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养老院一个月,被同楼层老人殴打2小时致死

文摘   其他   2024-11-25 10:57   新疆  

62岁的老陈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在一个阳光灿烂的上午被人殴打致死,打人者系同住在养老机构的长者。长达两个小时的殴打里,养老院竟然没有工作人员发现异常。为这事,老陈的子女把养老院、施暴的老人及施暴老人的家属告上法院。要不要赔、该怎么赔?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通报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老人在养老院里被殴打两个小时致死

老陈是汕头人,育有三子一女,儿子和女婿都在广州工作,女儿体弱多病,无法照料老陈,孩子们商量后,就从20155月起,将老陈送进某源养老院(一级护理),他们隔三差五的去探望。但不幸的事情发生了。614日,老陈在养老院内自己的房间遭卜某殴打,于同日送院救治无效死亡。卜某是住在同一楼层的长者,66岁,二级护理,案发后经鉴定卜某目前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老陈的孩子们得知父亲被卜某从早上开始殴打2个小时养老院工作人员都没有人发现后,心都碎了。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老陈的孩子陈某与养老院、卜某、卜某家属方面也未达成一致意见,遂一纸诉状将他们所有相关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128万元。


被告互相扯皮、推卸责任

涉事养老机构觉得,这次事件是刑事案件所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虽然与原告有托养合同,但没有证据证实养老院的行为是导致老陈死亡的原因,且事发后有积极抢救的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卜某家属则认为,卜某已认定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不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应追加卜某家属为被告,卜某是在养老院托养期间造成的过错,理应由养老院负责。总之,被告们就在扯皮,相互推脱责任。法院审理后查明,广州友好医院于当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受害人老陈的死亡原因为面颅部开放伤致死公安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老陈系被他人用锐利物体切割颈部造成左颈内、外动脉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卜某目前是否有精神障碍及受审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卜某目前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及其目前无受审能力。


法院:卜某案发时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本案系起诉民事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通过多种证据证实,201561411时许,卜某在广州市某源养老院F801房内,使用玻璃碎片故意伤害老陈并致老陈死亡的事实。法院指出,被告卜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老陈的生命权,各原告作为受害人老陈的近亲属及法定继承人,主张被告卜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方损失的诉请,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据医院对卜某的诊断证明、精神状态及法律能力鉴定意见书,证实了卜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所对卜某的精神状况及受审能力鉴定的过程中,了解到卜某存在明显的智能及记忆损害、无法清晰讲述案发经过的情况,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获知其案发时的真实表现及案发时其思维活动情况。法院综合现有证据,结合卜某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病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认定卜某案发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大小?

据悉,卜某湘系卜某的监护人。监护人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是承担法定责任的。故卜某给他人造成损害,卜某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案发时卜某已由被告某源养老院托养,并非由卜某湘看护,故作为监护人确实难以及时了解知晓卜某的精神状态并制止其侵权行为,依法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卜某湘应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据公安机关证实,案发所在的F8楼系养老院用于统一管理患有老年痴呆症或精神不正常的托养人,可见该楼层存在更大的安全风险,但养老院并未及时在案发所在的8楼投入使用并开通运行该层的视频监控设备,且未妥善保存案发时的监控录像,以致安保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危害托养人的情况。且当时正在该层离案发现场较近距离的护工人员亦未及时察觉801房的异常情况,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减轻卜某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此,养老院对托养人的安全防护存在较为严重不足,未切实履行其对托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养老院应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养老院不服判决,随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次事故从开篇报道就可以明确感觉到机构在自身管理及服务中存在明显不足,“两个小时”、“殴打”、“没有工作人员发现”所出现的缺陷正是本次悲剧发生的原因。最终法院基于相关证据,认定养老院“应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机构内部老人发生斗殴导致死亡是常见事故,本次案例暴露出的种种不足望广大从业人员有所借鉴,切实保障入住长者最基本的生命权!

 

 

一、未及时对老年人身体及精神进行评估。


依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6.1.3 应定期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老年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估。其实无论是长者入住机构的首次评估,还是后续定期以及及时评估。不仅是照护计划制定的基础,也是对机构和家属双方最为有利的保障措施之一。入住机构的长者年事已高,身体及精神都处于明显的衰退状态。评估方式可有效地了解并掌握老人的状况,据此制定或更新照护计划,对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描述和量化,此举也是一旦长者发生意外后,法院判决的一项重要依据。众所周知,养老院常规不接收具有传染疾病和精神类疾病(具有攻击性)的人员。在本例中,施暴人卜某在两个小时殴打事件发生后被鉴定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机构或者在及时评估方面存在严重缺失,或者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5.2.2.3)此项要求未予操作,或此上述两项都未执行。日常照护中对老人心理状况变化的忽略,对异常行为没有采取及时行动,定期评估及及时评估未按要求执行,最终使得非接收人员再自我不可控状态下导致此件悲剧的发生。

 

二、监控设备未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

            

  依据《养老机构安全管理》5.8.1养老机构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报道中也提到,案发所在的F8楼系养老院用于统一管理患有老年痴呆症或精神不正常的托养人,此类型入住长者具有更大的潜在风险,毋庸置疑此处应属于重点公共区域,应当做到监控全覆盖。甚至从风控的角度,机构还应当与部分重点照护长者的监护人签订协议,争取老人室内的部分区域实现实时监控,以便更好保障入住长者的安全。面对如此高风险的区域,机构依然违反相关监控要求,这也是最终机构承担如此高比率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护理员未恰当履行巡查工作。


  依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5.2.2.3养老护理员应定期巡查老年人居室。本次事故赔偿金额如此之高,个人感觉长达两小时的殴打导致死者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和身体伤害有关。引发出另外一个管理缺陷,定期巡查的频次和间隔。虽然规范中没有明确要求,但失智类型的长者基本上在任何一家机构的入住评估当中,都属于最高照护等级。无论从人员配比,照护服务内容,看护时间等都给予最充分的人员保障。而此种风险意识在本案中丝毫察觉不到。在报道中提及的离案发现场较近的护理人员竟然对此事件没有及时察觉,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种种迹象表明机构在人员招聘,培训,监督考核以及应急预案演练等方面也存在问题。一线服务人员缺乏最起码的责任心和职业敏感度。

 

 



我们一再强调,内控体系是一个复合型的控制工具,单项的缺失会引发潜在风险,但其他的管控手段可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或极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失。每当一个重大事故发生后,我们会发现是整个管控措施的集体失灵。本案例从长者的定期评估,监控系统的缺失以及服务人员的巡房工作在一片区域,一段时间同时失效,从而使得一个长达两小时的悲剧发生。最终法院认定养老院对托养人的安全防护存在较为严重不足,未切实履行其对托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高比例的赔偿责任。

 

在当前备案制的大环境下,养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立足于机构运营实际状况,首先建立并完善管理体系,并通过内部评审小组和外部第三方机构不断改进,保证各项要求的全面落实和自身运营风险的有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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