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
老人在养老机构突发病情,因护理员监护疏忽在楼梯口摔倒身亡。近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此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养老机构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支付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签订的《风险告知书》不能作为免责依据。
案例回顾
2021年12月9日,小张出于对父亲老张的关怀,决定将其送入一家专业的养老机构进行照料。在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并提交了老张的体检报告后,老张被确诊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据此被评定为一级护理对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张的病情逐渐加重,护理等级也随之提升至特一级护理,意味着需要更加细致和周全的照顾。
然而,不幸的事件在2022年7月20日凌晨悄然发生。当时,一名护理员通过微信家属群向小张等人发送了一段老张发病时的视频,及时通报了老张的病情状况。但令人痛心的是,就在当天早上6时40分左右,老张在养老机构内从连接住养宿舍与多功能厅的通道楼梯口不慎摔倒,导致严重受伤。尽管随后紧急送医,但老张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离世。
小张及家人对此深感悲痛,他们认为养老机构在住养宿舍通向多功能厅的通道楼梯口处并未设置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且未能尽到特一级护理所应尽的极高注意义务,对老张的摔倒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养老机构承担高达5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这一事件不仅给小张一家带来了无尽的伤痛,也引发了社会对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和护理责任的广泛关注。
机构视角
养老机构方面在回应此事件时强调,他们与小张及老张签订的《护理协议》及《风险告知书》均明确指出了住院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已获得了小张及老张的知情同意。根据这些协议,即使养老机构已经积极履行了相关职责,仍有可能发生无法预见或控制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疾病的突然发作或其他意外事故,特别是跌倒、骨折等潜在的人身伤害。
养老机构特别指出,《风险告知书》中已明确规定了对于跌倒等人身伤害事故,他们不承担任何法律或赔偿责任,这一免责条款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养老机构还提到,在楼梯地面的显眼位置,他们已张贴了“注意台阶”的警示标语,以此作为对居民的安全提示,表明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告知义务。
养老机构认为,老张的摔倒是一个不幸的意外事件,原因是他在行走时未能注意到台阶而踩空。因此,养老机构方面认为自己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他们坚持认为,根据协议内容和现场的安全措施,他们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职责和义务。
责任分析
一、合同条款与免责声明
合同条款分析:
养老机构与小张签订的《护理协议》及《风险告知书》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合同中关于风险告知和免责声明的条款,通常旨在明确养老机构在某些情况下的免责范围。
免责声明效力:
免责声明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是否充分告知并征得对方同意。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但如果养老机构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些条款也可能被视为无效。
二、安全保障义务
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养老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对入住的老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等。
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合同条款而免除。
现场安全措施分析:
养老机构在楼梯地面张贴了“注意台阶”的警示标语,这是基本的安全提示措施。
然而,对于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且护理等级为特一级的老张来说,仅凭警示标语可能不足以保障其安全。
养老机构是否采取了其他更加有效的安全措施,如门禁、设置扶手、安排专人陪同、加强监控、适老化处理等,是评估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方面。
三、护理等级对应的职责
特一级护理的职责:
特一级护理通常意味着对老人进行更加全面、细致的照顾和监护。
养老机构应确保在老张病情加重、护理等级提升后,相应增加了护理人员的数量和频次,并提高了护理的专业性。
护理员的行为分析:
护理员在老张发病时及时通知了家属,这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在老张摔倒时,是否有护理员在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或紧急救援措施,是评估护理员是否尽到职责的关键。
四、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老张的行为分析:
老张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其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在楼梯口摔倒,可能与其病情导致的行动不便或判断失误有关。
意外事件的性质:
摔倒是一个意外事件,但养老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的预防义务,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法院审理
经过法院审理,判定该养老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在照顾处于特一级护理看护的晚发性阿尔茨海默症患者老张时,应实施与护理等级相匹配的高度看护措施。然而,尽管护理员已知老张发病,并已将情况通过视频告知其亲属,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看护以防止事故的发生,这显然存在过错。同时,考虑到老张在发病期间对楼梯处安全标识的认知能力有所降低,难以准确接收和理解安全提示。
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决该养老机构承担70%的民事责任,并需支付3.5万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判决旨在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提醒相关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护理标准,确保老年人的安全与福祉。
结语
在本案中,针对老张这类需要特级护理的患病老人,养老机构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级别的高度看护方案,并展现出专业机构应有的高水平安全保障和谨慎注意。即便养老机构可能通过签订《风险告知书》等方式试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但在被看护的老年人在机构内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这些手段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正当理由。养老机构仍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养老机构在突发情况前后的预警机制和救助措施,是判断其是否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关键因素。因此,养老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保护老年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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