素资本化产生的国民经济核算新难题。二是数字技术和数字化转型加速社会产品、就业岗位和行业部门类型的延伸扩增,给生产、投资、收入、价格等领域的统计分析带来严峻挑战。云订购、在线教育、网络直播等新型服务产品,个体程序员、配送骑手、平台主播、电子竞技指导员、网络公众号博主等灵活就业形式,以及本地即时电商、算力中心等新兴行业和组织机构,对经济统计的准确性和分类层次的科学性提出更高、更多、更细的要求。三是数字技术对统计应用和报告形式带来冲击,政府统计的权威地位、调查手段、分析方法和获取途径发生了深刻改变,政府统计部门不再是社会经济数据的唯一拥有者和发布者,依托周期性普查、抽样调查等主要手段的统计方法和报告形式将逐步被取代,更加追求数据反馈、收集汇总、质量评估、清洗处理等统计环节的及时性、细分度。而当前我国数字经济的统计测度尚未达成完全统一的共识,缺少系统性强、完善度高、约束力大的官方标准和实施方案。(二) 实体经济的主要矛盾:大而不强与冲击叠加的多层压力第一,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及其内部系统之间的不协调性、不平衡性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一是实体经济内部传统和先进制造业、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之间的协调度、平衡性较低。根据相关研究数据,我国高档数控机床、高档装备仪器、运载火箭、大飞机、航空发动机、汽车等装备制造领域的关键件精加工生产线上,超过95%的制造及检测设备长期依赖进口。此外,约32%的关键材料在我国仍处于空白,绝大多数计算机和服务器通用处理器中95%的高端专用芯片、超过70%的智能终端处理器,以及大部分存储芯片还无法实现自给。同时,作为有效连接、加速联动和深度融合第一、二、三产业及细分部门的黏合剂和催化剂,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增加值占GDP比重约为18%,远远落后于发达经济体40%左右的普遍水平,并且与生活性服务业规模之间存在明显的结构性不平衡。二是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分离脱节现象明显,“实体经济不实”和“虚拟经济过虚”长期干扰我国“脱虚入实”进程。国内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适配度低、实体经济领域融资门槛高、资金循环不畅和供求脱节、资本过度流向虚拟经济等现实问题普遍存在,直接导致实体经济出现“空心化”趋势,其突出表现为虚拟经济自成体系和自我运转,且增速不合理地远超实体经济。最典型的表现是:2001-2023年,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波动上升,并一度达到8.3%,远高于绝大多数发展中经济体,甚至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经济体。相比之下,同期内工业尤其是建筑业、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呈现长期下降的整体态势,仅在2021-2023年期间短暂回升。第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短期”和“长期”矛盾的叠加冲击,加剧国内产业环境的复杂性。一方面,世界经济与地缘政治环境中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沉重打击了作为吸纳就业、创新创业主要载体的实体经济部门和中小企业,国内外投资预期和信心受影响的余波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另一方面,我国长期面临的经济下行压力,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重导致的公共服务供给负担激增、劳动年龄人群赡养压力加剧、国内人口红利缩减等问题,以及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供给侧改革的跨周期、深影响、多挑战和高难度特性,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多维度、全方位、长期性的限制性条件。(三) 融合过程的制约因素:国内改革和国际合作的梗阻环节第一,国内数字化创新型、管理型和复合型人才缺口的缩减进展迟缓,严重阻滞我国实体经济的数字化转型改造。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之间存在的“不能融合”“融合不全”“融合不深”“不愿融合”“不便融合”等主要问题,归根结底是业务过硬、专业过硬、思想过硬的数字化人才供给不足。一方面,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的收益产出周期长,数字化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具有成本高、耗时大、流程复杂等特点,构建数字经济领域的理论突破、技术研制、工程设计的领军型、创新型人才智库难度系数较高,这是数字经济领域尤其是数字化创新型人才供给率偏低的客观因素。另一方面,国内高校的数字经济专业建设起步较晚,学科内容、教学形式和基础工具的更新迭代缓慢,与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企业及行业协会之间的培养合作联系不足、形式单一、深度有限,难以满足实体行业数字化管理型和复合型人才对数字化思维、数字技能、传统行业内容及专业知识的综合性培养要求。根据我国首份《新职业在线学习平台发展报告》的估算研判,云计算工程技术人员、物联网安装调试员、无人机驾驶员、电子竞技员、农业经理人、人工智能人才、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数字化管理师从业人员、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和运维员的需求规模预计分别约为150万、500万、100万、200万、150万、500万、130万、200万和250万,相对应的总人才缺口接近千万。《产业数字人才研究与发展报告(2023)》同样指出,当前中国数字化综合人才的总体缺口区间在2500万至3000万之间,并呈现出持续扩大的趋势。第二,数实融合的指导政策和治理体系有待细化,其实施的精准性、赋能适配度和扶持覆盖面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近年来,针对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提议,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初步开展反馈机制、指导政策、扶持规划的完善和补充,但大部分仅限于数字经济或实体经济单方面、“蜻蜓点水”式的加强、提升和概念优化层面,缺乏针对数据要素交易、新型实体企业发展、平台经济反垄断和有序扩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和详细规范。其中,如何定位平台企业的发展意义、战略地位和制定垄断防治机制?如何厘清数字化虚拟经济(例如移动支付、数字普惠金融等)与数实融合的逻辑关系及作用路径?如何进一步明确未来数实融合过程的聚焦领域、监督权责、治理方式和衡量标准?