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养老人如厕摔倒至今无意识 状告养老院一审获胜诉

文摘   其他   2024-12-03 22:11   陕西  

摔伤事故描述


 

  来源:中国民生播报网  今年7月2日,成都恒轩新都区养老服务中心,刘纯才被家人从成都市新都区香城颐养居送到这里已整整一年了,病床上的刘纯才从鼻孔插入了胃管,双目微睁,任凭老伴叫他的名字,他却毫无意识。事实上,刘纯才这种毫无意识已经持续一年零25天了,虽然老伴才给他剪了个平头,但一脸的病容和脸上的老年斑与他67岁的年龄不是太符,显得比实际年龄更加苍老。
  

   时间溯回到2018年6月1日凌晨12许,在上海工作的刘柯彤迷迷糊糊中接到成都市新都区香城颐养居一黄姓值班院长的电话,称其父亲刘纯才上卫生间时摔倒了。电话里这位黄院长轻描淡写地描述了大致过程,只说刘纯才有点疼,但未见出血。刘柯彤不放心,再三电话与对方确认,但对方坚称“不严重”。次日一早,刘柯彤的母亲便把刘纯才从香城颐养居送到了新都四七医院。经该院确诊,刘纯才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左侧肋骨多处骨折。接下来面临的就是手术,由于刘纯才患有帕金森,手术前院方多次告知手术风险,其父很有可能下不了手术台,“为了挽救父亲我们愿意博一回”,刘柯彤说。手术做了近五个小时,手术后刘纯才被转让入ICU病房,“从那时开始,父亲就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靠白蛋白维持生命”。  “现在的父亲只是物理状态下的活着,生活毫无质量,对我们来说活着的只是一具躯壳,我不知道何时才是个尽头”,刘柯彤说。当初为了更好的照顾父亲,经过慎重筛选,刘柯彤确定成都市新都区香城颐养居作为父亲养老的机构,并于2017年11月17日与该养老机构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协议书确定刘纯才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香城颐养居生活期间由香城颐养居提供二级护理等级服务,协议确定每月服务费为2900元。
 

     刘柯彤告诉记者,在其父刘纯才摔倒后入院到出院的整个过程中,感受不到这家养老院对父亲的一点关心。与其沟通手术方案时,香城颐养居表现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能躲则躲,对就医费用就医情况更是只字不提。 2019年1月,在多次与香城颐养居沟通无望的情况下,刘柯彤以父亲的名义把香城颐养居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新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香城颐养居赔偿刘纯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暂计211383.7元。2019年1月24日,新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诉讼及法院庭审判决



   刘纯才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对刘纯才入住香城颐养居养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第一条第2款入住程序第3项规定,甲方(香城颐养居)根据乙方(刘纯才)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及对刘纯才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评测,确定乙方为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在香城颐养居生活期间由香城颐养居提供住宿以及二级护理等级服务。协议第二条约定,刘纯才每月向香城颐养居支付养老服务费2900元。协议签订后,刘纯才入住香城颐养居。2018年6月1日晚,刘纯才在香城颐养居无人看护摔倒,直至次日8时才被送去新都区红星医院就医,红星医院未予以治疗,于2018年6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左侧肋骨骨折等。出院医嘱:右下肢避免负重,出院后第1、2、3、6、9、12个月来医院复查(每次复查费用约500元);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10000元。经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1.刘纯才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折块分离移位,经内固定手术治疗后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刘纯才左侧4-7肋骨折后遗6、7肋骨畸形愈合属十级伤残;2.刘纯才的护理期评定为150日,营养期评定为180日为宜。刘纯才受伤后,香城颐养居未支付任何费用,刘纯才向香城颐养居要求赔偿未果。
 

   香城颐养居:三级护理不包含如厕的协助义务
 

     在法庭辩论阶段,香城颐养居辩称,刘纯才所述背离客观事实,香城颐养居对入住的老人24小时看护,护工和老人居住在一个房间,并非刘纯才摔倒后无人看护;刘纯才摔倒后,香城颐养居对刘纯才进行了初步检查和询问,未见出血,刘纯才自述有点疼痛,香城颐养居认为尚不严重,故当晚未送医,但为其涂抹药酒,并非未处理。刘纯才受伤后,香城颐养居工作人员及时与其家属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刘纯才入住的房间共4位老人,一个护工。护工将刘纯才搀扶至厕所大便,同时该房间另一老人要小便需尿壶,护工遂告诉刘纯才大便完毕后不要移动。护工拿尿壶给另一老人,出来时听见刘纯才摔倒,护工立即帮助刘纯才,并通知香城颐养居值班领导,香城颐养居尽到了照顾和护理义务。 刘纯才接受的是三级护理,半自理三级护理项目不包含刘纯才如厕期间的协助义务,香城颐养居不存在违反入住协议的情况。刘纯才入住期间,香城颐养居为其安排了护工并严格遵从入住协议的服务项目,同时配备了相应的厕所辅助设施,刘纯才不听从劝告,导致摔倒,香城颐养居无任何过错。刘纯才要求香城颐养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宜和法律依据。
 

