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独自走出养老院后意外摔伤,送医后伤重不治身亡,家属与养老院相互推诿责任,赔偿事宜难以商定,家属一纸诉状要求养老院承担全责。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此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6年9月24日,魏某将自己的母亲熊某送入宁国市某老年公寓试入住,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试入住时间为一周,期间由老年公寓派员对熊某进行观察,期满后根据观察意见决定熊某是否可以正式入住,当日,熊某做过相关健康检查合格后试入住老年公寓。
2016年9月25日,就在熊某试入住的第二天下午17:30分,值班人员发现熊某不在房间内,经过寻找不见,随后通知熊某家属并报警。后调取录像发现,当日下午15:28分,熊某独自一人走出公寓大门。经过多方寻找,于次日六时在某学校内找到熊某,老人因摔伤及受冻,身体状况极差,送医治疗后,于2016年10月7日不治身亡。
此后,就责任承担及赔偿事宜,熊某的家属与老年公寓一直难以达成一致,老年公寓辩称熊某系入住自理区,有行动自由,且其是在公寓外发生意外,故公寓本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熊某的家属来到宁国市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老年公寓承担全部责任。
宁国市法院一审认为,老年公寓同意熊某试入住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对熊某进行管理,但在次日下午3时28分,熊某走出公寓大门,老年公寓直至5时30分左右才发现熊某走失,法院认为对一个84岁的老人在走出公寓大门却浑然不觉,显然存在管理上的不足,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熊某身体基本健康,精神亦基本正常,对其走出大门最后造成死亡,其本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上述情形,依法判处老年公寓承担熊某家属经济损失的70%。双方经二审调解,熊某家属同意,若老年公寓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70000元,剩余金额可免于支付;若在期间内未履行支付义务,老年公寓需按一审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额进行给付。
走失、摔伤、噎食、火灾等是养老机构常见的多发事故。走失情况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入住老人初期难以适应机构的生活、想念家人,想回到过去自己曾经熟悉的环境当中。同时机构门房管理混乱,把控不严,内部查房不及时,不能及时发现老人走失。从而导致此类事故发生。一旦走失老人患有失智症或身体较为虚弱,则很可能会引发住院甚至死亡等更大的事故发生!
针对此类问题的共性控制措施,我们在《八旬老太翻墙撬铁丝网逃出养老院》有详细介绍:《入住业务流程》中,接到老人入住通知后对于房屋的布置、老人前来的接待、体检、试住观察,我们还强调评估及心理调适。结合本案例,《院区安全业务流程》中门卫管理——院区和行政管理大楼的各出入口车辆、人员和物资进出管理。以及《防止走失预案》中的防范措施都可有效控制:
1. 加强院区安全管理,护理人员经常巡视老年人房间。
2. 养老院入住老年人需家属来院请假,做好登记后才能外出。出门时须持出门卡。
3. 解老年人心理变化,对情绪和活动异常老年人要多观察,主动与老年人沟通,满足其合理的要求,尽量避免外出。
4. 时发现潜在的出走倾向,稳定老年人的情绪,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5. 严格交接班,做好记录。
在当前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的背景下,笔者更愿意从以下的问题来了解只养老机构是否具备基本的管理内容:1. 养老院是否建立《出入管理制度》?2. 保安人员是否对每一位出入人员都进行身份核实、问询、请示、登记等操作?3. 护理人员的查房频率及路线如何设定,一旦发现问题如何及时汇报处理?4. 养老院是否建立《防止走失预案》?5. 机构是否对于养老院常见的事故预案进行培训?个人观点:如果此机构制度不全,执行不力。则属于管理失控,还应追加管理人员的失责问题。面对养老此类高风险行业,如果连基础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都没有建立,则无法保证日常管理的落实与执行。事故的发生是必然的!而如果机构具备了相当的制度,且在执行中也有所体现。那么事故的发生,就可定义为意外。产生的原因包括人员的素质、管理的疏忽、信息的传递、成本的限制等。意外的应对,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养老机构责任险来进行风险转移。
内控体系无法保证养老机构百分之百的安全。但可以将养老机构的事故发生概率降低,损失减小。老人出走养老院身亡养老院是否承担责任?如果养老机构严格依据试住协议当中条款执行,如得到家属允许,同意老人外出。则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养老机构却因疏忽导致了老人的走失,查房制度可能会早一些发现问题,应急预案的启动有可能早些找到老人。则问题的答案依然会是肯定,但承担的责任应该会有所降低。这些是内控体系能够实现的!
相关文章
欢迎关注 养老内控
原创文章 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