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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富管理的复杂环境中,家族信托作为一种高效的财富传承和保护机制,受到了越来越多家族的青睐。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其实现财富传承和风险隔离的基础。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家族信托的独立性优势。
家族信托的资产保全功能
家族信托(FamilyTrust)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通过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对家族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同时为家族成员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工具,在资产保全中具有以下功能。
首先,家族信托的核心特征是财产独立性,一旦财产转入信托,即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分离,不再视为个人财产(责任财产、一般担保财产)。
因此,即使委托人面临财务困境或破产,信托财产也不会被用于偿还委托人的债务。在很多司法管辖区,信托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不受外部债权人的追索,进一步增加了家族信托作为债务风险隔离工具的安全性。
其次,家族信托通过将家族财富与企业运营风险隔离,保护家族资产不受企业债务的影响。即使企业面临财务问题,家族成员的个人财富和生活水平也不会直接受到影响。
最后,家族信托提供了高度灵活性,允许委托人根据家族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定制信托条款,包括对受益人权利、受托人职责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等的规定。因此,家族信托是一种有效的财富保护和传承机制,可以帮助家族成员在面对债务风险时保持财务稳定。
我国《信托法》中有关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概念,它指的是信托财产在法律上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分,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由于信托本身不存在法律人格,信托财产也不是“信托的财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把信托财产的这种特性称之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不是任何人的财产(trustproperty is nobodysproperty)。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信托创设出了一种“无主财产”。
信托创设出了一种财产悬空机制,使财产权之享有和风险之隔离实现最大程度的平衡。这种独立性赋予信托财产特殊的保护,使其在特定条件下免受外部债权人的追索。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信托法的规定。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中分离出来(segregatedfrom 或separatedfrom),成为受托人管理的独立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至少包含四层内容:
1)独立于委托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15条),委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2)独立于受托人的责任财产和同一受托人名下的其他信托财产(《信托法》第16条、第18条和第28条);
3)独立于受益人财产;
4)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信托法》第17条)。
换言之,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不为信托当事人之债权人强制执行,但存有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四种情形除外。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5条更加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民事信托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结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工具,其核心特征在于财产的独立性,这为家族成员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财务安全保障。然而,当信托被用作逃避债务的手段时,其独立性便受到了法律的严格审视。
因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信托的目的和操作符合法律规定,以免信托被“击穿”,失去其应有的保护功能。同时,这也对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期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能有效地促进家族财富的稳定传承。
来源:韩 创 资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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