    新都区法院:香城颐养居所持合同存疑 承担80%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新都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此案争议最大的焦点是:协助如厕的义务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护理范围内。原、被告各自持有的《入住协议书》均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仅有护理等级处存在差异,属于阴阳合同。该合同系香城颐养居提供的格式合同,经香城颐养居代理人白莉辨认,刘纯才提交的合同主文部分系其填写,而香城颐养居的主文部分并非其填写,谁填写的,白莉并不确定。 白莉作为香城颐养居订立合同的经办人,应在合同填写完毕并核对无误后交与刘纯才、赵安(刘纯才妻子),该份合同才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内容上看,两份合同载明的养老服务费标准均为2900元,依据香城颐养居提交的《护理级别及收费标准》,每月2900元的养老服务费,即可得到半自理二级的护理,与刘纯才所持合同约定的护理等级一致;而依据香城颐养居所持合同约定的护理等级半自理三级,每月应缴纳的养老服务费为2400元,每月缴纳2900元的养老服务费却享受半自理三级护理,显然不符合常理,该份合同主文并非白莉所填写,必然系事后补填。就此,对刘纯才持有的《入住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新都区人民法院予以了确认,合同当事人均应受此协议书的约束,二香城颐养居所持《入住协议书》主文部分填写人存疑,且约定的护理等级与养老服务费之间存在矛盾,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新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香城颐养居提交的《护理级别及收费标准》的服务内容已明确表示:老人排便前后协助如厕、穿脱衣服。由此可见,香城颐养居具有协助老人如厕的义务。 2019年5月29日,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1154号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认为,香城颐养居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知晓刘纯才身体状况以及存在的跌倒风险,但其护理人员离开时并未安排其他人员替代看护,违反排便前后协助如厕的约定。且卫生间地面未加设防滑垫,香城颐养居的行为过错,是导致刘纯才摔倒的主要原因;事发卫生间坐便器两侧设有较为牢固的扶手,护工是否告知刘纯才便后叫他,已无从考证,虽然护工临时脱岗存在较大过错,但刘纯才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便后未抓稳扶手,未待护工前来处理的情况下摔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刘纯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确定香城颐养居,刘纯才的责任比例为8:2。 据了解,对于新都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香城颐养居表示不服并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故诱因介绍






作为养老机构以及老年人自身最为常见的一类事故,摔伤问题在本平台已经多次通过不同案例来进行预防与分析。摔伤只是事件的结果,而诱因和风险点涉及整个业务流程:从前期的适老化设计与改造、呼叫系统配置、长者入住评估、护理等级确定、入住协议签署以及风险告知等到中期日常护理操作、标准化服务执行、护理记录填写、异常情况处置以及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等,以及后期的危机处置、纠纷协调、保险索赔等内容。如在扩展就会涉及到服务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方面,以及设备设施采购、验收、安装、维护以及其他业务循环。我们也一再强调,单一重大事故背后总是多个控制环节集体失效导致。


本案风险点


  

结合本案报道,其中我们可以发现:1. 双方对于护理等级及服务内容存在不一致情况,入住协议签署流程存在缺陷;2. 护理人员违反协议条款中的服务约定,属于培训或执行偏差问题; 3. 卫生间地面未加设防滑垫,不符合机构内部地面防滑处置要求,存在安全隐患。4. 入住长者摔伤后,应急措施执行过程中暴露出送医不及时、判断不专业和沟通不充分等漏洞。对于上述所存在的问题,我们以在以往的案例分析当中,给出了详细的应对建议和方案。


机构合同管理流程风险点


   本案中应该是首次爆出了“阴阳合同”的情况。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而在本案中,阴阳合同仅表明机构和家属双方之间一式两份的入住协议内容存在差异,依据报道的解释,很可能是由于机构为了摆脱自身在如厕服务当中承担的责任,从而提供出了这份不符合常理的合同。作为风险管理的从业者,从合同管理中潜在的风险结合实际案例中出现的阴阳合同来看,如果机构自身对于合同管控不严,存在明显漏洞,很可能导致相关人员利用阴阳合同来非法获取机构的利益。假如机构合同管控权力过于集中,缺少其他部门的制衡,后续在执行过程当中又忽略了复核,则合同经办人员有可能通过阴阳合同使得入住长者支付较少的护理费用来享受高等级的护理服务。在此基础上,一旦机构对于收费管控不严,进一步可能导致合同经办人员自己或者伙同他人通过阴阳合同以及信息不对称来赚取差价!此类舞弊行为在我们以往从事的行业当中屡见不鲜。


   一套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包含标准合同的制定、非标合同的起草与审批、合同签署人员资质管控、合同审核与签订、合同履行与变更、合同解除与评估等。结合养老合同自身特点: 1. 服务内容条款变更频繁。一般机构与家属签署的合同期都为一年,并且在老人入住期间,由于身体变化等原因会导致服务等级变更,从而服务内容及护理价格都会有所改变,需要重新签署协议来保障双方权益。2. 依据相应规范,双方签订协议后有一周左右的试住期,试住期间双方均有权终止协议。3. 合同终止概率较大。机构内部,尤其是高护理等级以及高龄老人由于转院、疾病、正常死亡等原因会导致合同终止。4. 养老地产项目收取大额保证金。当前各大养老地产项目都会以押金、会员费。及服务费趸交三种方式收取大额资金,此项活动应依据相关规范,在适度范围内开展。入住协议是双方各自权利与责任的明确约定,也是出现纠纷后法庭所依据的重要资料。而整个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又涉及到销售、护理、财务、法务等部门以及院长,如果整体流程设计不清晰,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衡,信息传递不及时,就有可能造成内部舞弊,造成机构利润长期损失,甚至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结语

 

   “原、被告各自持有的《入住协议书》均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仅有护理等级处存在差异”,原报道中这样一句话确实可以引发出风控人员无限的遐想。任何管理缺陷不仅会导致风险的发生,也可能滋生舞弊事件,在养老这样一个具有慈善性质的行业当中,更要提前通过打造标准化流程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合同管理在养老机构管控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又涉及到其他多个部门,在整体风险防控当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鉴于合同管理自身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在当前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养老机构合同管理大数据管控系统估计能更为有效的实现机构提升管控质量,降低风险的目标!


 新闻来源:中国民生播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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