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养老院一周病逝,法院驳回家属索赔:别推卸责任

文摘   其他   2024-11-19 16:22   新疆  

澎湃新闻消息,家属将健康状况堪忧的老人送入养老院,老人入住一周病逝,谁的责任?

2016年,陈女士兄妹将父母送入养老院护理照看,不料入住仅一周,母亲吕阿婆就因病重去世。陈女士兄妹等认为,养老院未及时将老人送往医院,耽误治疗,提出索赔15万余元。养老院则坚称,陈女士对老人的病情早已心知肚明,迟迟不愿送医治疗。

近日,上海黄浦法院审理后认定,养老院已尽护理义务,而家属在明知老人两次呕吐情况下,仍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且在送医当日坚持先回家取医保卡再拨急救电话,未尽监护责任,驳回了吕阿婆家属的诉讼请求。

兄妹把年迈父母送进养老院

记者从法院获悉,20165月,陈女士兄妹经过商议联系了一家养老院,希望年迈的父母能得到专业护理。考虑到两位老人身体欠佳,家属又无法提供健康证明,养老院仅同意老人试住,并要求家属书面承诺愿意承担一切风险。

为让父母尽快入院,陈女士兄妹接受了这些要求,吕阿婆随即被安排入住。养老院为她安排了护理人员提供24小时的一级护理,由护工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

当年522日,护工在为吕阿婆进行日常护理中,发现其衣物及枕巾上有呕吐物出现,医务人员进行检查后,建议当时正在养老院探望母亲的陈女士将老人送医治疗,但陈女士表示并无大碍,只是将脏衣物拿回家清洗。

次日清晨6点多,医务人员在发药查房时发现吕阿婆病情加重,遂拨打电话联系陈女士,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后几经周折,救护车才将老人送到医院。

虽经医院抢救,但吕阿婆仍因病重于三天后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脑内出血或老年痴呆。吕阿婆的子女认为,养老院以胃肠感冒对老人进行护理,耽误病情,没有尽到该尽的职责,因此将养老院诉至法院,索赔15万余元。

法院:家属推卸责任有悖于法理及情理

庭审中,养老院辩称,老人首次出现呕吐时,老人的女儿就在场,医务人员也建议送医治疗,但遭到拒绝。次日清晨,医护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电话联系家属却无人接听,之后虽联系上家属,但家属又称需先取来医保卡才能送医,导致送医延迟。养老院认为,院方既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吕阿婆家属则认为,老人出现呕吐情况,院方却按照肠胃感冒护理,还让家属购买藿香正气水给老人服用,家属出于对养老院的信任才没有将母亲送医诊治。直到次日清晨,母亲病情加重院方才通知家属送医抢救,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阿婆在被家属送至养老院时,已是健康状况堪忧,从家属向养老院出具承诺书可看出,众子女十分清楚老人健康状况。

522日上午,家属已知晓吕阿婆出现呕吐情况,却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次日上午,老人病情加重,家属得知情况后非但未及时送医,还坚持回家取医保卡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救治。

因此法院认为,养老院尽到了对吕阿婆的护理义务,在老人发生呕吐等异常情况时,养老院及时通知家属送医,无任何过错,且老人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及老年痴呆,死亡结果与养老院无任何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众子女理应对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尽到监护义务,而家属在明知老人两次发生呕吐情况下仍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却欲将责任推卸给养老院,显然有悖于法理及情理,遂驳回了诉请。

在以往的养老机构与家属之间的纠纷案件判决中,无论养老机构是否在事故当中承担责任,大抵上都是要做出赔偿,只是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而已。在本案例中,法院基于客观事实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一方面是由于在以往的判决中,法院由于常常会照顾所谓的“弱势群体”而引起广大养老从业者的不满。所以在当前的判决中,更加基于事实和公正。另一方面是由于养老机构的风险管控意识加强,体系建立日趋完善,从而保障了自身的权益,规避了风险!

在入住业务流程中,由于家属未能提供健康证明,养老院仅同意老人试住,并要求家属书面承诺愿意承担一切风险。这背后表明此家养老机构对于老人入住的要求非常明确,在入住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严禁签署正式入驻协议。同时在试住业务办理过程中,针对相关资料的缺失,通过书面承诺转由家属来承担一切风险,既保护了自身的利益,又不失公平。这些管控措施在后续的审判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或入住协议是养老机构风险管控的第一道“防火墙”,其条款和内容界定着入住老人、家属及养老机构各自的权责以及意外事件的处置等内容,他也是事故发生后最有效地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

上月本平台发布的文章《老人养老院坠亡,谁的不可承受之重?》中,收住机构就是由于在入住管控中的缺失,直到事故发生时还未与入住老人及家属签订协议,才使自己陷入非常不利的局面。

  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机构应加强在合同、协议的设立,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的管理,关注以下各类风险:

  1.     忽视对方签署人员主体资格的审查,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潜在风险。

  2.    合同、协议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和信誉损失。

  3.      谈判经验不足,缺乏技术、法律和财务知识的支撑,导致机构利益损失,或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4.      合同、协议未经适当审核或越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机构财产损失。

  5.      合同、协议内容不完整,权利义务不明确或未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可能导致机构资产或股东权益遭受损失。

  6.     合同、协议条款未恰当履行或监控不当,会导致违约损失。

  7.     合同、协议信息安全措施不当,可能导致商业机密泄露。

  8.      合同、协议纠纷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机构权益与名誉受损。

本案中的养老机构在日常服务、应急处理及过程记录都依据流程操作,这些控制措施表明了机构自身照护服务的执行。护理员在日常护理服务中,发现异常后及时通知医护人员的介入,检查结果立即反馈给家属,并提出专业建议。第二天意外再次发生后及时与家属联系,多次尝试,最终终于联系到家属,并依据家属的要求来进行救治。整个过程都被法院和家属认可,机构应该留有相关的文档记录。我们在内控体系建设中一再强调的“留痕”,就是留有痕迹,即自己在管控过程当中相应执行的记录和证明,这也是法院判案的关键证据。据某办案法官坦言,由于养老机构服务责任、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下的侵权责任、第三人侵权责任合集女的监护责任相互交叉,加上老年人举证能力弱、辨识能力弱,这些都需要法官在利益衡量和自由心证的基础上做出正确裁断。所以无论是机构还是入住的老人及家属,都需要对相关的执行证明、材料等书面性文档予以保留。

合约双方或者三方在合同或协议当中就彼此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详细约定,在执行过程当中严格依据合同的要求执行,并留有相关记录。这些就是本案在如何避免自身权益不受损害问题中带给我们的启发。


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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