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言
“冲、刑、合、会”,是命学上之基本体系,是属于“时间、空间”中“力”的平衡。时间即是空间,是一种“一体两面”的表达不同术语。譬如:称之谓“一小时”,即是与“太阳行度十五度弧”,二者并没有什么基本上之不同。
“命学”即是以“时、空”为依据而推论其“吉凶悔吝”,人之出生的“年、月、日、时”,即是以地球与太阳系的诸大行星,在此命造出生之当时,星球之间彼此的一种“立体角度”。这一种“立体角度”所形成的“综合引力”,决定了此一新生命的“生命平衡力”,因为此一新生命即是兼受出生时之宇宙综合引力之产品,亦如同是人抛一项物体出去之时,始掷点之“角度”与“引力”,即决定此物体之始状与终态了。以此而认知,人之一生形态其决定性之基本因素,即是在于他出生时之“年、月、日、时”之宇宙自然综合引力为关联。
这一种“引力”若为“中和”,则此生命为谦恭有为;设若是呈几何级的不平衡,则性格不稳定。又因为“时间”是看不见的,“引力”也是不能呈列在视线之中来观察的,所以先哲用“天干地支”为符号。化入“方向、五行、时节...”之中来观察,再延伸之为一大系列的“生、克、制化”,用之于“子平”,即为“刑、冲、会、合”;用之于“紫微斗数”,即是“三方四正”;用于于“奇门”,即是“三五反覆天道制”;用之于堪舆,即是“元运隆衰、飞宫弔替”。
故此,在五行曰:“生克制化”,在卦象曰:“宝、义、制、伐”,在干支则曰:“刑、冲、会、合”,所以只要是使用“天干、地支”之任何一种“阴阳术数”,“刑、冲、会、合”就是它最根本之推理结构所在点。
质是之故,阴阳五术之道,造端乎“刑、冲、会、合”(生、克、制、化);及其至也,虽圣人亦不能尽矣。
“全流刑冲合会”,它的主要应用的范围,是用之于“细批终身”的“流年”命书之中。“刑冲合会”,本来是属于一种“基本法则”的范围,是论“流年”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刑冲合会”是有“单式”与“复式”的系统,“单式”的“刑合”,就是我在“大流年判例”中,所引用的那一种,除了“干支”双冲、双合,以及“四柱、大运、流年”之地支,在“三合、三会、三刑”之外,就不牵涉到其他“复式”层面。
为什么在“大流年判例”之中,不引用“复式”的“刑冲合会”呢?因为如果引用入“复式”之“刑冲合会”,必须先将“刑合”的“六十干支”的“全流刑冲合会”列出表式,始能引入书籍中。
因此,只好待现在将“全流式”的“刑冲合会”,印成书籍以后,方能实际引用到命书之中。由于本书仅仅是叙明,编列出“全流刑合”表式,也已经近三百面的篇幅了,无法再于每一组“列表”之后,按照“刑合表”的组合规则,予以再编列“八字、大运、流年”来引证“刑冲”之吉凶答案。因为一一编列“八字”的例式,可能要超越六百页以上了。
为了弥补“全流刑合表”的实例,我将在最近之期间。另行再编述一部《细批终身》完全依照“流年冲刑合会”的表式,来批示于“命造、大运、流年、流月”之中,如果依此而批的“流年”,在批命的时间、速度上,一定是可以节省不少时间。
二、前言
“刑冲会合”在“禄命法”中,属于一种最基本的法则,它不受任何一种论命的方式限制与影响。故此,命学之初阶起乎“刑冲会合”,及其至综论“用神、格局、扶抑、喜忌、神煞”等等,及其“下手、了局”处,仍然是不离“刑冲会合。”
因此,几乎没有人会绝对“否定”了“刑冲会合”对命造的影响力,问题是对“刑冲会合”的吉凶层面,推理征信等等之细节而已。所以,一般读者对“刑冲会合”的观点与取信的层面,大致如下:
一是属于一种“习惯语”,诸如“流年”冲“年柱”,称之为“犯太岁”;大运冲月柱,称之为“冲提大运”等。这通常是研究命学的人经常提到的“术语”,对这些术语的含义,其真正的观点,也许只不过是“可能会不吉”而已。至于是不是一定会凶,无一定规则可资推循,论命者自己也可能半信半疑。譬如:甲子流年冲庚午年柱,与庚午流年冲甲子年柱,二者之吉凶有何不同?
二是属于“习惯法则”,这与上一项之“习惯语”有所不同。“习惯语”是指“大家都如此说”,而“习惯法则”是指常见的“定则”。譬如:日主是“庚”,“柱、运、岁”之地支三合成“亥卯未”之财局,如此即是人皆尽知的“三合财地”,一定是论吉,非但有经典可以资凭,而且连论命者,自己也相信,只要不是反制“调候用神、本格”以外,确信是好流年了。然而,虽然是如此“信得过”,其间依然有三项“阙疑”存在。
A、“排列组合”问题,设若同样是以“庚”日主为例,“柱岁运”三个地支,它的会合排列法,“亥卯未、未卯亥、亥未卯、卯亥未”等等,皆是“三合财地”,如此,是否可以视之为“吉”的程度都一样或有所不同?
B、“实际”问题。如果“三合财地”的地支,任何组合的“吉”程度完全相同,则“财”是指五十万、五百万、五千万?“妻”是指结婚、女友还是同居呢?
