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老人与养老院约定乙方入住期间如遇紧急情况,甲方需及时通知监护人并联系急救机构;如需急救,甲方将派人陪送。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甲方免责。关于摔伤后依据家属要求处置,养老院是否担责存在争议。
黄某与某社会福利院签订了一份《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旨在为其父亲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突发疾病或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若黄某父亲在入住期间遭遇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社会福利院(甲方)需立即通知黄某(乙方监护人),并迅速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若情况紧急需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社会福利院还应派专人陪同前往。同时,合同中也指出,若非社会福利院的原因导致黄某父亲人身或财产受损,社会福利院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在合同执行期间,黄某父亲不幸在福利院内摔倒。摔倒后,福利院工作人员迅速通过微信向黄某通报了摔伤情况,并立即对其进行了伤口处理。然而,几天后,黄某父亲出现了发烧症状,福利院再次通过电话向黄某告知了这一情况。得知消息后,黄某于次日前往福利院,将其父亲接走并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遗憾的是,黄某父亲最终未能战胜病魔,于数月后离世。
责任分析
一、合同责任分析
根据黄某与某社会福利院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社会福利院有责任在黄某父亲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时,及时通知黄某并联系医疗急救机构。同时,合同还规定,若非社会福利院的原因导致黄某父亲人身或财产受损,社会福利院将不承担责任。
通知与急救责任:
在黄某父亲摔倒后,社会福利院通过微信告知了黄某摔伤情况并进行了伤口处理,这一行为符合合同中的通知与初步救助义务。
在黄某父亲出现发烧症状后,社会福利院也通过电话及时通知了黄某,履行了合同中的通知义务。
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若非社会福利院的原因导致黄某父亲人身或财产受损,社会福利院将不承担责任。这一条款在后续的责任判定中将起到关键作用。
二、事故责任分析
摔倒事故:
黄某父亲在福利院内摔倒,虽然福利院及时通知并处理了伤口,但摔倒本身可能涉及到福利院的安全防护措施、看护人员的专业程度以及黄某父亲的健康状况等多个因素。然而,由于未提及摔倒的具体原因(如地面湿滑、看护人员疏忽等),无法直接判定社会福利院是否存在过错。
发烧与后续治疗:
黄某父亲在摔倒后出现发烧症状,这可能与摔倒导致的身体损伤、感染或其他健康问题有关。社会福利院在得知情况后,及时通知了黄某,但未提及是否采取了进一步的医疗措施或建议。在此情况下,社会福利院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救助义务,取决于其是否根据黄某父亲的病情采取了合理的医疗建议或行动。
死亡结果:
黄某父亲的去世与摔倒及后续治疗情况存在关联,但具体因果关系需通过医学鉴定来确定。若摔倒导致了严重的身体损伤或并发症,进而影响了后续的治疗效果,则社会福利院可能需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若摔倒并未导致严重后果,且后续治疗也未出现明显过错,则社会福利院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
德安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涉及养老机构的案件。案件的核心在于,当被托养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发生摔伤后,养老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专门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者,养老机构承担着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在老年人出现摔伤、突发疾病或产生异样等特殊情况下,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并协助将老年人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本案中,被托养的老年人在社会福利院内摔伤后,虽然社会福利院及时通知了家属,但在处理摔伤情况时,社会福利院并未安排医生进行检查,而是仅由护士进行了诊治。法院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存在照顾瑕疵,未能完全履行其作为养老机构的法定职责。
然而,原告黄某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社会福利院在履行照料义务或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义务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在判定责任时,认为社会福利院对被托养人腿部摔伤仅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社会福利院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定既考虑了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瑕疵,也兼顾了原告黄某在举证方面的不足。
分析与解读
本案的审理结果体现了法律对于养老机构职责的严格要求和对于老年人权益的充分保障。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养老机构应当承担起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任,并在老年人遇到特殊情况时,及时、有效地提供必要的协助。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涉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原告黄某虽然认为社会福利院存在过错,但由于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在责任判定上未能获得完全的支持。
此外,对于养老机构而言,本案也敲响了警钟。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否则,一旦因服务瑕疵导致老年人权益受损,养老机构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风险。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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