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以下内容以梁师《子平基础概要》为蓝本,兼及其他资料
一、论胎元
“子平法”中,可以论胎元,也可以不论“胎元”。
胎元有三种取法:
(1)以“十月怀胎”为基本观念,“月柱”干支,逆数十位之“干支”,即胎元。【“逆数”十位,即“月干进一位,月支进三位”。如出生于己酉年庚午月,胎元为辛酉。】
(2)以“怀胎”取“三百天”为依准。如此,则“胎元”的干支与“生日”的干支相同。
(3)取“生日”的“支干合”为胎元。如:“辛巳”日出生者,以“丙申”干支为胎元。
通常所见,以“月柱”干支,逆数十位为“胎元”者居多。
至于批八字,要不要列出“胎元”,则没有绝对的规定,有些情形即使是列出“胎元”,也只是视作一些例行性的附属事项,可能并不认真去究论“胎元”对“命造”的影响。
通常,只是留意下列一些主要事项:
1、“胎元”干支,与“四柱、大运、流年、命宫”等的“刑冲合会”;
2、“六亲、神煞”等,引入“胎元”中之“干支”,略审其旺、衰之势;
3、“胎元”与“命宫”关联如何。
二、论命宫
命宫,与胎元相似,也是“可采用”与“不一定采用”的一种。“命宫”一说,原本是出於“星盘法”之“命限”原理之中,移用于“子平”系统,也有其可以适应之道。
重视“命宫”者,是以《三命通会》之经文为依据,经曰:“神无舍,无所归;人无室,无所棲。命无宫,无所主。故有‘命宫’之一说矣。不然,流年星辰,为吉为凶,以何为凭?”
此法是看何月生人,生于何时,然后方定“命”坐何“宫”。“命宫”的天干,仍以“五虎遁月”起例,“命宫”沿袭古制,“月令”以“中气”为准,不以“节”为主,如果出生日是已经过了“中气”者,则要移“宫”而取认。
【命宫查法:不论男女,都从“子”位上起正月,逆数至出生月份止;再以生月所落宫位起生时,顺数至“卯”止。如:生于“己酉”年、“庚午”月、“癸丑”日、“乙卯”时,“子”位起正月,逆数至生月落在“申”宫,再从落宫(“申”)起生时“卯”,顺数至“卯”,则落在“申”位,则命宫为“X申”,X以“五虎遁月”起例查,“甲己之年丙作首”——丙寅、丁卯、戊辰、己巳、庚午、辛未、壬申,则命宫为“壬申”。】
三、半合、半刑、合冲
“三合、三会、三刑”都是以三个地支相组合,如果在“四柱”地支中,只有三合中的二个地支,有时可以论为“半合”,有时并不构成“半合”。构成“半合”的条件是要有“子、午、卯、酉”的“四正”方能视为“半三合”,否则不论。
如“申子辰”三合水,“申子”、“子辰”均为“半合”,而“申、辰”则为作半合之论。
“半三会”:
“寅卯辰”三会东方木,“寅卯”半三会木,而“卯辰”论“相害”,不论“半会”木,寅辰不论;
“巳午未”三会南方火,“巳午”半三会火,“午未”论“六合”,不论半三会,巳未不论;
“申酉戌”三会西方金,“申酉”半三会金,“酉戌”论“害”不论会,申戌不论;
“亥子丑”三会北方水,“亥子”半三会水,“子丑”论“六合”不论会,亥丑不论。
不论是“半三合”,还是“半三会”,都不能视为取格局之途径,只有“全三合”或“全三会”者,才可“取格”。
“半刑”
1、“丑戌未”三刑:“丑戌”为半刑,“戌未”为半刑,“丑未”论冲不论“半刑”;
2、“寅巳申”三刑:“寅巳”为半刑,“巳申”论“六合”,而不论半刑;“寅申”论冲,而不论刑;
如果,“三合、三会、三刑”全,四柱地支中间,又多加一个相同组合之地支,其“刑、合、会”之力量,则视为“地支全刑、全合”。如:“寅午戌戌”,则视为“四支”皆合火;“寅卯卯辰”,则视为“四支”皆会木;“寅巳申申”,则视为“四支”俱会“刑”。
如果,四地支之中,是属于“刑合”全会集者,则视“合”为解“刑冲”,或者是“合”後见“冲刑”。如:
1、“子丑戌卯”——“丑戌”本是半刑,以“子丑”合、“卯戌”合之故,可以解除“丑戌”之半刑。
2、“巳申寅亥”——“巳申寅”本来是三刑,以“寅亥”合木,而使“巳申寅”之“寅”字解除了三刑,因而使“巳申”亦转为“六合”,四柱俱不作刑论。
3、“辰辰戌卯”——“辰辰”自刑,“辰戌”相冲,以“卯戌”为六合,故此,只论“辰辰”自刑,而不论“辰戌”相冲。
“刑冲会合”并见之时,总宜“先冲刑,後合会”,不宜“先合会,後刑冲”。“先合後冲”,祸患隐于吉中;“先冲後合”,吉祥来自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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