C、“时效”问题。假定是论“吉”,如此是指一年皆吉,绝无凶事,还是指一年之中,只有一项特别会感到喜悦之事?抑或是一年之中“吉事连连”?
这些都是对此“习惯法则”的原则,虽为可信,而难以界“吉”层面上的细则,这也正是很多研究命学人士所困惑的地方。
另外论命者按自己的观点习惯用之于“四柱、大运、流年、流月”,概括自由取舍于“用神格局、神煞”,或者尊从“古典论式”,诸如“天比地冲、天生地冲”等等。基于上述种种原因,今人对“刑冲合会”的观点,固然不宜流于“逢冲则凶,逢合则佳”的简易模式,也不宜导入太过自由心证式,一定要在既有可信的典籍之中,考虑先贤对“刑冲合会”的基本概念,再依此而合理开演,逐步导入系统化之中。
三、徐乐吾模式
1、“细批流年”中的每一年之吉凶,并不全以“格局、调候、用神”为重点。在“流年”方面,即使是属留名立传的宗师,大抵依取“全流刑冲,十法六合,四角刑煞”为最基本的吉凶依据。
2、徐乐吾氏在批“流年”之时,大约只有十分之三是采取“用神”的层面,十之七八俱皆是在“四角刑煞、全流十合”之中,“用神”论之于“命造”本身之吉凶尚可,用于“吉凶”之年,往往是一筹莫展。
3、徐氏论“流年”心法如下:
(1)“亡神、劫煞”起例取“年”;
(2)“红艳、桃花”起例取“日”;
(3)重用“胎元”,无“胎元”则无“流年”之可论;
(4)重用明代之固有“神煞”,如“自缢煞”等;
(5)“大运”天干、地支各以“五年”区别论之;
(6)采信《兰台妙选》、《李虚中命书》。
4、徐氏命例
(1)赵舒翘:戊申、己未、庚午、丙戌,大运“乙丑”,死于“辛丑”年。
徐批:“若调候而言,当取用‘丁、甲’。此造死于‘乙丑’运、‘辛丑’年,乃‘冲提’中‘未丑丑戌’四角刑,与‘用神’无关。”
(2)李纯:乙亥、乙酉、己卯、庚午。大运“庚辰”,死于“庚申”年。
徐批:“若调候而言,当取用‘丙、癸’。此造死于‘运、岁’夹子会‘申子辰’而冲‘午’时支,且‘子午卯酉’四正会齐。与‘用神’无关。”
(3)端芳:辛酉、壬辰、庚子、甲申。死于辛亥年。
徐批:“若调候而言,应取用‘甲、丁’。此造死于‘辛亥’年,乃‘辛亥’与年柱‘辛酉’拱‘戌’,而冲月支‘辰’,冲破伤官运,与‘用神’无关。”
(4)姜癸选:辛巳、辛丑、戊申、甲寅。大运“丙申”,死于“丙寅”年。
徐批:若调候而言,当取用“丙、甲”,此造死因乃“寅巳申”三刑,循环相叠,运岁“天比地冲”,流年与太岁“天合地刑”,与“用神”无关。
(5)丙辰、壬辰、庚辰、壬午。死于“甲戌”年。
徐批:调候当取甲、丁。此造死因:一是流年伤日柱;二是三辰冲戌。与“用神”无关。
(6)周湘龄:甲子、丙子、丙寅、丙申。大运“癸未”,死于“甲戌”年。
徐批:调候当取“壬、戊、己”,此造死因:一是日月夹“丑”;二是“甲戌”年与太岁“甲子”夹“亥”,会“亥子丑”;三是戌、未会拱丑为“戌未丑”三刑。与用神无关。
(7)徐新六:庚寅、丙戌、己丑、乙亥。大运“辛卯”,死于“戊寅”年。
徐批:调候当取“甲、丙、癸”,此造死因:双六合运中,最忌“流年地合天克”,“戊寅”见“乙亥”。与用神无关。
(8)杨宇霆:乙酉、甲申、丙辰、戊戌。大运“庚辰”,死于“戊辰”年。
徐批:调候当取“壬、戌”,此造死因,乃因“三辰冲戌”。
在以上所选出徐乐吾氏所批命造“大凶”之年,几乎与一般“简批八字”的“格局、用神”等,完全没有关系。
因此,我们也能体会到“荣华富贵”是后天身外之物,而“夭寿、亲属关联”,乃是先天“宿业”之定论。有钱难买寿,贵命未必能保有“人丁兴旺”。
故此,命之高低,在“调候、格局”;“穷通”之所遇,在于“全流冲合、四角刑煞”;“性格”之偏移,在于“神煞”之出没。
因此,善用“格局、用神”者,足以论此造之“命格”高低,然而不易论出每一年之吉凶祸福,尤难于能论“生子之年、车祸之年...”。善于“全流冲合、四角刑煞者”,易于在很快速度之中,说明“命造”,那些年是大凶之年,而拙于“说理”的表达层面。
喜欢研讨“用神、格局、调候”的,可以参阅《余氏用神》、《沈氏用神》等书,属清代标准“用神”体系。
喜欢研究“全流刑合”的流年体系,或者性格不适合于“抽象软体”的“用神”体系,可以专攻“全流体系”,一种“组合硬体”的“直指体系”。它的“基本组合”是十分肯定的,“子午”冲,就是“子午”冲,绝对不可以变成“子寅”冲。劫煞就是劫煞,桃花就是桃花,绝对不会像“用神”体系,张三说用“壬”,李四说“姑且用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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