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机构决策层、执行层、管理层制定和实施更具体精确、科学可行、有预见性的规范指引。第三,国际保护主义的强劲势头、全球产业发展的显著鸿沟和数字经济“话语权”领域的激烈摩擦,加大了数实融合国际合作通道的限制约束。数实融合过程中技术、要素、平台与不同场景的深层结合,离不开跨境供应链、全球消费市场、国际生产环节之间的互动关联和协调共生,以及安全、自由、开放的国际投资和贸易环境。然而,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面临诸多外部制约。一方面,隐蔽化、深刻化、多维度的国际贸易壁垒和“脱钩断链”风险,威胁着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运作、安全协作、平等合作,加剧了经济要素和产品服务流通渠道的不确定性、不安全性,阻隔了数据要素、数字技术、数字化平台同传统要素、实体经济部门和应用场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互结合。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社会基础、政治体制模式、历史脉络沿革和文化价值观等客观因素的差异,不同经济体间的产业体系现代化战略定位、演化路径和所处阶段各不相同,数字贸易规则、数字经济治理、数字产业合作机制在区域和全球层面的碎片化和泛化状态广泛延续。在实体经济部门数字化转型策略、网络安全跨境治理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安排等数实融合的关键议题上,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的侧重领域、实施理念、目标规划均存在显著区别,严重制约着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数字政务、数字安全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构成我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加速渗透、深度融合的外部环境约束。当前,中国正站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新起点上,首要任务就是着力推动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全面迈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交互渗透、深度融合,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驱动引擎,更是加速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了“数实融合”,指出要“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当下,需要围绕“数”和“实”两方面“做大做优”,以及融合过程中内外部动力的双重强化,进一步畅通数实融合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驱动路径。(一) 构筑高水平数字经济生态: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的双轮驱动第一,扎实推进数字核心技术的“自立自强”和“自主可控”,加快提升科研成果的落地转化率和应用普及率。首先,开展预见性、全局性和系统性的战略谋划,依托我国新型举国体制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独特优势,稳步、扎实且有步骤地推动基础科学和前沿理论研究发展,大力支持研究人员聚焦、钻研、主攻基础理论、公认科研难题和非共识“无人区”领域,营造有利于前沿性技术研发和颠覆式创新突破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扭转光刻系统、扫描电子显微镜、高端芯片、高端操作系统、电子设计自动化(EDA)等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其次,切实提高理论研究和技术成果的市场融入度、应用转化率,加速推动新基建领域全局性、长期性的统筹建设,协同规划和部署5G网络、千兆光网、IPv6,提前布局 6G基站、内生智能网络、星地融合组网等新一代概念性硬件设施,引导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合理梯次布局,有效降低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生产部门、企业单位和居民个体的接受成本和实施难度。第二,持续提高数据要素市场的供给效率,切实保障数据资源配置的高效性和安全性。首先,探索优化政务数据开放、交换和共享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尝试建立个人数据及时搜集、广泛汇聚、高效处理、安全存储的前端和终端系统,逐步健全机制完善、架构明晰、规范有序的数据要素交易平台,整合、简化和筛除重复性的机构设置、流程环节和服务内容。其次,着力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规范和法律体系,打通数据要素的流通渠道,以及其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的融合路径,通过数据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平台”对报价原则、评估工作的协调指导,打造相对合理的数据要素估值定价机制,利用好可验证计算、动态加密、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推进制定针对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法律框架、市场合规性监管模式和紧急事件处理方法。(二) 筑牢实体经济的发展根基:产业融合和国内循环的赋能合力
第一,持续推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强基固本,以产业融合赋能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依托服务业在产业延链增值、提升产品供给水平等方面的赋能效应,以及渗透性高、涉及面广、融合性强等关键特征,加快农业、工业和服务业“聚链成群”的现代化发展。首先,着力培育“康养农业”“会展农业”“休闲农业”等“农业+服务”产业融合的农业新形态,积极发展金融、科技、物流、培训、产品质量监管等领域的农业服务产业。其次,加速建设“工业(制造业)+服务业”两业融合生态体系和市场化体制机制,重点建立现代装备制造、关键新材料、工业母机等制造业集群标准体系,建设完善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生产过程敏捷化反应、物流系统快速响应等综合化服务平台,以及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研发设计外包、企业数字化流程再造、全行业整体性解决方案等高端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向智能化、绿色化、柔性化、高端化和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再次,深化国内服务业的结构优化和提质升级,着力培育服务经济高水平发展的新兴动能。