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自然人作为股东出资在德成立公司; 2.以国内母公司作为股东出资在德成立子公司; 3.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在德设立分支机构。
问题2:子公司与分支机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成立并主要由其控股的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权利和义务的持有人不是个人股东,而是公司本身。 公司本身可订立合同、持有资产且为纳税义务人。
2.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从法律和组织的角度来看,它是总部业务的一部分。在德国,有两种形式的分支机构,自治分支结构和非自治分支机构。自治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程度的(符合总部业务目标范围的)业务决策权。自治分支机构通常设有具有执行权的管理层,有单独的银行帐户和财务账。非自治分支机构通常无独立的业务决策权,仅对总部在德国的业务进行支持与实施。
1.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受限制少,灵活度较高,可以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2.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股东对第三方无需承担个人责任,公司责任也仅限于注册资本;
3.商业合作伙伴认可度高;
4.相对容易申请法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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