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寄养老人自身疾病死亡,养老机构要不要承担责任?

文摘   社会   2024-11-23 10:24   新疆  

   2023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9亿,如何养老已经成为社会性话题。传统的家庭养老,在面对子女数量减少、工作繁忙等问题时显得有心无力,多种养老形态兴起,社会机构养老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但是在这种养老服务模式下又引发了许多矛盾。

   事故介绍

    倪某是83岁高龄老人,其子长期在外,一直是儿媳照顾,因儿媳精力缺乏而无力照顾老人,将老人寄养在某养老机构,采用二级护理、提供生活照顾等服务,费用每月2200元。某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老人躺在地上,随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经医疗机构到场诊断老人此前已经昏迷半小时,现已没有生命体征,疾病为心搏骤停。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为无暴力侵害、无毒害迹象。老人子女认为死亡系由于在其摔倒后,养老机构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分析

   在该案中,养老机构与倪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养老机构负有对倪某提供相应级别护理、生活照顾以及安全保障的义务。根据描述,养老机构在夜间巡查时发现了老人倒在地面,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体现出其对于巡视工作的执行以及在发现异常情况后紧急救援的实施。


   然而,老人子女主张养老机构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质疑在老人摔倒后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救助,导致老人在昏迷半小时后才被发现,错过可能的最佳救治时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裁决:


1. 养老机构的护理频率和质量:是否按照二级护理的标准进行了定时巡查,以及巡查人员是否具备识别老人异常状态的能力。这些都需要通过巡视记录、员工档案等来验证。

2. 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和其他证据:如果有监控记录或其他记录证明养老机构在老人摔倒后未能及时发现或处理,则可能被认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 养老机构的应急处理机制:机构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紧急情况应对机制,以及在此次事件中是否得到了妥善运用。需对应急预案的执行及演练等记录做检查。

4.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意见:心搏骤停是否在短时间内即可致人死亡,以及即使及时发现和施救,是否能够改变最终结果。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会判定养老机构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发现了老人的异常情况,并采取了合理措施。如果养老机构在履行合同义务上确实存在过失,未能尽到合理注意和及时救助的义务,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那么可能不会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



海陵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养老机构各项配置符合规范要求,每年年检均为合格,提供的护理服务也符合合同约定的二级护理及规范规定的护理标准,发生意外时已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并告知家属,养老机构不存在不当服务的过错行为;事发时倪某已年满83周岁,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根据一般智识判断,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与老人死亡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养老机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分析

     养老机构的各项硬件设施配置和年度检查均符合相关部门设定的规范要求,并且历年年检成绩均为合格,显示出养老机构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上达到了行业标准,且提供的护理服务符合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二级护理等级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也就是说,养老机构在日常生活照料、安全保障等方面满足了合同义务。特别是当倪某发生意外时,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时采取了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及时通知家属的应急措施,展现了其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服务不当或拖延救治的行为。最后考虑到倪某当时已年满83周岁,且医疗机构诊断其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心搏骤停,法院根据常识判断和医学专业知识,认为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与倪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法院的判决结果强调了养老服务机构在遵循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对于不可预见的、由老年人自身健康状况导致的后果不负有侵权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养老服务业合法合规经营的肯定和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还需引导高尚道德价值理念的建立,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逐步提升。养老机构只是家庭养老的补充或者平衡,子女不能做养老的甩手掌柜,将赡养义务、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养老机构,更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发生问题后任何责任均由养老机构承担。老人各方面身体机能均在退化,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无可避免,不应过于苛责或加重养老机构合同外的负担,否则不仅有违公平原则,亦是挤压养老机构生存空间,给社会养老体系建设埋下后患,更是无益于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目标的实现。

结     语

   

  法律在保障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扮演着塑造道德风尚、增进人民福祉的角色。养老机构作为家庭养老的重要辅助手段,其作用是帮助缓解家庭养老的压力,而不是取代家庭成员在赡养父母方面的责任。子女不能仅仅将父母送到养老机构后就忽视或放弃自身的赡养义务与监护职责,必须明白养老机构并非绝对的安全保障网,一切责任不能全盘推诿。


  当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发生意外时,应理性看待问题,考虑到老人随着年龄增长,生理机能逐渐衰退,偶发疾病或意外在所难免。在法律上,养老机构只需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照顾义务。过度苛求养老机构承担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责任,不仅不符合公平原则,还会对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发展造成压力,不利于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因此,正确处理老人在养老机构内的意外事件,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兼顾公平与人道,促使家庭、养老机构和社会三方面共同承担起养老责任,以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美好愿景,同时也为构建和谐、健康的养老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闻内容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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