其中,重点关注和着力推进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托其在全产业链各环节转型变革中前沿阵地和创新源泉的地位,以及自身强交互性和高联动性等特征,缩短新兴技术从理论创新到技术突破,再到在市场中广泛运用的流程时间,引领服务经济向高端化、高品质、高附加值方向发展,进一步强化我国服务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以及全产业生态圈中的竞争力、辐射力和掌控力。第二,缓和国内市场分割和区域性贸易壁垒,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国内统一大市场。首先,统筹协调、强化推进公路、铁路、航空、海运、水运等传统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的立体化、全方位、系统性建设,逐步破解交通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和城乡间布局不均衡、结构不合理、衔接不顺畅等问题,有序推进超级高速列车、无人驾驶汽车、无人机、电动垂直起降类飞行器等新型交通工具的投入使用,精准补齐城乡边缘地带、城市交界地带、中心城市的“卫星城”“新城”等地区的运输效率和触达度短板。其次,清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政策等行政制度壁垒,建立边界相对清晰的“政府-市场”关系,以及透明度、连贯性和稳定性较高的市场准入机制,尝试采用“异地合作共管”“跨省通办”等灵活模式,努力打造省际融合发展示范区、跨省一体化合作示范区,破除国内大循环的政策性或制度性壁垒。(三) 夯实数实融合的内生动力:人才培育和制度设计的深化改革第一,统筹推进办学模式、育人方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培养符合数字经济时代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首先,高等院校必须适时调整、革新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相关的课程内容、实践方式,强化同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联合培养的长效机制,大力培育电子商务、数字物流、数字贸易,以及前沿技术理论研究、应用制造等领域的紧缺人才,形成数字化技能型、创新型、管理型人力资本的“蓄水池”和“培养皿”。其次,进一步增加、完善和开拓面向全社会全龄段人群、渠道多元、资源丰富、开放包容的数字化教育平台,稳步推动国民数字素养的全面提升,从根本上赋能全社会数字化消费水平的实质性提升,弱化数字技术和相关基础设施的渗透普及阻力。第二,推进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丰富并细化“数实融合”领域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设计。一方面,协调好、处理好“发展型改革”和“治理型改革”的基本关系,围绕提高不同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不断解放、发展和创新生产力。另一方面,针对数字经济统计标准模糊、平台经济垄断治理范围不明确,以及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在行业间、区域间和产品间融合程度存在的差距,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应当联合智库机构、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共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现状的数实融合理论框架、分析范式及政策工具,加快出台相关指导政策、具体措施和试点方案,厘清和协调各方面的权、责、益关系,制定和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预警机制、监测手段、应急方案。(四) 优化数实融合的外部环境:全球市场和合作网络的充分联动第一,加快构建新安全格局,健全应对贸易摩擦、经济制裁等事件的响应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党在对外开放领域的战略谋划和统一领导,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稳定器”“助推器”和“统一战线”作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防火墙”,预防和治理“数据主权侵蚀”“数字霸权主义”“脱钩断链”等外部风险的倒灌、合流、叠加、联动、放大和诱导效应,规避国际市场和全球价值链的剧烈震荡对数实深度融合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二,加快构建安全稳定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数实融合经验共享和合作共赢的国际环境。一方面,依托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合作平台,筑造平等互惠、包容开放、共商共建共享的“经济命运共同体”,积极拓宽和延展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的“朋友圈”和“合作网”,借鉴全球范围内数实融合实践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积极尝试建立开放包容、平等互利、互联度高的区域性数字安全治理规则,尤其针对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重点联合存在相近立场、共同诉求和亲密关系的伙伴经济体,逐步开展个人数据隐私和权益保护、数据主权等方面协议规则的多边“压力测试”,以及数据跨境传输安全评估和管理方法的地区性试验。在《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等成果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跨境数据流动的区域性规则方案,积极提高我国在全球数字标准和网络标准建设中的“话语权”,进一步扩大延伸数实融合发展的国际资源空间、跨境生产场景和全球需求市场。
作者:夏杰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学术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李銮淏,南京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刊载于《探索与争鸣》2024年第9期,注释及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