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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内容
(1)房屋价值;(2)搬迁、临时安置费用;(3)停产停业损失;(4)搬迁补助及奖励费。(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17条)
2、补偿方式
原则: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造成搬迁的,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1、22条)
3、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19条第1款)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3条)
1、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14条)
2、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19条第2款)
3、订立协议后不履行的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5条第2款)
4、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征补条例》第26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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