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起因分析
近日,华商报大风新闻的记者对陕西法院多年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深入分析,结果显示,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去世的主要原因有四种:突发疾病、摔伤、照护疏忽和慢性疾病恶化。这些发现不仅暴露了养老服务机构在应急响应、安全管理及专业护理方面的短板,同时也反映出家属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可能存在的疏漏。
为了更深入地探究这一现象,该记者于11月4日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养老机构”和“死亡”为关键词进行了检索,共检索到2007年至2024年间相关的裁判文书2407篇。这些文书涉及合同相关案件624篇、赡养相关案件557篇、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案件437篇以及精神损害相关案件435篇。
在陕西省内,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共有32起,这些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赡养纠纷、精神损害、鉴定、合同约定和过错责任等多个方面。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和赡养纠纷案各有7起,这表明这两类问题在陕西的养老机构中较为常见。
这些案件的裁决结果不仅揭示了养老机构意外事件的主要成因,还展示了责任划分的复杂性。因此,对于打算为老人选择养老院的家属来说,应更加谨慎,需全面考虑养老机构的应急响应能力、安全管理措施以及专业护理水平,从而有效规避潜在风险。
第二类:跌倒导致严重损伤
摔倒是老年人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意外事件之一,尤其在夜间起夜时,由于光线不足、身体机能下降等因素,摔倒的风险显著增加。摔倒不仅会给老年人带来身体上的痛苦,还可能引发骨折、脑出血等严重并发症,进而导致健康状况急剧恶化。
在众多摔倒事件中,不乏因养老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防滑措施或未进行定时巡查,致使老人在摔倒后未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最终酿成悲剧的案例。这些机构可能忽视了对于老年人居住环境安全性的重视,未能达到相关的强制标准,如地面防滑处理、夜间照明设置以及定时巡查制度等。
此外,部分老年人在摔倒后,由于伤势严重、本身患有多种疾病、身体恢复难度大等原因,即使得到了及时的救治,也可能面临着生命安全的威胁,甚至不幸离世。这进一步凸显了预防老年人摔倒的重要性,以及养老机构在保障老年人安全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
针对入住养老机构的长者,执行摔伤风险评估是保障其安全的重要环节。由于老年人生理机能下降、疾病与药物影响以及环境因素等,摔倒风险显著增加。因此,进行风险评估至关重要。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隐患,如改善地面、调整家具、增加照明等,降低摔倒风险。同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照护计划,提供合适的助行器具和平衡训练,提高长者活动能力和安全性。此外,风险评估还能提高养老机构的应急响应能力,确保长者摔倒时得到及时救助。这是满足法规要求、保障长者安全、提高生活质量的必要措施,为长者营造一个安全、舒适、温馨的居住环境。
案例一:老人核酸检测时摔倒 养老院未及时救治担责20%
根据2024年公布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一起涉及老年公寓服务责任的案件得以明确。2021年3月,老年公寓与A及其监护人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每月服务费为2200元。然而,在2021年12月,A在公寓内进行核酸检测时不慎摔倒。遗憾的是,养老院未能立即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直至2022年1月13日A出现不良症状才被送往医院。经诊断,A患有呼吸衰竭、股骨颈骨折、肺炎、脑梗死后遗症、阵发性心房纤颤、胸腔积液、肋骨骨折、泌尿系感染等多种严重病症,并于1月29日不幸去世。
面对这一悲剧,A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年公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720472.57元,并退还押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A摔倒这一特殊情况下,老年公寓未能及时提供专业医疗救治,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判定老年公寓对A的死亡承担20%的过错责任,赔偿146074.76元。老年公寓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老人摔倒后因肺炎去世 养老院被判不承担责任
裁判文书揭示,并非所有老人摔倒致死案件均归咎于养老院。以2020年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为例,案件焦点集中在福利中心是否应对老人A的死亡负责。
2018年10月,老人A入住社会福利中心,中心评估其患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建议一级护理,但A的亲属即本案原告要求实施二级护理。同年12月某日凌晨,A在下床行走时摔倒,被护理人员B发现后扶回床上,并于早上8时通知其子C。C随后将A送往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同时发现A患有冠心病、电解质紊乱等多种疾病。A接受了骨折手术,但病情于2019年1月恶化,因呼吸衰竭、重症肺炎去世。
A的家属指控福利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A的摔倒负有重大过错,要求赔偿。福利中心则回应,双方签订的养老协议中明确为二级护理,非全护,且A的死亡原因为肺炎,与摔伤无直接关联。
一审法院认为,无论是一级还是二级护理,福利中心在护理程序中均未规定晚上需专人照管,且中心已及时通知家属并妥善处理,无违约行为,故不承担责任。此外,家属已从保险公司获得意外伤害赔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家属全部诉求。
案例三:老人移开遮挡物坠亡 敬老院被判定无违法行为
根据2020年的另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件涉及一位聋哑人A。A虽聋哑但能从事基本农活,精神状态正常。在父母去世后,由哥哥B照顾,后A被认定为五保户,B与其签订了认领养协议。然而,另一哥哥C私自将A送往敬老院,并在登记时注明A生活能力自理,却未填写亲属或监护人信息。
2015年9月,敬老院在修缮消防通道时挖了一个洞口,并用彩钢瓦进行了遮挡。同年11月,A私自移开遮挡物,走出洞口后不慎从后方的石砌挡墙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相关医疗和丧葬费用由敬老院承担。
C随后起诉敬老院,指控其未尽到监护职责,要求赔偿338190元。法院一审认为,A作为精神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敬老院生活两年后应对相关规定有所了解。他私自移开遮挡物,导致安全措施失效,并在高风险区域行走,应能预见其行为后果,却仍前往陡坡高坎等危险区域,因此A应对自己的摔伤死亡承担责任。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敬老院无违法行为,C的上诉在二审中被驳回,维持原判。
责任分析
以上三则案例虽然具体情境和判决结果各异,但在责任分析上存在一些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老人自身行为的影响
在三则案例中,老人的自身行为均对其摔倒或死亡结果产生了直接影响。无论是案例一中老人在核酸检测时摔倒、案例二中老人在行走时不慎摔倒,还是案例三中老人私自移开遮挡物并坠落,都表明老人的行为是导致不良后果的重要因素。这要求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不仅要关注环境安全,还要加强对老人的安全教育和行为引导。
2. 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三则案例的判决结果不同,但法院均对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审查。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老人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在案例二和案例三中,法院则认为养老机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这表明,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院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3. 合同的约定与履行
在三则案例中,养老机构与老人或其家属均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合同的约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在案例二中,法院特别强调了合同中关于护理级别的约定,认为养老机构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护理级别提供了服务,无需承担额外责任。这表明,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对判断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具有重要影响。
4. 法院的判决依据与标准
在三则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均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法院在审查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老人的自身行为、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合同的约定与履行情况等因素,以判断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同时,法院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决。
对以上三则案例在责任分析上存在共性,主要体现在老人自身行为的影响、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合同的约定与履行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与标准等方面。这些共性为养老机构提供服务、防范风险以及应对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结语
往期精彩
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